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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791406L/202308-00039 组配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
发布机构: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宣)罚〔2023〕14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8-28 发布日期: 2023-08-28
索引号: 11341700MB1791406L/202308-00039
组配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
发布机构: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宣)罚〔2023〕14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8-28
发布日期: 2023-08-28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宣)罚〔2023〕14号)
发布时间:2023-08-28 08:45 来源: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宣州区新科养猪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41800666239683E,法定代表人:吴卫国,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区鳌峰东路30号。

你企业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根据网络舆情提供的相关线索,我局于 2023 年5月17日对你企业位于沈村镇丁店村曹村组养猪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企业实施了以下行为:

养猪场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养殖废水部分未经处理排入至猪场西侧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的渗坑中。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身份证明书2份,证明新科养猪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以及现场工人身份的情况;

2.宣城市宣州区新科养猪专业合作社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各1份,证明宣城市宣州区新科养猪专业合作社与沈村镇丁店村曹村组养猪场之间的关系;

3.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证明现场调查时,新科养猪合作社沈村镇丁店村曹村组养猪场现状的情况;

4.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调查过程,新科养猪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猪场工人口述案件的情况;

5.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调查过程,新科养猪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口述案件的情况;

6.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15张,证明新科养猪合作社沈村镇丁店村曹村组养猪场部分养殖废水进入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的坑塘的情况;

7.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新科养猪合作社沈村镇丁店村曹村组养猪场部分养殖废水进入猪场西侧外渗坑周边环境布置的情况;

8.2023年5月18日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XJC20230371-1-1),证明新科养猪合作社沈村镇丁店村曹村组养猪场外排养殖废水、猪场西侧外第一个渗坑废水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相关允许排放限值的情况;

9.《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内容摘录,证明新科养猪合作社沈村镇丁店村曹村组养猪场部分养殖废水排入场区外西侧的未采取防渗漏措施坑塘属于渗坑的情况;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8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的情况。

你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以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5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内容,经过集体讨论,我局对你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250000元(贰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户名:宣城市财政局               账号:187202445152

你企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