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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791406L/202308-00038 组配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
发布机构: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宣)罚〔2023〕15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8-28 发布日期: 2023-08-28
索引号: 11341700MB1791406L/202308-00038
组配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
发布机构: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宣)罚〔2023〕15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8-28
发布日期: 2023-08-28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宣)罚〔2023〕15号)
发布时间:2023-08-28 08:47 来源: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月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680822410R,法定代表人:罗洋,地址:宣城市宣州区寒亭工业园区。

你企业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3年6月6日,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企业厂区内西北侧土质地面露天堆放有大量泥浆和水泥制品废边角料等固体废物,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2023年6月16日,再次对你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企业厂区内西北侧土质地面有露天堆放时产生扬散的泥浆和水泥制品废边角料粉尘物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身份证明书2份,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的身份的情况;

2.宣城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6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调查时,企业当时现状的情况;

3.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调查过程,企业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口述案件的情况;

4.宣城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6月6日现场检查照片6张,证明你企业厂区内西北侧土质地面露天堆放有大量泥浆和水泥制品废边角料等固体废物,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5.宣城市月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年产EPS线条30万米、GRC水泥制品一万吨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复印件1份、“年产EPS线条30万米、GRC水泥制品一万吨项目(一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意见的函复印件1份、“年产EPS线条30万米、GRC水泥制品一万吨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内容复印件1份,证明你企业厂区内西北侧土质地面露天堆放的泥浆和水泥制品废边角料为固体废物;

6.关于宣城市月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固体废弃物处置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泥浆和水泥制品废边角料处置产生的费用;

7.宣城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6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调查时,企业当时现状的情况;

8.宣城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6月16日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你企业厂区内西北侧土质地面有露天堆放时产生扬散的泥浆和水泥制品废边角料粉尘物质;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的情况。

你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我局于2023年6月28日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宣)罚告〔2023〕12号)、《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皖宣环(宣)听告〔2023〕12号)告知你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企业逾期未申请申辩及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内容,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21911元(壹拾贰万壹仟玖佰壹拾壹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户名:宣城市财政局             账号:187202445152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企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