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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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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4932X1/202308-00030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宣州区审计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关于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8-21 发布日期: 2023-08-21
索引号: 1134170200324932X1/202308-00030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宣州区审计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关于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8-21
发布日期: 2023-08-21
关于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21 14:02 来源:宣州区审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本局各科室、中心:

为规范我局政务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审计机关政务信息,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履行行政职能,提高审计机关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宣州区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开暂行办法》等相关要求,现对局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基本原则

宣州区审计局依托信息载体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依法履行行政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等工作情况。政务公开遵循依法、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除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凡是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各类行政执法和公共服务事项,均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公开。

二、组织机构

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局政务公开工作。其主要职责:贯彻上级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指示、要求,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局政务公开工作;拟定政务公开工作计划和方案;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规章制度;研究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公开办),公开办设在局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的推进、协调,督促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工作,承办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受理区政府政务公开办提出的政府公开整改内容,组织拟公开信息的审查工作。

按照“谁报送、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公开办对全局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各分管领导对分管的政务公开工作负责。

三、主动向社会公开内容

(一)概况信息:本机关的机构职能、领导成员及分工、机构设置、办公地址;

(二)规划计划:中长期审计工作规划,本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及审计项目调整计划;

(三)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报告、政策跟踪审计报告以及其他需要公开的审计报告等;

(四)法规公文:审计、财经相关法规、规章及本机关依法应公开的规范性文件;

(五)工作动态:审计动态、突发公共事件管理、公告公示;

(六)人事信息:公选公招、人事任免、公务员考录;

(七)财务信息:基建项目招投标、国有资产公开拍卖处置、政府采购事项以及其他依法应公开的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四、工作流程

实行政务信息公开内容三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政务公开信息的报送、审核、签批、发布的规程。

(一)概况信息。本机关的机构职能、领导成员及分工、机构设置、办公地址等发生变化的,由办公室填报,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审批后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二)审计动态、审计报告由主审报送,政策解读由政策文件起草科室报送,分管领导审核,公开办核稿,报主要领导审批后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三)审计项目年度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年度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报告、本机关依法应公开的公文、突发公共事件管理、其他公告公示由办公室填报,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审批后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四)审计、财经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由综合法规科办理,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在网站和相关媒体发布;

(五)公选公招、人事任免、公务员考录等人事信息由办公室填报,分管领导审核,公开办核稿,报主要领导审批后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六)基建项目招投标、国有资产公开拍卖处置、政府采购事项以及其他依法应公开的事项由办公室填报,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审批后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的发布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依申请公开事项的办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提供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书面申请,也可当面申请,由公开办统一受理。当面申请的,由公开办接待人员当场记录。申请书或申请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及用途;

(三)申请时间。

公开办受理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申请后,应及时移送承办该政府信息的本局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应区别下列情况及时予以答复或提供:

(一)属于已经公开的信息,直接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渠道;

(二)属于公开范围但尚未公开的,应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并同时将该信息公开发布;

(三)被申请的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能够区别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直接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及其理由;

(五)不属于本局掌握范围的,直接告知申请人;

(六)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直接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六、工作要求

(一)公开政务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下列事项的相关信息不向社会公开:

1.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2.涉及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3.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5.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暂不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办应在应公开事项确定后的一周内通知相关人员对公开内容进行报送。如相关人员因工作原因无法完成时,由分管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其他人员报送。

(三)依申请公开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承办部门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15个工作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作同意公开。承办部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除可以当场答复或提供的外,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