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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791406L/202308-00019 组配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
发布机构: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宣)罚〔2023〕12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8-17 发布日期: 2023-08-17
索引号: 11341700MB1791406L/202308-00019
组配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
发布机构: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宣)罚〔2023〕12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8-17
发布日期: 2023-08-17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宣)罚〔2023〕12号)
发布时间:2023-08-17 08:26 来源: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安徽省铁特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MA8QBXDD4P,法定代表人:李日昌,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麒麟大道石山路(安徽省宣城港务有限公司园内综合码头处)。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 2023年5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检查发现你公司租赁安徽省宣城港务有限公司两栋仓库和堆场,建成1条废旧金属回收加工生产线,并已投产,主要生产工艺为废钢管等钢材原料、磁吸卸货分拣、剪切、压块打包,主要生产设备有1台龙门式液压废钢剪断机和1台液压金属打包机,以上建设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12345热线督办记录单复印件2份,说明案件来源及前期投诉的情况;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企业及企业员工的身份情况;

3.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委托责任人身份情况;

4.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调查时,企业当时现状的情况;

5.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调查过程,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员工口述案件的情况;

6.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7张,证明企业废旧金属回收加工生产线已建成并已投产情况;

7.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企业厂区车间分布情况;

8.李日昌与浙江启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设备转让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购买生产设备的时间情况;

9.安徽省铁特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中首诚评报字〔2023〕第B-937号)1份,证明企业资产评估情况;

10.李日昌与安徽省宣城港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废钢仓库、堆场租赁协议》复印件2份、安徽省铁特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宣城港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废钢仓库、堆场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李日昌、安徽省铁特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宣城港务有限公司仓库、堆场租赁情况;

1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证明安徽省铁特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废旧金属回收加工生产线项目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

12.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的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我局于2023年7月3日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宣)罚告〔2023〕15号)、《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皖宣环(宣)听告〔2023〕15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逾期未申请申辩及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33583元(叁万叁仟伍佰捌拾叁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户名:宣城市财政局            账号:187202445152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