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0MB1791406L/202308-00018 | 组配分类: | 环境执法检查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宣)罚〔2023〕10号)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08-17 | 发布日期: | 2023-08-17 |
索引号: | 11341700MB1791406L/202308-00018 |
组配分类: | 环境执法检查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宣)罚〔2023〕10号)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08-17 |
发布日期: | 2023-08-17 |
安徽拓扑数码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6775608432,法定代表人黄文广,地址安徽宣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你企业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3年5月15日,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收到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安徽拓扑数码新材料有限公司有关环境问题的交办单》及宣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安徽拓扑数码新材料有限公司相关环境问题移送材料清单》,2023年3月1日,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开展2023年第二轮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管理问题交叉核查的通知》对你企业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你企业实施了以下行为:
一、安徽拓扑数码新材料有限公司2023年1月28日至2月2日已恢复生产,与企业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中工况标记的信息不符。
二、安徽拓扑数码新材料有限公司COD自动监控设施自2023年1月23日7时13分至2月2日15时05分数据缺失;氨氮设备于2022年12月1日-2022年12月30日未采到水样故障报警超过3次,期间自动监测数据缺失;COD 设备于2022年12月1日-2022年12月30日未采到水样故障报警超过3次,期间自动监测数据缺失。
2023年5月31日,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分局执法人员对你企业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补充调查询问。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安徽拓扑数码新材料有限公司有关环境问题的交办单,说明案件来源的情况;
2.宣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安徽拓扑数码新材料有限公司相关环境问题移送材料清单,证明案件调查材料来源的情况;
3.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开展2023年第二轮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管理问题交叉核查的通知(皖环执法〔2023〕11号),证明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具备检查企业的资格的情况;
4.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调查时企业当时现状的情况;
5.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调查过程企业员工口述案件的情况;
6.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调查过程企业员工口述案件的情况。
7.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执法证据(照片)、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提取单50份,证明企业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况;
8.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企业厂区车间分布的情况;
9.安徽拓扑数码新材料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企业安环专员冯凯作为企业生态环境有关情况处理代理人的情况;
10.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执法证据(书证)提取单1份,证明提取企业书证的情况;
1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身份证明书1份,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企业员工的身份的情况;
12.安徽拓扑数码新材料有限公司从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企业服务端)导出的2023年生产设施工况标记打印件1份,证明企业2023年生产设施工况标记的情况;
13.安徽拓扑数码新材料有限公司从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企业服务端)导出的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3月1日常规监测因子标记表打印件1份;证明企业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3月1日常规监测因子标记的情况;
14.安徽拓扑数码新材料有限公司自动监控验收相关材料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在线监控设施已通过验收;
15.关于安徽拓扑数码新材料有限公司停产放假情况说明1份,证明企业在线监测系统放假停运的情况;
16.安徽拓扑数码新材料有限公司从数采仪导出的自2023年1月1日至2月28日的历史数据打印件1份,证明企业2023年1月1日至2月28日在线数据的情况;
安徽拓扑数码新材料有限公司从COD水质在线分析仪中导出的自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3月1日历史数据打印件1份,证明企业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3月1日COD在线数据缺失的情况;
17.安徽拓扑数码新材料有限公司从氨氮水质在线分析仪中导出的自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3月1日历史数据打印件1份,证明企业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3月1日氨氮在线数据缺失的情况;
18.安徽拓扑数码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省碧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在线监测系统运营维护合同1份,证明企业在线监测系统是由安徽省碧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责运维的情况;
19.安徽拓扑数码新材料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废水排放标准和在线联网的情况;
2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的情况。
你企业实施的上述行为一符合《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行为二符合《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7日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宣)罚告〔2023〕11号)、《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皖宣环(宣)听告〔2023〕11号)告知你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企业逾期未申请申辩及听证。
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5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企业实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一罚款人民币18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标准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企业实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二罚款人民币2万元。
共计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0元(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户名:宣城市财政局 账号:187202445152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企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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