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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791406L/202308-00017 组配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
发布机构: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宣)罚〔2023〕11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8-17 发布日期: 2023-08-17
索引号: 11341700MB1791406L/202308-00017
组配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
发布机构: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宣)罚〔2023〕11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8-17
发布日期: 2023-08-17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宣)罚〔2023〕11号)
发布时间:2023-08-17 08:29 来源: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利民陶瓷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588872722Y,法定代表人卞仲禄,地址宣城市宣州区养贤乡新河庄社区。

企业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3614日,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你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企业有部分易产生扬尘的原料陶土堆放在原料仓库外空地,未采取密闭、围挡和覆盖措施。2023616日对你企业现场检查时上述行为仍未整改完成。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身份证明书1份,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的身份的情况;

2.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证明现场调查时,企业当时现状的情况;

3.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调查过程,企业现场负责人口述案件的情况;

4.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份,证明企业原料陶土露天堆放的情况;

5.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证明企业厂区布置情况;

6.宣城利民陶瓷制品有限公司年产2400万件建筑陶瓷(琉璃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物料禁止露天堆放的情况;

7.宣城利民陶瓷制品有限公司称重计量单复印件6份,证明企业实施违法行为的开始时间的情况;

8.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卞仲禄全权委托现场负责人许礼敬作为代理人处理此次生态环境工作事宜的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3721日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罚告〔20238号)告知你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申请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情况,我局决定对你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14500元(壹万肆仟伍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户名:宣城市财政局            账号:187202445152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企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