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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40XL/202307-00021 组配分类: 行政许可类
发布机构: 宣州区卫健委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022年5月1日施行的规定)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7-21 发布日期: 2023-07-21
索引号: 1134170300324940XL/202307-00021
组配分类: 行政许可类
发布机构: 宣州区卫健委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022年5月1日施行的规定)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7-21
发布日期: 2023-07-2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022年5月1日施行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3-07-21 08:44 来源:宣州区卫健委 浏览次数: 字体:[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的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法律规定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执业。
第二十条,第一款: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