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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江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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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6731/202306-00029 组配分类: 政策与标准
发布机构: 澄江街道办事处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其他
名称: 宣州区2023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方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6-27 发布日期: 2023-06-27
索引号: 113417030032496731/202306-00029
组配分类: 政策与标准
发布机构: 澄江街道办事处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其他
名称: 宣州区2023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方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6-27
发布日期: 2023-06-27
宣州区2023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3-06-27 08:36 来源:澄江街道办事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改善困难残疾人医疗康复状况,提高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水平,根据《宣城市 2023 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方案》(宣残〔2023〕27 号)、《宣州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宣区政秘[2019]33 号)等文件要求,制
定本实施方案。
      一、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一)目标任务
     2023 年,为全区 1582 名困难精神残疾人提供药费补助。补助经费专项用于精神残疾人治疗精神疾病的药费补助,提
倡使用治疗精神疾病的第二代药物。
    (二)补助标准
      每人每年药费补助 1000 元 。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与区财政共同承担,省级补助部分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拨付至区财政局,不足部分由区财政兜底保障。区残联负责审核、统计汇总补助对象基本情况,并报区财政局复核后,由区财政局负责将补助资金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并注明“精补”或“残补”。
   (三)项目管理
     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各乡镇(街道)残联须对 2022 年度受助对象进行年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补助对象基础信息和补助情况由乡镇(街道)残联及时录入“残疾人精准康复系统”,区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及上报。新增补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要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附件 2),同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1、精神病门诊或住院治疗病历等证明材料;2、2023 年(或 2022 年)药费发票复印件或相关服药证明。对个别有肇事肇祸倾向或行为、影响社会安定,经医院鉴定后确系困难精神障碍患者而本人不愿意申办残疾人证的,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监护人申请、乡镇(街道)残联审核,应予纳入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范围,其相关申请、审批证明等资料应专项收集管理。
    (四)实施要求
     1.各乡镇(街道)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坚持制度衔接,接受社会监督,使真正困难的精神残疾人得到药费补助。应结合实际,优先考虑将录入公安机关治安重点人管理信息系统的困难精神残疾人纳入补助范围。
     2.区残联和区财政局要用好、管好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将追究责任。区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做好信息比对,协助项目的实施,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得到救助。
     3.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重视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切实提高项目实施知晓率、满意度。通过各种媒体宣传党和政府对广大精神残疾人的关爱,宣传典型受助对象医治康复事例,动员社会力量、爱心人士、助残志愿者对残疾人康复工作给予更多的支持,努力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一)目标任务
     2023 年,为全区不少于 174 名符合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救助;为不少于 9 名肢体残疾儿童适配假肢、矫形器;为不少于 7 名肢体残疾儿童适配其它辅具。
   (二)补助标准
     1.康复训练补助标准:低视力儿童补助标准为 500 元/人/月,每人每年补助 1 个月;全盲儿童补助标准不少于 1600元/人/年(限 3 年 1 次);听力、言语、智力、孤独症和肢体残疾儿童补助标准为 1300 元/人/月,生活补助标准为 250元/人/月(选择省外定点康复机构无生活补助),每人每年补助 10 个月。所需经费由省、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区财政兜底保障。
     2.假肢矫形器及辅具适配救助标准:残疾儿童适配假肢矫形器每人补助 5000 元,适配辅具每人补助 1500 元,包含产品(材料)购置、评估、制作、服务费等,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
    (三)资金拨付
      1.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适配假肢矫形器和其他辅具等项目的省、市配套经费,由省、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
方式拨付至区财政局。
       2.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经费原则上按照项目实际进展情况,由区残联向区财政局申报,按规定程序予以支付。区残联会商区财政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保证残疾儿童康复项目顺利实施的前提下,采取项目初期预拨、项目结束评审、适时调整结算的方式拨付资金。假肢矫形器、辅具根据筛查适配数量,在省矫形器、辅具采购目录中统一采购,费用由区残联向区财政局申报,按规定程序予以支付。
      3.在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的,所发生的费用符合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目录的按规定报销。
      4.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期间的生活补贴资金打卡发放。
    (四)项目管理
     1.根据省、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康复服务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区残联会同教体、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有关部门加强定点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结合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要求,对定点机构加强服务质量监督与协议履行管理,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对服务协议履行情况进行考核验收,规范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

     2.在选择机构和转介安置工作中,区残联要尊重残疾儿童家庭的意愿,方便其根据工作和生活需要选择符合条件的
定点机构进行康复训练。
     3. 区残联要与定点机构签订康复服务协议,双方按照协议规定承担各自责任与义务,严格遵循协议约定,认真履行服务协议,加强风险防控,提高服务质量。区残联要高度重视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定点机构进行安全管理工作检查。区残联要督促定点机构依据省市残联关于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和精准康复服务有关文件要求,提高责任意识,强化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条件,优化服务流程,为残疾儿童提供质优价廉、规范便捷的康复服务,提高服务对象满意度。
     4.确保残疾儿童真实在训,严禁名下无人、空占救助名额套取项目资金现象。加强定点机构残疾儿童康复考勤管理,残疾儿童因病(事)终止康复训练 7 个工作日以上,定点康复机构应及时向区残联备案;救助对象因故中途中止康复训练或无故半个月未归者,即视为自动放弃,机构应在事发后 10 个工作日内通报区残联及时查询或安排替补,并报市残联备案。
     5.定点机构须与每位在训儿童监护人签订康复安置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按照康复训练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确保在训儿童训练时间、训练质量,不断提高训练质量和训练效果。
     6.区残联按照《关于规范全省残疾儿童康复档案使用管理的通知》要求,督促指导定点机构建立规范的残疾儿童康复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务协议期满后五年,定点机构应当保护残疾儿童及其监护人的个
人信息。
      7.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实行动态监管。救助对象基础信息和康复情况应及时录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综合管理平台系统”,区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及有关报送工作,及时审核、服务,提高经办服务实效。
      8.各相关部门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受助对象基本情况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9.区残联应当会同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监督,对违反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及服务协议约定的定点机构,应视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暂停、取消其资格,或按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对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是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落实中的重点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真落实省市区关于开展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的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提升项目实施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水平。区残联将采用日常检查、年末考评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价。
         本实施方案由区残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