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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354N/202306-00004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敬亭山街道办事处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其他
名称: 【政策简要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法条释义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6-07 发布日期: 2023-06-07
索引号: 11341703003249354N/202306-00004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敬亭山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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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政策简要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法条释义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6-07
发布日期: 2023-06-07
【政策简要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法条释义
发布时间:2023-06-07 15:51 来源:敬亭山街道办事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法条释义


第十四条 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解读:本条从年龄、道德品质、工作态度和文化素质四个方面阐述了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

1)年龄方面:成年公民。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我国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它的成员必须是我国公民,而且必须是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公民。只有成年公民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才具有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才能承担社会服务工作。

2)道德品质方面:公道正派,这是人民调解员的必备条件。人民调解员只有具备为人公正的高尚品德和情操才能为群众所信赖。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过程中是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一方,这样更才能合理、有效的解决纠纷。

3)工作态度:热心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艰苦、繁重而又无名无利的工作,有时还有一定的风险,这就要求调解人员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发扬无私奉献的精神,对调解工作具有坚定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

4)文化素质: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是人民调解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人民调解员熟悉和掌握与调解工作直接有关的法律和政策,是正确贯彻人民调解工作原则的前提和关键。特别是在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新形势下,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在不断增强,人民调解员要正确、顺利地开展工作,更需要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和政策水平。一定的文化水平是必需的,否则就难以提高其法律、政策水平。新时期的民间纠纷非常复杂,千头万绪,对人民调解员的素质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水平、思想政治和道德素质,增强他们的工作能力。

第十五条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

(二)侮辱当事人的;

(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解读:本条是对人民调解员工作规范的要求。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不得偏袒一方当事人,这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过程中是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应该公平、公正,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作出公正合理的调解方案,才能更有效的化解纠纷。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不得侮辱当事人。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重要法律制度,其核心理念就是一个“和”字;是“人和”,“人和”是一切和谐的基础。人民调解员应该认真、细致的以“和”的理念来进行调解,不得侮辱当事人。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不得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该公正、勤政廉政,严格自律,自觉抵制住外来诱惑,不得向当事人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人民调解员在进行民间纠纷的调解过程中,不免会接触到一些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人民调解员应遵守保密的法定义务,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才能使当事人没有顾虑地、尽可能充分地将相关情况告诉调解员,更好的促进纠纷的化解。人民调解员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规范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解读: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即根据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对人民调解员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必要开支和直接经济损失给予适当的补贴。人民调解员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这是对人民调解员的救助制度和抚恤、优待制度。“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是指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的整个过程中所致伤残和生活困难。当地人民政府是提供救助的主体,主要为人民调解员的此类情况提供医疗、生活方面的救助。民政部门是实施抚恤、优待的主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确定。这也符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解读:本条规定阐述的是人民调解的进入程序。人民调解的群众性、民主性、自治性性质决定了人民调解工作程序和方式具有灵活性。纠纷发生后,可以由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但是当事人是否申请人民调解,是依照自己的意愿做出决定。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这里的“明确拒绝”需要当事人用明示的方法表达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