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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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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791406L/202209-00109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2022年9月新环保法四个配套办法情况汇总表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9-27 发布日期: 2022-09-27
索引号: 11341700MB1791406L/202209-00109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2022年9月新环保法四个配套办法情况汇总表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9-27
发布日期: 2022-09-27
2022年9月新环保法四个配套办法情况汇总表
发布时间:2022-09-27 11:20 来源: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实施查封、扣押案件情况明细表

序号

实施单位

实施对象

主要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

决定情况

实施期限

查封扣押的设施及设备

解除情况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

信息公开情况

备注

 

 

 

 

 

 

 

 

 

 

 

 

 

 

 

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案件情况明细表

序号

实施单位

实施对象

主要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

决定情况

实施期限

执行情况

解除情况

跟踪检查情况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

信息公开情况

备注

 

 

 

 

 

 

 

 

 

 

 

 

 

 

 

 

适用《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
环境处罚案件情况明细表
2022年9月)

序号

移送单位

移送时间

涉案当事人

简要案情

适用情形

环保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情况

公安机关受案和行政拘留情况

备注

1

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2022.8.5

宣城市新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2022年6月22日、6月23日,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宣城市新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有地面冲洗水经管道流入外环境,有料仓砂石水经沟渠流入外环境,未按环评要求回用于生产。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移送公安。

2022年7月20日,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对宣城市新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涉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下达了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区环罚[2022]10号),给予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已自觉履行缴纳罚款。

2022年8月5日公安受理,2022年8月30日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区分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州(黄)行罚决字〔2022〕1805号)

 

2

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2022.8.5

宣城华尔泰装饰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5月25日,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宣城华尔泰装饰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聚酯漆混合工段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布袋收尘加活性炭吸附装置未运行。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移送公安。

2022年7月12日,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对宣城华尔泰装饰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下达了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区环罚[2022]9号),给予罚款人民币拾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已自觉履行缴纳罚款。

2022年8月5日公安受理,2022年8月30日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区分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州(黄)行罚决字〔2022〕1806号)

 

 

 

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送情况明细表

序号

移送单位

移送时间

违法项目

涉案当事人

简要案情

环保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情况

移送理由

接受移送司法机关

是否受理

备注

1

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2022.06.14

苏州海洲物资再生利用环保有限公司、苏州中清佳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王雷、陈海洋、权海峰、陈锐、耿亮涉嫌非法倾倒危险废物

苏州海洲物资再生利用环保有限公司、苏州中清佳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王雷、陈海洋、权海峰、陈锐、耿亮

2022年4月12日,接到古泉镇政府电话称:在宣州区古泉镇其林村杨坊组原宣城市胜泉服饰有限公司厂内存在非法转移、倾倒固体废物,宣州区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立即进行了现场调查。
经查,该批固体废物产生单位为苏州海洲物资再生利用环保有限公司,为树脂类废物,危险废物类别为HW13。苏州海洲物资再生利用环保有限公司系一家危险废物经营企业,2022年4月3日,该企业将产生的树脂类废物,以每吨660元的价格委托苏州中清佳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拟送往扬州市茅山多元化垃圾处理厂进行填埋处置,苏州中清佳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又以每吨460元的价格将该批树脂类废物交给江苏淮安人王雷,王雷组织车辆(5辆车)从苏州海洲物资再生利用环保有限公司将该批树脂类废物运出,以每车2000元费用由江苏灌南县人陈海洋寻找倾倒地点,陈海洋找到江苏籍驾驶员权海峰、权海峰找到宣城籍人陈锐、陈锐找到宣城籍人耿亮,最终倾倒在宣州区古泉镇其林村杨坊组原宣城市胜泉服饰有限公司厂区内。

作出移送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三条第二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苏州海洲物资再生利用环保有限公司、苏州中清佳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王雷、陈海洋、权海峰、陈锐、耿亮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罪。

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森林警察大队

是,2022.08.11,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森林警察大队受理;受案登记表文号为宣州公(森)受案字﹝2022﹞4301号)

 

 

 

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情况明细表

序号

处罚单位

处罚对象

主要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

原处罚决定

按日连续处罚决定

计罚日数

处罚金额

信息公开情况

执行情况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