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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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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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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齐均涉嫌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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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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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16日,区生态环境执法大队接到电话反映:宣州区向阳办事处河北村有加工点非法排放污染物,宣州区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立即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吴绳礼于2022年1月将厂房租赁给郑齐均,一年租金4万元,目前实际支付2万元。2022年3月份郑齐均将管坯印花模具加工设备运入厂内安装建设,同月投入生产。加工点厂区外侧建设有两座水泥池,水泥池底部未做防腐防渗处理,水泥池四周用水泥砖和水泥砌成。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经管道排入水泥池内。区生态环境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两座水泥池内各取水样一份,经检测两份水样中含总铬浓度分别为9.94mg/L、8.46mg/L,分别超《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6.63倍、5.6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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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移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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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三项之解释:“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郑齐均非法排放含铬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涉嫌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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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森林警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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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2022.07.12,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森林警察大队受理;受案登记表文号为宣州公(东)受案字﹝2022﹞3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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