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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41703003249290M/202304-00013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宣州区供销社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部门解读】《宣州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4-26 发布日期: 2023-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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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宣州区供销社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部门解读】《宣州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4-26
发布日期: 2023-04-26
【部门解读】《宣州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4-26 10:18 来源:宣州区供销社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3年4月23日,《宣州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宣区政办〔2023〕2号)正式印发(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安全的重要论述,压紧压实粮食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突出抓好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反馈意见整改落实,维护区域粮食市场稳定,我区新增5000吨区级储备粮。为有效发挥区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2021年2月15日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2021年9月27日公布的《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2号)、2020年3月18日印发的《宣城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宣政办〔2020〕1号)规定,制定《宣州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二、起草经过

(一)决策启动。根据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关于各县市区增加县级政府粮食储备规模的通知》,新增5000吨区级储备粮。2023年2月16日形成《宣州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区财政局(国资委)、区审计局、宣城市农发行、金亭粮油公司征求意见,收到区审计局提出的1条意见,意见已采纳。2023年3月4日,经单位党组会议研究进一步完善,并向区领导汇报相关情况。

(二)公众参与。宣州区发改委(粮储局)于2023年2月16日将《办法》刊登于区政府网站首页向公众征求意见,共收到公众意见0条。

(三)进行合法性审查。2023年3月31日,《管理办法》(送审稿)通过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四)提交区政府常务会审议。2023年4月12日,经区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三、主要内容

《宣州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分七章共三十五条。

1.总则。介绍本办法制定目的、依据,明确相关准则及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区财政部门、宣城市农发行、承储企业等部门的工作职责,规定了有关禁止行为和发现违法行为举报渠道。

2.区级储备粮的计划。区级储备粮的储备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提出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区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宣城市农发行共同下达区级储备粮的承储企业。区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

3.区级储备粮的储存。明确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以及明令禁止的事项。区级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按每吨每年94元;轮换费用按每吨每轮换一次20元包干使用;储备粮保管、进出库损失损耗按每年0.2%据实计算;入库成本按国家当年公布的最低收购价(含等级差)加40元/吨收购费用核定;公开招标采购入库成本为中标价格,不再补贴入库费用。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4.区级储备粮的动用。明确区级储备粮的动用依据、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区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5.区级储备粮的监督检查。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承储企业对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6.区级储备粮相关法律责任。区级储备粮相关法律责任参照《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7.附则。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宣州区发改委(粮储局)粮食储备科

联系电话:0563-3014606

联系邮箱:xcxzlsj@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