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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经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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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66946603XM/202304-00005 组配分类: 应对情况
发布机构: 宣州区经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其他
名称: 宣城市宣州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4-24 发布日期: 2023-04-24
索引号: 1134170366946603XM/202304-00005
组配分类: 应对情况
发布机构: 宣州区经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其他
名称: 宣城市宣州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4-24
发布日期: 2023-04-24
宣城市宣州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3-04-24 09:50 来源:宣州区经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安徽省抗旱条例》、《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以及《宣城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军地协同、全民参与的原则。

1.5 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确保设计洪水内各类水库不垮坝、万亩以上圩口不溃堤、城镇不受淹;力保标准雨量以内不发生大面积内涝;力保较大旱情时城乡安全供水、农业生产、生态用水安全;把可能发生的水旱灾害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确保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

1.5.1防汛抗洪任务

圩区的防汛抗洪任务:万亩以上圩堤及水阳江、青弋江干堤确保在设计洪水位或洪水达到现有堤顶以下一米时不破圩。具体圩口的防洪任务是:金宝圩要力保在1999年洪水位时不溃堤(水阳站水位13.81米);城东联圩是城市防洪的重中之重,要力保在1996年洪水位时不溃堤(宣城站水位19.38米),遇超标准洪水,不惜一切代价全力保。双桥联圩、敬亭圩遇现行设计标准洪水确保不溃堤(宣城站水位18.25米、南姥嘴站水位14.3米)。朱桥、五星、狸桥、养贤、卫东等其它5个万亩大圩及月亮湖圩要力保在1983年洪水位时不溃堤(宣城站水位18.25米,新河庄站水位13.51米,南姥咀站水位13.99米,水阳站水位12.69米);天合圩要力保在1991年洪水位时不溃堤(新河庄站水位13.11米)。渣溪圩、幸福圩、天成圩、石马圩要力保在1991年洪水位时不溃堤(宣城站水位17.65米,新河庄站水位13.00米)。宝圩、南秋圩、自兴圩、长兴圩力保在东门渡闸运用水位不溃堤(东门渡闸内水位11.70米)。杨星圩、姜家圩、金山圩、景堂圩、周村圩、魏村圩、四合圩要力保在1980年洪水位时不破圩(南姥咀站水位12.89米)。青弋江干流堤防(宣州段)遇设计洪水位不溃堤(西河镇二站水位17.60米)。集镇防洪工程在设计标准水位以内,确保防洪安全。

水库的防洪任务:红旗水库按2000年一遇洪水标准,相应日雨量达466.1毫米,确保大坝安全。3座小(一)型水库,其中狸桥镇的东风水库、新田镇的董冲水库按500年一遇洪水标准,相应日雨量达421毫米,确保水库大坝安全。杨柳镇的瓦屋杨水库按300年一遇洪水标准,相应日雨量达390.5毫米,确保水库大坝安全。溪口镇的红茶坑水库按100年一遇洪水标准,相应日雨量为325.6毫米,确保大坝安全。黄渡乡的马王沟水库、狸桥镇的稻山冲水库、沈村镇的七里冲水库、周王镇的百子岗水库、杨柳镇的汶塘水库、文昌镇的东山水库、洪林镇的伙房和贡家荡水库、孙埠镇的侯村冲和东陵塘水库等10座小(二)型水库按200年一遇洪水标准,相应日雨量367.4毫米,确保大坝安全。其它34座小(二)型水库按300年一遇洪水标准,相应日雨量390.5毫米,确保大坝安全。遇超标准洪水,力保中型水库防洪安全、小型水库下游人员安全,将灾害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1.5.2排涝任务

城东联圩确保排涝设施运行正常,最大限度减轻涝灾损失。金宝圩、五星联圩、养贤联圩、朱桥联圩、狸桥联圩、卫东联圩、双桥联圩要达到7年一遇排涝标准,即3天连续降雨231毫米,在3天内排出不成灾。18个在册千亩圩口达到3至5年一遇排涝标准,即3天连续降雨160至203毫米,在3天内排出不成灾。老城区在排涝设计标准雨量以内的情况下,确保不受灾,遇超标准降雨,要做好各项应急准备,确保老城区不发生大的内涝。

1.5.3抗旱任务

圩区农田要确保70天不雨保收;红旗水库、佟公坝、东干渠灌区要确保50天不雨保收;沿水阳江、青弋江、华阳河、周寒河和南漪湖周边的低丘农田要力争30天不雨有收。农村饮水安全供水保证率达90%以上。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职责

区委、区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

负责领导、组织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负责领导、组织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制订本区防汛抗旱的规章制度,组织制订中小型水库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全区防汛抗旱预案,开展汛前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汛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掌握全区汛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防汛抢险及抗旱减灾,及时处理影响防汛防旱的有关问题,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防汛防旱相关协调等有关工作。

2.1.1 区防指组成:区防指由区委书记任政委、区长任指挥长,分管水利的副区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区四大班子其他领导以及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水利局、区应急局等单位主要领导任副政委或副指挥长。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府办、区政协办、区发改委、区农业农村局、区经信局、区住建局、区文旅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交运局、区民政局、区卫健委、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教体局、区司法局、区审计局、区供销社、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商务局、区气象局、宣城阳光电力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应急局、区水利局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区防指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配合市防指组建城市防汛指挥机构,成立双桥联圩、城东联圩、老城区(敬亭圩)等3个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另外组建东干渠、北分干渠和红旗水库及总干渠等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工程防汛抗旱机构,分别由区级领导任指挥长。

区防指成立宣传报道、技术指导、社会治安、应急救援(转移)、物资供应、车船调度、生产救灾等工作组,由相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承担防汛抗洪抢险相应工作职责。

2.1.2 区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负责全区干部特别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防汛力量的调配与防汛抗旱工作表现的考查、考核工作。

区人武部:根据汛情、旱情需要,负责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抗洪抢险,抗旱救灾,营救群众,转移运送物资,稳定秩序以及抗旱应急送水等防汛抗旱紧急任务。必要时负责请求驻军支援。

区委宣传部:负责防汛抗旱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并负责协调、指导新闻单位做好防汛抗旱宣传报道工作,做好突发舆情应对处置工作。

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紧急防汛期保障区防指紧急处置的执行。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偷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洪与抗旱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协调市交警支队保障运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府办、区政协办:负责全区防汛抗旱重大事件协调。

区发改委:负责指导防汛抗旱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防汛抗旱设施建设、重点工程除险加固、水毁工程修复投资计划和抗旱水源工程资金计划的协调安排。负责所辖粮食库、站、点的防洪安全。组织实施全区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区防指动用计划和指令。发生洪涝灾害时,千方百计保证救灾粮的供应。

区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水旱灾害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指导全区水旱灾害应急救援,组织协调较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承担抗洪抢险、地质灾害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指导各级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监督、指导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加强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安全度汛工作的督查和检查,防范洪涝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区水利局:负责直接管理的水库、堤防等水利设施的安全运行工作,指导全区做好水利设施的安全运行工作。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工作,组织实施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工作。承担全区防御洪水应急抢险和抗旱水源工程调度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组织指导水毁水利工程修复工作。

区农业农村:负责掌握农业洪涝、旱灾信息,组织开展农业生产救灾指导和技术服务,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救灾和生产恢复工作,配合农业保险理赔。督促渔业船只做好防台风工作。

区经信局:负责指导全区工业企业的防汛和灾后恢复工作,统计上报企业灾情。根据区防指安排意见,协调落实防汛抗旱用电指标。负责尾矿库安全度汛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老城区防洪排涝工作,并指导乡镇办事处集镇防洪工作,负责承建和监管的在建工程应急度汛、防御台风工作。指导灾后房屋鉴定相关工作。

区文旅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文化经营单位、旅游景区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监督各相关旅游企事业单位做好宣传、检查加固和关闭旅游景区(点)等安全防范工作,及时疏散游客,确保游客及危险地带相关旅游企事业单位职工人身安全。

区财政局:负责筹集防汛抗旱资金,按照区防指确定的分配方案,及时下拨中央、省、市和区级防汛抗旱经费并监督使用。

区交运局:负责公路、水路及工程设施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抢险救援力量实施公路、水路抢通保通,保障工程设施安全。及时征调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所需车辆、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优先运送受灾人员、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并保证车辆手续完备、性能良好。及时将车辆运输行驶路线通报公安交警部门,以便公安交警部门做好运送防汛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协助有关部门对重点地段实行交通管制。督促协调渡口、渡船做好防台风工作。。

民政局:负责组织安排危险区民政福利设施及财产安全转移等工作。

区卫健委: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向区防指提供水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做好防汛抢险取用土地的协调工作。协调防汛抢险木材及毛竹供应,落实调运方式、供应地点等,组织做好林木防汛抗旱工作。

区教体局:负责全区教育系统的防汛防台风工作,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加强防洪避险知识宣传,指导在校师生及时开展应急避险工作,督促指导受灾学校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教学秩序工作。

区供销社:负责所辖物资仓库的防洪安全,根据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令,组织抗洪抢险相关器材的供应。

区生态环保分局:负责组织指导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为实施防洪、供水调度提供水质状况,协调做好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区商务局 负责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协调做好防汛抗洪救灾和灾后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

区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汛情、旱情形势作出气象分析和预测,及时发布预报预警。对汛期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及时向区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预报信息;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救灾现场气象保障服务,适时组织人工增雨工作。

宣城阳光电力公司保障防汛、排涝、抗旱的电力供应。

2.2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为区防指办事机构,设在区水利局。

主要职责:承办区防指的日常工作,及时掌握全区雨情、水情、旱情、工情,根据区防指决策,统一调度全区重点防洪抗旱工程;组织拟订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规章制度;组织修订全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指导、督促各乡镇办事处和重点水管单位修订和实施各类防洪预案和抗旱预案;贯彻执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命令和指示,指导各乡镇办事处做好本地区水资源统一调控和调度工作;督促指导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清除河道、洼地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协调、督促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参与防汛抗旱应急处置工作;承办区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乡镇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防汛抗旱指挥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有关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  汛(旱)前准备

 

3.1 责任落实

全面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分级负责制、部门责任制、技术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分包责任制等各类防汛抗旱责任制,确保防汛抗旱责任全覆盖、无盲区。

3.2 预案准备

各地各单位要修订完善各类河湖库和城镇防洪预案,闸站调度方案,行洪区、外滩地、低洼地区、危(旧)房、山洪泥石流易发区、地质灾害隐患点以及其他危险区域的人员转移安置预案,台风、山洪灾害防御预案,水库(水电站)汛期调度运用计划,防洪工程应急抢险预案,抗旱预案等。

3.3 工程准备

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3.4 物资准备

各地方人民政府、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干旱威胁的其他单位应备足防汛抗旱物资。所有水库和千亩以上圩口必须按照包干基数备足备齐各类防汛抢险器材,并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种类和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3.5 汛(旱)前检查

各地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开展汛(旱)前大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查找薄弱环节,限期整改,消除隐患,确保度汛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

3.6  培训演练

各级各部门及相关单位组织开展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抢险队员、抗旱服务队员及有关人员开展汛(旱)前培训。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防汛抗旱责任单位应开展不同类型的汛(旱)前应急演练。

3.7  宣传教育

各级各部门多渠道、多形式开展防灾避险知识宣传教育,推动防灾避险知识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风险识别、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3.8  社会动员

各级政府应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巡堤查险、抢险除险、人员转移、抗旱供水等防汛抗旱工作。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预报

气象部门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水利部门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城市防汛抗旱指挥所负责城市内涝监测预报。各部门及时向区防指报送信息。

4.2  预警发布

4.2.1  气象水文预警发布

当预报有灾害性天气发生时,由气象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当预报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相关的下一级防汛抗旱机构做好应对准备。

4.2.2  洪水灾害预警发布

1)当河道水位达到警戒水位后,乡镇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所要及时发布汛情信息。当河道、湖泊水位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水库、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时,区防指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2)当河道堤防及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重大险情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乡镇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所应及时向区防指和水利工程主管部门报告,乡镇办事处应立即向可能淹没的区域发出预警。

3)当水库(水电站、尾矿库)大流量泄洪、遭遇特大暴雨洪水、出现重大险情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可能导致溃坝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及时向水库所在地乡镇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所和水库主管部门报告,水库所在乡镇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所应及时向水库下游预警。

4.2.3  涝灾预警发布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涝灾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人员和财产。

4.2.4  山洪灾害预警发布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区,应明确山洪监测防治机构的设置及职责,及时发布预报警报。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应急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加强山洪灾害预警组织和指导。

(2)地质灾害隐患点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预警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4.2.5  台风灾害预警发布

(1)气象部门应密切监视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做好趋势预报。对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暴雨,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速度和台风暴雨的量级和雨区分布等信息报告区政府和区防指。台风影响临近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4.2.6  干旱灾害预警发布

区、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关单位要掌握实时旱情和干旱发展趋势,视情通过新闻媒体在本区域内向社会发布旱情信息。

4.2.7  供水危机预警发布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区防指,由区防指决定是否向社会公布预警。

4.3  预警响应

4.3.1  当发布暴雨预警时,各级各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办视情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明确重点影响区域和防范应对工作重点,加强对各地暴雨防范应对工作的指导和督促。

2)区气象局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加密天气预报。

3)区水利局密切监视水情变化,与水文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做好重要江河湖库水情预报,视情调度水库预泄;指导督促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工程控制运用办法等规定进行调度运用,加强水工程维护、巡查。

4)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指导督促乡镇(街道)加密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

5)区住建局组织指导城市内涝预警发布,指导督促各地做好城镇地下空间、下凹式立交桥、建筑施工场所等隐患排查整治,城镇重点易涝部位应急排涝准备等。

6)区文旅局组织指导各地各有关景区发布旅游安全提示信息,必要时督促关闭涉山涉水旅游景区,疏散游客。

7)区委宣传部、区经信局分别协调指导主流媒体、电信运营企业广泛发布预警和安全提示信息。

8)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安排部署,提前转移危险区域人员,做好暴雨防范和应对工作。

4.3.2  当发布江河洪水预警时,各级各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办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提出防御措施和启动应急预案建议,加强对各地洪水应对工作的指导督促。

2)区水利局密切监视水情变化,与水文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预报重要江河湖库洪水;实施重要水工程调度,适时提出防御洪水调度建议;指导督促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工程控制运用办法等规定进行调度运用,做好水工程巡查、险情抢护。

3)区应急局指导协助各地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力量,视情提前预置防洪重点部位抢险救援力量。

4)区交运局指导督促各地各有关单位做好行洪河道内桥梁、受洪水威胁重要交通道路的巡查、监视,及时发布道路通行、航道通航预警信息,加强道路管护和通航安全管理,做好水毁道路抢修准备。

5)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立即动员部署,提前安排可能超警戒水位运行江河堤防、超汛限水位运行水库的巡查防守,提前转移洪涝危险区域人员,按照要求做好行洪区运用准备,及时开机排涝。

4.3.3  当发布山洪预警时,各级各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办根据山洪灾害防御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基层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督促。

2)区水利局指导督促受山洪灾害威胁地区及时发布山洪实时预警。

3)区应急局指导协助各地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力量准备。

4)区交运局指导督促各地做好山洪灾害危险区内道路管护和通行安全提示。

5)区文旅局组织指导各地各有关景区发布旅游安全提示信息,督促关闭山洪灾害危险区内旅游景区,疏散游客。

6)基层山洪灾害防御责任人立即上岗到位,将预警信息通知到户、到人,按预案提前组织危险区群众转移。

4.3.4  当发布台风预警时,各级各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办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明确台风重点影响区域和防范应对工作重点,加强对各地台风防御工作的指导和督促。

2)区气象局密切监测台风发展趋势,跟踪监测台风路径、风力及影响范围。

3)区水利局加强重要水工程调度,减轻洪水风险。

4)区应急局指导协助各地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力量、物资准备。

5)区住建局指导督促各地做好临时构筑物、搭建物、高空作业等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

6)区交运局指导督促各地各有关单位做好渡口、在航船只安全管理工作。

7)区农业农村局指导督促各地做好渔民上岸、农业设施加固等工作。

8)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立即动员部署,提前转移危险区内群众,做好大水面堤防防风挡浪工作。

4.3.5  当发布旱情预警时,各级各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办根据区域抗旱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各地防旱抗旱工作的指导督促。

2)区水利局加强旱情、墒情监测预报,做好重要水工程蓄水、引水、提水、调水,增加抗旱水源。

(3)区气象局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加密天气预报,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4)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农业抗旱指导,确保规模畜禽养殖场用水安全,适时开展抢墒、造墒,完成季节播种任务;

(5)区生态环境分局要加强水质动态监测预警,防范水污染事件发生;

(6)区财政局要积极筹措资金,保障抗旱投入;

(7)相关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组织动员,做好各项防旱抗旱准备,及时开展抗旱浇灌、应急送水等工作。

 

 

5  信息报告及发布

 

5.1  信息报告内容

5.1.1 气象水文信息

1)气象信息。主要包括:降水量及天气形势分析,预报中、短期降水量及天气形势、台风生成及走向趋势、其他有关气象信息。

2)水文信息。主要包括:降水量、蒸发、水位、流量、水量及其变化趋势,以及洪峰水位、流量、预计出现时间等水文特征值。

5.1.2 工程信息

 (1)堤防信息。主要包括:实时水位、流量、工程运行状况、巡堤查险情况(包括查险队伍人员组成、人数、交接班等);工程出险情况(包括出险时间、地点、类别、程度、处置等情况);负责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应急通信联络方式、抢险队伍、抢险消耗物资等。

(2)水库工程信息。主要包括:实时水位及库容,水库入库、出库流量及变化趋势,泄水建筑物调度及运行状况等。若发生险情要形象描述险情状况及采取的应急抢险措施,负责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应急通信联络方式等。

5.1.3  洪涝及旱灾信息

洪涝及旱灾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电力通信、水利设施等方面的损失;土壤墒情、蓄水和城乡供水情况;灾害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5.2信息报送

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归口管理,逐级上报,同级共享。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实行一事一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5.2.1 气象水文信息报送

气象部门应做好灾害性天气预测预报工作,当有可能发生灾害性天气时,加强与上级和周边地区气象部门的会商,滚动预报最新气象变化趋势,及时报送区人民政府和区防指。

各地应将监测和收集的水文信息及时报区防指,河道、湖泊、水库塘坝蓄水,非汛期实行月报,汛期实行旬报,旱情严重时,按要求增加上报频次。主汛期,水库蓄水、放水、泄洪实行日报。区防办加强与水文部门联系,对重大水文灾害作出评估,报区防指为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5.2.2 工程信息报送

 (1)堤防信息报送。当河道水位超过设防水位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巡堤查险并及时将情况报告乡镇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所和上级主管单位。当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由乡镇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所组织民工上堤巡堤查险和防守,并及时将有关工程及防汛信息报区防指。当水阳江、青弋江干流和南漪湖达到警戒水位且持续上涨,乡镇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所应按每日2时段(即7时、13时)向区防办指报告汛情、工情信息,并根据汛情发展趋势增加报告次数;重要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第一时间内报到区防指,区防指在险情发生1小时内报市防指。

(2) 水库工程信息报送。在安全运行状况下,水库管理单位按规定向水库所在地乡镇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所报告情况。主汛期以及水库超汛限水位期间,水库管理单位应按照规定,增加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洞)等区域的巡查次数,增加大坝安全监测设施观测频次,做好记录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并及时报告乡镇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所和水库主管部门,红旗水库同时报区防指;每日8时前,乡镇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所向区防指报告辖区内所有水库运行情况。当发现险情或建筑物运行出现异常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报告所在地乡镇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所、水库主管部门;发生重大险情,水库管理单位或乡镇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所应立即报告区防指,区防指在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报市防指。

水工程调度运用信息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报下游和受影响地区。

5.2.3  洪涝及旱灾信息报送

灾害发生后,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所应及时收集洪涝、旱灾动态信息,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区防指,重大防汛抗旱行动情况应及时上报,遇灾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对有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须核实后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区防指在灾害发生后4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市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续报。

5.3  信息处理。一般信息由区防办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出,重要和需要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信息,须经区防指负责人审签。区本级防汛抗旱的一般信息,报送本级防办有关负责人处理;重要信息经区防指负责人签批后,按领导批示分头办理,区防办负责督办。

5.4  信息发布。 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汛情、旱情、工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区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区防办会同区应急局审核和发布。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广播电视讲话、通告、接受记者采访等。

5. 5 信息核查。凡经区防指准备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上级部署立即调查核实。

  6  应急响应

 

6.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6.1.1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四级。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是:加强领导,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强化纪律,依法防洪;快速反应,保障有力;落实责任,细化措施;科学调度,防抗结合,确保实现防汛抗旱工作目标。

6.1.2  进入汛期(5月1日~9月30日),全区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6.1.3  区防指负责重点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属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视情况由区防指直接调度。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6.1.4  洪涝、干旱灾害发生后,由乡镇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等方面工作。按照权限和职责负责所辖水工程的调度,并向区防指及时报告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堤防、水库等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区防指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6.1.5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乡镇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区防指报告。

6.2  响应条件

6.2.1  Ⅳ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Ⅳ级响应

1)水阳江、青弋江干流发生5~10年一遇洪水;

2)全区局部地区发生洪涝灾害;

3)千亩堤防或小型水库出现险情;

4)多个乡镇办事处发生轻度干旱;

5)48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6.2.2  Ⅲ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Ⅲ级响应

(1)水阳江、青弋江干流发生10年一遇以上洪水;

(2)全区多个乡镇办事处发生洪涝灾害;

(3)千亩堤防或小型水库发生严重险情;

(4)多个乡镇办事处发生中度干旱;

(5)48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度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6.2.3  Ⅱ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Ⅱ级响应

(1))水阳江、青弋江干流发生接近20年一遇较大洪水;

(2)全区主要河段达到保证水位以上,5000亩以上圩口堤防发生严重险情;

(3)重要小(二)型以上水库发生严重险情;

(4)全区多个乡镇办事处发生特大干旱;

(5)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6.2.4  Ⅰ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Ⅰ级响应

(1)水阳江、青弋江干流发生20年一遇以上的大洪水、特大洪水;

(2)万亩圩口堤防发生严重险情;

(3)重点小(二)型以上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4)全区发生特大干旱;

(5)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6)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况。

6.3  响应启动

达到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响应条件,由区防办提出启动建议,报区防指指挥长决定。

6.4  响应措施

6.4.1 Ⅳ级响应行动

1)区防指有关副指挥长或受其委托的防办负责人主持会商,区气象局、水利局、应急局相关负责人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区防办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和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区防指指挥长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区防办视情派出检查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2)相关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密切监视汛情,按照规定组织人员巡逻查险,组织开机排涝或抗旱提水,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指。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抢险。

6.4.2 Ⅲ级响应行动

1)区防指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区防指部分成员参加,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

2)区防指或区防办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将情况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3)区防办派出技术人员,指导各地防汛抗旱工作。

4)区防指视需要协调应急、卫健等部门按要求开展工作。其它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5)区委宣传部负责根据区防指的要求在电台、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

全区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有关乡镇办事处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区防办。

6.4.3 Ⅱ级响应行动

1)区防指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区防指全体成员参加,区防指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将情况迅速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联系乡镇办事处防汛抗旱工作的区级领导和区直单位分管负责人按照部署,上岗到位。

2)视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宣布全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区防指依法行使相关权力。

3)区防指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

4)区防指组织抢险队伍抗洪抢险或消防应急供水,必要时,可按程序申请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

5)区防指指导各地转移危险地区人员。

6)区防指派专家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

7)区防办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监测预报和重点工程调度。

8)区防指请示市公安局做好水陆交通管控。

9)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职,密切配合。区财政局及时提供资金支持;区发改、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供销社、区商务局等部门做好随时调拨防汛抗旱物资的准备;供电部门加强供电线路检查,保障防汛抗旱用电;交通运输部门提供运输保障;区应急局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区卫健委及时派出医疗队到一线提供医疗保障;区委宣传部运用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组织宣传报道各地防汛抗旱工作动态,向社会公开或通报汛(旱)情信息。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全区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加强抗旱工作。受灾地区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相关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指。

6.4.4  Ⅰ级响应行动

1)在市防指的指导下,区防指指挥长坐镇区防指主持会商,区防指全体成员参加,区防指对防汛抗旱工作作出相应的工作部署,并迅速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指。情况严重时,提请区委常委会听取汇报并作出工作部署。联系乡镇办事处防汛抗旱工作的区级领导和区直单位分管负责人按照防汛分工,坚持在岗在位。

2)区防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宣布全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区防指依法行使权力。

3)区防指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涉及到港口湾、陈村水库和南漪湖马山埠、双桥控制闸调度,根据工程调度原则,由区防指主动请示市防指,实施上游水库缓洪错峰,枢纽工程适时分洪,下游河道安全运行;遇超标准洪水,服从上级防指指挥调度。

4)区防指申请部队支援地方抗洪抢险或消防应急供水。(5)区防指指导各地转移危险地区人员。

6)区防指在派专家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

7)各地各单位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监测预报和重点工程调度。

8)区防指协调市公安局做好水陆交通管控。

9)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职,密切配合。区财政局及时筹集下达防汛抗旱及救灾资金;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供销、商务等部门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供电部门加强供电线路检查,保障防汛抗旱用电,及时兑现农业抗灾用电指标;区交通运输局保障道路畅通,为防汛抗旱物资提供运输保障;区应急局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区卫健委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工作;区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水质,加强污染源的监控;区委宣传部及时报道抢险救灾工作动态和防汛抗旱先进事迹,做好突发舆情应对处置工作。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全区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紧急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加强抗旱工作。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按照职责立即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指。

6.5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

6.5.1  洪水灾害

(1) 当水阳江、青弋江干流和主要支流以及南漪湖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按照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各防汛责任人立即到岗到位,按有关规定上足防汛民工,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当河湖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区防指按照规定的权限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根据汛情发展,由区防指主动请示市防指,加强港口湾、陈村水库和南漪湖马山埠、双桥控制闸调度,实施上游水库缓洪错峰,枢纽工程适时分洪。

(2)当水阳江、青弋江干流和主要支流以及南漪湖水位预报接近保证水位或发生重大险情时,区防指可视情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力。区领导和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要到分工联系的工程,靠前指挥。各地根据需要增调防汛抢险民工,重要险工险段应确定专人防守。抢险难度较大时,区防指可协调区级抢险队支援抢险。必要时,按程序申请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突击抢险。

3)当遇大洪水、特大洪水时,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有关规定,区防指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遇超标准洪水,服从上级防指指挥调度。

6.5.2  涝灾

(1)发生涝灾的地区要按先自排后机排的原则积极开展排涝。科学调度水利工程,拆除堵坝,保持沟渠畅通;全力开启固定泵站,调集并架设临时排水机械,抢排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电力部门要优先保证排涝用电。  

(2)在河流防汛形势紧张时(河道堤防接近设计洪水位),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以农业为主的圩区停止向外河(湖)排涝,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6.5.3  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区应急、水利、气象、住建、生态环境、交运、自然资源和规划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预警阀值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发出警报,当地政府对是否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弱,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当地政府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驻宣部队、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5)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应急、水利、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应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交通、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灾害损失。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区防指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6.5.4  台风暴雨灾害

1)台风可能影响地区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防汛负责人应立即上岗到位,根据当地防御台风暴雨方案,进一步检查各项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对台风暴雨可能严重影响的地区,区、乡人民政府发布防台风暴雨动员令,组织防台风暴雨工作,派出工作组深入第一线,做好宣传和组织发动工作,落实防台风暴雨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防台风暴雨和抢险工作。

2)防汛指挥机构督促相关地区组织力量加强巡查,督促对病险堤防、水库、涵闸进行抢护或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台风暴雨可能明显影响的地区,根据降雨量、洪水预测,控制运用水库、水闸及河湖洪水调度运行,超蓄的水库应将水位降到规定的蓄水位。

3)台风中心可能经过或严重影响的地区,当地政府应动员和组织居住在低洼地、危险区、危旧房特别是人员集中的学校、医院等人员的及时转移,在水面作业的船只回港避风,高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电力、通信部门落实抢修人员,相关设施一旦损坏迅速组织抢修,保证供电和通信畅通。住建、城管部门做好城镇广告宣传标牌固定、树木的保护工作。卫健部门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置方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和督促乡镇(街道)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加强监测频次,采取应急措施。

4)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及时播发台风预报警报、防台风暴雨措施以及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防御部署。

6.5.5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 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水阳江干流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和小型水库垮坝等事件应立即逐级报告上级防指。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负责,首先按照人员转移预案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或减缓洪水推进速度,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应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区防指联系分工的领导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6.5.6  干旱灾害

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轻度、中度、严重、特大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区防指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轻度干旱

a.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b.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c.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2)中度干旱

a.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b.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c.根据旱情发展趋势,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d.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e.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动员部署抗旱工作。

(3)严重干旱

a.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

b.及时组织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c.督促各防汛抗旱指挥所、各部门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d.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4)特大干旱

a.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b.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区防指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c.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必要时经区政府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d.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密切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e.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f.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6.5.7   供水危机    

(1) 当发生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危机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立即启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急预案,加强对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区防指会同乡镇人民政府采取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最大程度保证农村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应急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保障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6.6 抢险

6.6.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地的资源和力量,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重要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

6.6.2 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各单位或各部门应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6.7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6.7.1 各乡镇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6.7.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现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

6.7.3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6.7.4 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6.7.5 出现水旱灾害后,区政府和区防指组织卫健部门加强对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派出医疗小分队,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和蔓延。

6.8  响应终止

当主要河流水位落至警戒水位以下,区域性暴雨或台风影响基本结束,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旱情已解除或有效缓解,并预报无较大汛情、旱情时,由区防指按程序决定并宣布响应终止。

  

 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7.1.1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7.1.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堤防及水库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7.1.3  区防指加强与市通信管理部门的联系,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和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7.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7.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7.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物料、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等,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7.2.2  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a.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驻宣部队、武警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b.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

c.群众防汛抢险队伍是防汛抗洪的基本力量,承担巡堤、查险、排险任务。根据汛情发展,区、乡防指可决定增调防汛民工。

d.调动防汛机动抢险队程序:一是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动。二是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三是同级其他区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调动申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协商调动。

e.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区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支援的,应逐级申请。

(2)抗旱队伍

a.在抗旱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b.组建抗旱服务队在干旱时期应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设备,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7.2.3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7.2.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7.2.5  灾民安置及医疗保障

当地政府及应急部门负责为临时转移出来的群众提供临时安置场所,妥善安置灾民生活。医疗部门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保障灾民基本医疗条件;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7.2.6  治安保障

公安、司法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抢险、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7.2.7  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与调配

a.区防办和区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供销、商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区级防汛抗旱救灾物资保障工作。

b.区级防汛物资由区财政安排资金采购。区级防汛物资的调用,由各乡镇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区防指提出申请,经分管的副指挥长或指挥长批准后下达调令,若情况紧急,可先电话报批,后补手续。申请内容包括调用物资品名、用途、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等。

c.区防汛物资管理单位接到调令后,必须立即组织所属仓储单位发货,并向区防指反馈调拨情况。调用物资所发生的费用,汛后由区防办与调出物资的仓储单位结算,审计部门参与监督。

d.申请调用区级防汛物资的单位,要做好防汛物资的接收工作。防汛抢险结束后,未动用或可回收的区级防汛物资,区防指视情收入仓储或交下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代储。

e.各乡镇办事处应根据本区域的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物资。

2、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并及时划拨防汛抗旱经费,用于辖区内防汛物资储备、水利设施运行与维护、水利工程应急除险、抗旱应急水源工程、防汛抢险和卫生防疫。中央或省、市财政下拨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应及时安排,专款专用。

7.2.8  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加防汛抗旱的责任。

2、汛期或旱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各级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奋力抗灾减灾。

7.3  技术保障

7.3.1  建设和完善全区防汛抗旱指挥系统

(1) 建设和完善信息采集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为调度决策提供及时、准确信息。

(2) 建立区防指与各乡镇办事处之间的防汛会商机制,实现防汛抢险救灾信息共享。

(3) 区水利局、应急局、气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一步建立和补充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区防指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8 后期处置

 

发生水旱灾害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工程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8.1 救灾

    8.1.1 应急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8.1.2 卫健部门负责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8.1.3 当地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8.2 防汛抗旱征用补偿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抗旱)期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乡镇办事处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8.3  社会救助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行政区域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红十字会和慈善机构发动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展开救援。根据不同渠道分级接收、统计、归类整理、分发并且监督检查各种社会救助。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监控,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资用于受灾地区和灾民。

8.4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8.5 水毁工程修复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8.6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8.7 保险

    水旱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组织在第一时间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条例实施理赔,尽快赔付灾民钱款。

8.8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每年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9.1.1  紧急防汛期:根据《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区、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9.1.2  紧急抗旱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规定,在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时,省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辖区内的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旱工作。

9.1.3  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山洪灾害等方案的统称。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9.1.4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9.1.5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9.1.6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9.1.7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9.1.8 轻度干旱:旱情对农作物正常生长开始造成不利影响,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9.1.9 中度干旱:稻田缺水,旱情对农作物正常生长造成一定影响,局部已影响产量,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1~5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1~40%。

9.1.10  严重干旱:田间严重缺水,稻田龟裂,禾苗枯萎或死苗,对作物生长和作物产量造成严重影响,城镇供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发生困难,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51~7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41~60%。

9.1.11  特大干旱:农作物大面积枯死,城镇供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面临严重困难,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7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9.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防办负责管理。根据区防指要求适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预案进行评估,并视情况需要及时修订。各乡镇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修订相关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9.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防办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