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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林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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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50064D/202305-00016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洪林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2023年度洪林镇公共服务清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5-12 发布日期: 2023-05-12
索引号: 11341703003250064D/202305-00016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洪林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2023年度洪林镇公共服务清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5-12
发布日期: 2023-05-12
2023年度洪林镇公共服务清单
发布时间:2023-05-12 14:51 来源:洪林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1、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更新核实转报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移民2008113号)第一条第五款:自然减员人口核定工作由县(区)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自然减员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市级移民管理部门复核汇总,于次年1月底前报省水库移民管理局核准。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政府办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大中型水库移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服务条件:

辖区内大中型水库移民。

申请材料:

申请报告;自然减员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

五、服务流程

村组调查,乡镇审核后报区发改委库区办审定。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188

2、经济困难高校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资料审查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发展银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2007135号。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教办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经济困难高校学生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服务条件:

辖区内经济困难高校学生。

申请材料:

身份证原件、录取通知书原件、《申请表》原件。

五、服务流程

1、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完成注册并填写个人及共同借款人基本信息,提出贷款申请,打印《申请表》并签字;

2、通过预申请的无需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打印《申请表》并签字后,按系统提示上传申贷材料;

3、未通过预申请的,需要先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再前往区教体局资助中心办理申贷手续;

4、持区教体局资助中心《受理证明》前往高校报到,并请高校资助中心老师于当年1010日前录入电子回执。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188

3、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材料

核实转报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教育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安徽省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三条:初审公示。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应集中收集本乡镇(街道)原民办教师的原始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复印和立卷入档,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逐人进行初审。对卷宗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考要及时予以初审通过;对卷宗材料不齐全的,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与核实。对不符合认定范围和条件的,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将初审、核实的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分别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和原民办教师原任教学校同时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重新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将辖区内原民办教师的卷宗材料、核实汇总表(见附件)等相关材料报县(市、区)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四条:审核公示。县(市、区)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乡镇(街道)所报初审结果逐人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及时审核通过;对材料不全的,需进行调查核实;对审核未通过的,要及时反馈乡镇(街道),做好解释工作。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要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及原民办教师原任教学校进行不少于二周的公示。县(市、区)教龄补助认定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将公示无异议的审核汇总表,上报设区市原民办教师教龄认定专项工作小组进行核定。 第十五条:核定报批。设区市教龄补助专项工作小组对所辖县(市、区)上报的审核汇总表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汇总表报省教育、财政、人社部门批准备案。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认定工作小组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原民办教师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服务条件:

120021231日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教师岗位上连续任教满2个学期或1个学年度的。

2、离开教师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业事业单位录用的原民办教师。虽被企事业单位临时录用,但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享受;虽未被企事业单位录用,但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中途退保或转移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除外),不予享受。

3、达到60周岁。到20131231日,已满60周岁的,从201411日起享受教龄补助;到20131231日未满60周岁的,从达到60周岁次月起享受教龄补助。

4、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教师,不享受教龄补助。

申请材料:

申请表;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能证明其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的原始材料(民办教师人事档案、民办教师业务档案、民办教师花名册、民办教师工资发放花名册、民办教师登记表、民办教师任用证、资格证书、工资条、荣誉证书、教案、聘书等其他可以证明身份和教龄的原始材料及为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提供的证言证词)。

五、服务流程

1、收集资料、调查取证,并进行核实。

2、公示认定结果。分别在乡镇、村(居委会)和原民办教师原任教学校同时进行,时间不少于一周。对公示有异议的,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重新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

3、公示无异议的,经本人签字确认后,将辖区内原民办教师的卷宗材料、核实汇总表等相关材料报区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188

4、教师资格申请证明出具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一)身份证明;(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教办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申请认定初中、小学或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服务条件:

辖区内申请认定初中、小学或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

申请材料:

教师资格认定思想品德鉴定表;申请人身份证、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五、服务流程

提出申请后,经乡镇调查核实后出具证明。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188

5、宗教院校教师个人品行证明出具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申请宗教院校教师资格,应当填写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宗教教职人员应同时提交宗教教职人员证书;(二)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三)毕业院校出具的毕业鉴定表,以及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个人品行情况材料。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组宣办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宗教院校教师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服务条件:

辖区内宗教院校教师。

申请材料: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申请人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宗教教职人员应同时提交宗教教职人员证书;毕业院校出具的毕业鉴定表。

五、服务流程

提出申请后,经乡镇调查核实后出具证明。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188

6、孤儿救助申请材料转报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710号) 孤儿的认定和接收:(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三) 1.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1)申请。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2)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批工作。2.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证明材料,向主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3.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其监护人持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证明,直接向感染儿童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县级民政部门核定、审批。4.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须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材料(工伤伤残等级达四级以上,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由县级民政部门核定、审批。(四)1.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实行动态管理,按月发放。2.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和发放情况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或委托所属的社会(儿童)福利中心负责汇总整理。3.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对孤儿基本生活费实行专账核算,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孤儿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服务条件:

辖区内孤儿。

申请材料:

申请报告、孤儿认定材料。

五、服务流程

提出申请后,由乡镇调查核实后转报。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753054

7、社会弃婴救助申请材料转报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710号) 孤儿的认定和接收:(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三) 1.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1)申请。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2)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批工作。2.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证明材料,向主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3.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其监护人持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证明,直接向感染儿童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县级民政部门核定、审批。4.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须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材料(工伤伤残等级达四级以上,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由县级民政部门核定、审批。(四)1.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实行动态管理,按月发放。2.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和发放情况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或委托所属的社会(儿童)福利中心负责汇总整理。3.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对孤儿基本生活费实行专账核算,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社会弃婴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服务条件:

辖区内社会弃婴。

申请材料:

申请报告、社会弃婴认定材料。

五、服务流程

提出申请后,由乡镇调查核实后转报。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电话

0563-3465580

8、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材料转报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第二条 民政部负责全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县(市、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体工作。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城市低收入家庭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服务条件:

辖区内城市低收入家庭。

申请材料:

申请报告;家庭收入证明、户口本。

五、服务流程

提出申请后,由乡镇调查核实后转报。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580

9、老年人优待证材料核实转报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20154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三条 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健全老龄工作体制,加强老龄工作者队伍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逐步完善优待政策,扩大优待范围,提高优待水平。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60周岁以上的公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个人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

3、一寸照片1张。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镇民政所办理申请;

2、受理:镇民政所受理后,进行信息核对;

3、上报:镇民政所将审核结果和相关材料上报至区民政局审批;

4、发证:区民政局办理完毕后,镇民政所统一发证。

六、服务时限

7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580

10、农村留守儿童临时监护照料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二、(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各级政府重要工作内容,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强化民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六、(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民政部要牵头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在2016年上半年开展一次全面的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依托现有信息系统完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管理功能,健全信息报送机制。各级妇儿工委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统筹推进相关工作。各地民政、公安、教育等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相关责任。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农村留守儿童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联系不上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需带离安置的。

2、救助管理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所需的有关登记材料。

五、服务流程

1.申请:个人、法人(企业法人、机关事业法人、社会组织到民政部门业务科室及其所属救助管理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申请;

2.受理:接到申请的,当场完成受理工作;

3.核实:县级民政部门业务科室或救助管理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核实情况;

4.处置:救助管理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按照内部规程和有关规定办理入站(院)手续,临时照料。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580

11、现役军人家属和重点优抚对象优待金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三十三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2.《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享受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民优字〔2013128号)第三十二条:优待金由享受优待的重点优抚对象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现役军人家属和重点优抚对象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军人户口簿;

2、军属的个人账户;

3、开户人户口簿、身份证;

4、入伍通知书。

以上材料均需要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五、服务流程

义务兵入伍后,其家属应持入伍通知书等上述申报材料到镇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登记,镇汇总后上报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根据征兵部门提供花名册及入伍通知书,按照社会化发放的原则进行发放。

六、服务时限

1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580

12、重点优抚对象困难临时性救助申请材料核实转报(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享受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民优字〔2013128号) 第十一条:重点优抚对象家庭因各种原因突然遭遇严重生活困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性或一次性生活救助。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重点优抚对象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1、将优抚对象精神抚慰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设立精神抚慰工作专项经费。

2、在 “八一”、春节等重大节目或党和国家有重大政策出台时完善走访慰问活动。组织3次以上优抚对象代表座谈会,宣讲形势变化和方针政策,倾听优抚对象意见及建议,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六、服务时限

活动日开展时限内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580

13、老年人优待证遗失补证转报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20154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三条 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健全老龄工作体制,加强老龄工作者队伍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逐步完善优待政策,扩大优待范围,提高优待水平。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重点优抚对象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办理遗失补办的申请人须为优待证遗失、被盗或损毁的年满60周岁、70周岁(计算到月)的老年人。

2、个人补办优待证书面申请,持老年人身份证(留复印件)、单位或社区介绍信、一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提供原办理证件的编号或原办证年月,以便查证。

五、服务流程

1.受理审核材料;

2.填写登记表、填写优待证、编号;

3.核对、加盖印章、在优待证贴照片处加盖钢印。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580

14、社会老人自费代养服务(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基层老龄工作的实施意见》:在城乡结合部或基础较好的敬老院要通过提高管理服务水平,面向社会开展自费代养。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社会老人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籍;

3、无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皮肤病、严重认知功能障碍;

4、本人自愿且能适应集体生活者;

5、能够承担起相应的养老费用;

6、遵守市老年公寓住养相关制度;

7、有送养人或担保人承担监护人职责;

8、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9、由指定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

五、服务流程

1、服务大厅登记申请信息;

2、领取体检单,前往指定医院体检;

3、带体检结果到服务大厅办理入住登记;

4、签订入住协议,缴纳相关费用;

5、安排房间床位。

六、服务时限

入住登记:每周一至周五。

入住缴费:每周五。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上级部门指导及本地实际情况

全失能:2000/月。

半失能:1600/月。

能自理:1200/月。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580

15、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优先批准服现役优待政策咨询服务(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413号)第三十六条: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符合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

2.《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第十九条: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服现役。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武装部

三、服务对象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符合征兵条件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

五、服务流程

符合条件的对象咨询后,如有服役意向,及时宣传解释政策。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580

16、重点优抚对象政策咨询服务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第十四条:对符合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第二十一条: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第三十四条: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第四十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重点优抚对象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主动了解各类优抚对象需求,让服务对象了解政策规定。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580

17、烈士安葬服务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烈士安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6号):烈士在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安葬。烈士陵园、烈士集中安葬墓区是国家建立的专门安葬、纪念、宣传烈士的重要场所。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烈士遗属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个人申请;2.烈士证书;

五、服务流程

烈士可以在牺牲地、生前户口所在地、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安葬。烈士安葬地确定后,就近在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安葬烈士。

六、服务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十、咨询电话

0563-3465580

18、提供老年人权益保障服务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九号)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健全老龄工作体制,加强老龄工作者队伍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申请人为合法权益受侵害的老年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1份,所需证明等相关资料。

五、服务流程

1.受理: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受理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老年人的来信、来访以及来电申请,认真登记群众申请需求。

2.办理:根据申请者口述或者书面材料内容,属于职权范围内并可以口头办结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结;需要协调承上级部门或其他涉老部门的,及时去函转办其他业务部门;符合法律援助的诉求,协调司法部门办理。

3.督办:属于本级直接办理的重要信访事项,15日内办理结案。情况特别复杂的,经请示领导同意后,可延长30天。

六、服务时限

属于本级直接办理的重要信访事项,15日内办理结案。情况特别复杂的,经请示领导同意后,可延长30天。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580

19、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国家监护干预服务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一条: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洪林镇境内需要救助保护和国家监护干预的未成年人

四、申请条件及申请材料

未成年人存在流浪、乞讨行为的事实、遭受家庭暴力的事实和受到监护人侵害行为的事实,即可申请。

五、服务流程

1.申请:个人、法人(企业法人、机关事业法人)、社会组织到民政部门业务科室或救助管理机构申请;

2.受理:民政部门业务科室或救助管理机构接到申请的,当场完成受理工作;

3.核实:民政部门业务科室或救助管理机构审核申请情况;

4.核准:救助管理机构负责人核准;

5.实施救助保护,救助管理机构对未成年人实施救助保护。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580

2080岁以上高龄津贴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皖政〔201120号):“(六)适时建立并逐步完善全省高龄老人津贴制度,重点对80岁以上老人发放高龄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建立并完善政府为低收入老人购买服务机制。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凡具有孙埠镇户籍,且在要求截止日期前年满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新增人员的申报。新增适龄老人津贴的申报须填写《高龄老人津贴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本人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变更人员的申报。享受高龄补贴的老人年满90周岁或100周岁的津贴标准变更,须填写《高龄老人津贴标准变更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3.死亡和迁出人员的核减。凡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去世后或户籍迁出本区的,所在社区村(居)委会经核实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老人去世、户籍迁出信息报所在孙埠镇民政所,由孙埠镇民政所填写《高龄老人津贴终止报告书》一式二份。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镇民政所办理申请;

2.受理:镇民政所受理后,组织人员对申请人情况进行信息核对;

3.上报:镇民政所将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上报至区民政局审批。

4.发放:审批结束后,由区民政局通过区邮政储蓄银行统一打卡发放津贴资金。

六、服务时限

7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580

21、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贴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 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农村籍退役士兵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服务流程

1.身份认定: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镇民政所统一调查核实、审定报,由区民政局进行会审认定;

2.档案建立:建立健全档案和数据资料,并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

3.补助发放。

六、服务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580

22、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待遇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意见施意见》(民发[2007]102)“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由参战、参试人员本人户籍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组织调查、申报和审定。”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服务流程

1.身份认定: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镇民政所统一调查核实、审定报,由区民政局进行会审认定;

2.档案建立:建立健全档案和数据资料,并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

3.补助发放。

六、服务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580

23、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4年第649号)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2016年第268号)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由政府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第十条 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以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由家庭成员中的成年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登记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登记表格式,证明材料目录和要求,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凡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均可以申请低保。

个人申请书、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包括户主、家庭成员身份证的复印件);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残疾证、重大疾病诊断书等致贫因素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书面申请

2.受理: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受理后,进行家庭收入测算,填写《入户调查表》,孙埠镇政府组织村(居)开展民主评议;

3.上报:对经调查、评议确认符合条件,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城乡居民最低居民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同时将相关材料报区民政局;

4.公示:符合条件的,孙埠镇政府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结果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7天;

5.区民政局对孙埠镇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按上报户数的30%进行抽查。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填写并发放《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区级民政部门对低保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类别、保障金额等在对象居住地长期公示,并完善面向公众的低保对象信息查询机制。

六、服务时限

7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580

24、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光荣院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0号)第八条: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应当由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公民代为提出申请,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安徽省光荣院管理办法》(民优字[2011]62):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可以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个人申请或代理申请书;

2.身份证明材料;

3.所在地村(居)委会签署意见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服务流程

1.受理:镇社事办接受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告知一次性补齐,不符合条件,告知不予受理的依据。

2.初审:镇社事办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实地审查核实,并初审向镇政府报告;

3.转报:经镇政府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区民政局审核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原因;

4.送达:将区民政局审核结果送达申请人,并协助办理入院手续。

六、服务时限

15个工作日(不含区民政局审核批准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580

25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供养待遇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第七条 确定五保对象,应当由村民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民族级、镇人民政府批准。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农村五保对象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由本人或户主填写《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以及家庭收入状况证明等材料。

五、服务流程

1、书面申请;

2、受理:村民委员会评议并公告;

3、审核:洪林镇审核并报送区民政局审批;

4、决定:区民政局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5、给付。

六、服务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580

26、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核定申请材料

核实转报(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组通字〔201423号)第三条 各级组织、民政部门负责离任村干部身份认定及个人享受补助标准核定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筹措和监管工作,确保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根据认定结果,负责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代发工作。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党办

三、服务对象

离任村干部(“两委”)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由本人填写《离任村干部身份及工作年限认定组卷》,提供户口本、身份证以及证明人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五、服务流程

1、书面申请;

2、受理:村“两委”组织人员实地走访后,经村“两委”会议审核通过后签字上报

3、审核:水阳镇组织办初审后,提交党委会审核通过;上报区委组织部审核;

4、区委组织部审核通过后,打卡发放。

六、服务时限

3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2233218

27、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证明出具申请材料

核实转报(依申请类)

一、 办理依据

教育厅、财政厅《安徽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教助〔20072号)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高等学校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需加盖村委会公章和水阳镇民政部门公章方为有效)

2、贫困证明中要求明文出现学生名字,并且要求与本人身份证上的名字完全一致,不能用同音字、不规范简写字代替,不能有错别字。学生名字不得涂改。

3、贫困证明中明文出现“家庭经济困难,望学校照顾”字样。

五、服务流程

1、农村户口学生需盖齐所在村委会和镇民政所公章后到区民政局加盖公章。

2、城镇户口学生需盖齐父母(其中一位)单位公章和镇公章后到区民政局加盖公章。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580

28、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申请材料核实转报(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民优字[2010]20号)第三条 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且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申报程序如下:1、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2、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身份、是否仍然患病、生活是否困难等进行核实,并出具证明材料报乡镇(街道);3、乡镇(街道)调查核实后,填写《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审批表》,并以正式文件报县(市、区)民政部门;4、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申请人有关资料,认为符合条件的,安排或通知申请人到市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市级医疗鉴定意见后,将备齐的相关材料报市级民政部门审批;5、市级民政部门将拟批准的人员名单逐级反馈到乡镇(街道)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6、公示结果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收集报市级民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下达审批文件。 第五条“市级民政部门应对县级上报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审批,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发给定期定量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纠正。”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服务流程

1、身份认定: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镇民政所统一调查核实、审定上报,由区民政局进行会审认定;

2、档案建立:建立健全档案和数据资料,并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

3、补助发放。

六、服务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580

29、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核实转报(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民优字〔2017174号)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八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退伍证原件;部队残疾证明原件。

五、服务流程

身份认定: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镇民政所统一调查核实、审定上报,由区民政局进行会审认定;

抚恤金发放:统一打卡发放。

六、服务时限

30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580

30、四级以上残疾军人护理费核实转报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三十条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四级以上残疾军人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本人户口簿、身份证、退伍证原件;四级以上军人残疾证明。

五、服务流程

身份认定: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镇民政所统一调查核实、审定上报,由区民政局进行会审认定;

六、服务时限

1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580

31、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八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核实转报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民优字〔2017174号)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八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八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本人户口簿、身份证、退伍证原件;

五、服务流程

身份认定: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镇民政所统一调查核实、审定上报,由区民政局进行会审认定;

六、服务时限

1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580

32、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核实转报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四十四条 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10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在乡复员军人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本人户口簿、身份证、退伍证原件;

五、服务流程

身份认定: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镇民政所统一调查核实、审定上报,由区民政局进行会审认定;

六、服务时限

1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580

33、参战参试退役人员补助核实转报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民优字〔2017174号)四、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中央财政承担60%,即30元;余下的20元,省级财政承担60%,即每人每月12元,市、县财政承担40%,即每人每月8元。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660元,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960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620元,市县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80元。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申报登记后核查认定的人员:身份证、户口本、无工作证明、入党证明材料、退伍证、参战立功、授奖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服务流程

1、申报登记。

2、初审核实。

3、核对确认。

4、审定建档。

六、服务时限

当年12月31日前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580

34、建国前入党的部分老党员生活补贴核实转报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民优字〔2017〕174号)七、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调整,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年804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年732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年636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党员,每人每年60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承担50%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个人申请、户口簿、档案资料、审批表

五、服务流程

申请-受理-审批-给付

六、服务时限

当年12月31日前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580

351958年前省农业劳动模范困难补助申请材料核实转报(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对1958年前农业劳动模范给予困难补助的意见》的通知(皖农人[2014]68号)四、审批程序 由补助对象个人或委托村委会(社居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见附件),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并建档(依据省农委印发的《安徽省1958年前农业劳模名录及有关资料选编》)。以后每年复核一次。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1958年前农业劳动模范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958年前省农业劳模困难补助审批表》、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个人银行账户

五、服务流程

1、由补助对象个人或委托村委会(社居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并建档

六、服务时限

当年12月31日前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580

36、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审核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7月8日国务院令第577号)第十九条: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2.《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第260号令)第二十四条:恢复重建居民住房的补助对象按照下列程序确定(一)受灾人员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名。(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对申请、提名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拟补助的对象。(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拟补助的对象在其居住的自然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四)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另行组织的民主评议确定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拟补助的对象名单、申请或者提名的材料、民主评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1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核意见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交的材料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完成核定工作。(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补助对象和补助资金的数额、补助物资的品种和数量。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因灾倒损农房的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农村地区房屋因灾倒损程度符合《房屋受灾损坏程度现场识别》标准(皖减救字[2016]46号)

2、个人申请书经村委会盖章证明、房屋倒损证明

五、服务流程

1、受灾人员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名。

2、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对申请、提名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拟补助的对象。

3、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拟补助的对象在其居住的自然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

4、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另行组织的民主评议确定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拟补助的对象名单、申请或者提名的材料、民主评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1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核意见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交的材料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完成核定工作。

6、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补助对象和补助资金的数额、补助物资的品种和数量。

六、服务时限

当年12月31日前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580

37、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第十四条: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第十五条: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遗属携带户本,身份证,牺牲病故军人证书。

2、直系亲属对于一次性抚恤费分配协议书。

3、与牺牲军人的关系证明。

4、《烈士证书》、《因公牺牲军人通知书》、《病故军人通知书》

五、服务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给付

六、服务时限

收到《烈士证书》、《因公牺牲军人通知书》、《病故军人通知书》30日内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580

38、重大传染病与艾滋病病人生活救助金申请转报(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与艾滋病病人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二)生活救助经费补助标准:对因艾滋病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的特困艾滋病病人,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因艾滋病导致父母双亡的孤儿,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因艾滋病导致父母一方亡故的子女,按照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按照每人每月 1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因艾滋病导致子女亡故且无其他人赡养的60岁以上的老人,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一条:资金使用要求:(二)生活救助经费实行“一卡式”发放。生活救助经费由被救助对象提出申请,报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同级民政部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救助对象凭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通知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救助资金。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重大传染病与艾滋病病人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书(包括县级医疗机构或疾控机构诊断证明)。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包括户口簿首页)。

五、服务流程

1、救助对象提出申请,报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

2、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

3、同级民政部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救助对象凭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通知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救助资金。

六、服务时限

7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580

39、救灾资金发放初审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县级民政部门要规范救灾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受到自然灾害生活困难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申请人书面申请、村评议意见

五、服务流程

申请-评议-审核-办结

六、服务时限

10天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580

40、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证明出具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正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2.《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06号)(一)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2.生父母与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协议。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是指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根据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之一出具的能够确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相关证明:(1)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2)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3)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生父母确因其他客观原因无力抚养子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证明可以作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使用。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正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五、服务流程

申请-复审-办结

六、服务时限

1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580

41、贫困家庭证明出具(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根据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或个人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

3.最低生活保障证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村级、乡镇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乡民政所受理后,进行信息核对;

3、办结:对符合条件的,乡民政所出具贫困家庭证明。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580

42、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申请材料核实转报(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460号) 三、深化体制改革,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主体作用。(一)创新养老服务供给方式。丰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加快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统筹利用各类社会养老资源。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1、年满60周岁、在市区范围内无子女照顾或子女残疾无能力照料的低保、低收入户(家庭月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以上,1.5倍以下)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2、年满60周岁、在市区范围内无子女照顾或子女残疾无能力照料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重点优抚对象中的三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3、年满80周岁、在市区范围内无子女照顾或子女残疾无能力照料的老年人。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簿

3. 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

4. 最低生活保障证

5. 审批部门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由老年人本人或家属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复印件。生活不能自理的,提供医疗机构证明;

2.受理:居(村)委会在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对申请人经济条件、健康状况、身份类别等进行调查评估,并予以公示。对无异议的申请人,填写《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申请表》,签署意见后报乡民政所审核。乡民政所应及时对居(村)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区民政局审批;

3.审核:区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上报材料作出审批意见;

4.办结:乡民政所从批准的次月起向申请人按月发放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六、服务时限

3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580

41、贫困家庭证明出具(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根据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或个人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

3.最低生活保障证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村级、乡镇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乡民政所受理后,进行信息核对;

3、办结:对符合条件的,乡民政所出具贫困家庭证明。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2305352

42、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申请材料核实转报(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460号) 三、深化体制改革,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主体作用。(一)创新养老服务供给方式。丰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加快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统筹利用各类社会养老资源。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1、年满60周岁、在市区范围内无子女照顾或子女残疾无能力照料的低保、低收入户(家庭月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以上,1.5倍以下)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2、年满60周岁、在市区范围内无子女照顾或子女残疾无能力照料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重点优抚对象中的三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3、年满80周岁、在市区范围内无子女照顾或子女残疾无能力照料的老年人。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簿

3. 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

4. 最低生活保障证

5. 审批部门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由老年人本人或家属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复印件。生活不能自理的,提供医疗机构证明;

2.受理:居(村)委会在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对申请人经济条件、健康状况、身份类别等进行调查评估,并予以公示。对无异议的申请人,填写《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申请表》,签署意见后报乡民政所审核。乡民政所应及时对居(村)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区民政局审批;

3.审核:区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上报材料作出审批意见;

4.办结:乡民政所从批准的次月起向申请人按月发放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六、服务时限

3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580

43、城镇“三无”人员入住福利中心申请转报(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儿童)福利中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民福函[2011]180号)第三章第六条:城镇“三无”人的认定和接收:(一)城镇“三无”人员是指具有当地户籍的城镇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二)城镇“三无”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并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入住本地福利中心。其中未成年人认定和接收参照第五条第四款规定。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城镇三无人员(具有当地户籍的城镇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入驻协议

3.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乡镇民政所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所在乡镇民政所核实身份,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区民政局;

3、审查:区民政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

4、办结:区民政局批准,并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入住本地福利中心。

六、服务时限

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580

44“四类”特困群体实施殡葬救助申请材料核实转报(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 四、完善促进殡葬事业发展配套政策 (二)保障困难群众基本需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殡葬服务收费标准时,对享受民政部门各类救助的城乡困难群众、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自然灾害导致的死亡人员以及经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尸体,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基本服务收费减免政策及政府补偿办法,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面向辖区所有居民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除标准及政府补偿办法,逐步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殡葬救助保障体系。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受民政部门各类救助的城乡困难群众、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自然灾害导致的死亡人员以及经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尸体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

3. 困难群众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审批表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所在村委会提交申请材料,村委会对申请材料转报乡民政所;

2、受理:乡民政所对申请人进行身份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区民政局;

3、审查:区民政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

4、办结:区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群体实施殡葬救助。

六、服务时限

3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580

45、开展公民旁听庭审活动(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通过法律咨询、典型案例解析等形式向社会进行法制宣传,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公民旁听司法活动、观摩行政执法活动。

2.《关于在全省组织公民旁听庭审活动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司通〔20135号):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同级人民法院旁听庭审案件的预告函提前2天通过司法行政网向社会公开,并做好报名工作。申请参加旁听的公民填写《公民参加旁听庭审登记表》,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将参加旁听人数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司法所

三、服务对象

普法对象达到一定规模(10人以上)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

2. 公民参加旁听庭审登记表

五、服务流程

1.旁听者在开庭前3日内凭本人身份证件向法院各承办案件的业务庭申请办理旁听证;

2.法院各业务庭视案件具体情况和法庭旁听席位发放旁听证;

3.领取旁听证者应在法院传达室所备登记簿上写明姓名年龄住址职业及第几法庭以便查考;

4.患显著精神病、酒醉者或未成年者不得领取旁听证,提前领取的,安检法警有权拒绝其入内;

5.已领旁听证者于未开庭前应在指定地点等候,如须离院应将原证缴还;

6.各业务庭在开庭前应根据旁听证人数向法警队领取旁听证,闭庭后旁听人员向业务庭换回自己的有效证件,业务庭再将旁听证交还法警。

六、服务时限

1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7914

46、法律咨询援助(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安排或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正员、司法鉴定人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第十八条: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刑事代理;()民事诉讼代理; ()行政诉讼代理; ()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司法所

三、服务对象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三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六)请求赔偿与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相关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七)请求赔偿因高危作业造成损害的; (八)请求赔偿因使用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九)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十)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十一)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民事权益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事项作出补充规定。第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

五、服务流程

窗口或电话咨询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7914

47、代拟法律文书援助(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安排或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正员、司法鉴定人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第十八条: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刑事代理;()民事诉讼代理; ()行政诉讼代理; ()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司法所

三、服务对象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三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六)请求赔偿与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相关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七)请求赔偿因高危作业造成损害的; (八)请求赔偿因使用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九)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十)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十一)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民事权益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事项作出补充规定。第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

2. 法律援助申请表

3. 经济困难证明

4. 与援助事项相关的案件材料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条件:(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2)经济困难的证明;(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4)填写上级规定的表格。

2.受理:司法所接待咨询,受理审查申请人报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告知申请人权利、义务及举报方式(3个工作日),不符合要求,退回申请人补正,并告知补正内容。

3.发放:通过审查,开具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未通过审查或审批退件的,由司法所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开具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六、服务时限

8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7914

48、刑事代理援助(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安排或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正员、司法鉴定人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第十八条: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刑事代理;()民事诉讼代理; ()行政诉讼代理; ()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司法所

三、服务对象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

2. 法律援助申请表

3. 经济困难证明

4. 与援助事项相关的案件材料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条件:(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2)经济困难的证明;(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4)填写上级规定的表格。

2.受理:司法所接待咨询,受理审查申请人报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告知申请人权利、义务及举报方式,不符合要求,退回申请人补正,并告知补正内容。

3.发放:通过审查,开具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未通过审查或审批退件的,由司法所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开具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六、服务时限

8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7914

49、民事诉讼代理援助(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安排或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正员、司法鉴定人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第十八条: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行政诉讼代理; (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司法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2、法律援助申请表3、经济困难证明

五、服务流程

1、受理。2、审查。3、办结。

六、服务时限

8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7914

50、行政诉讼代理援助(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2.《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安排或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正员、司法鉴定人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第十八条: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三)民事诉讼代理;(四)行政诉讼代理;(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司法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2、法律援助申请表3、经济困难证明

五、服务流程

1、受理。2、审查。3、办结。

六、服务时限

8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7914

51、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援助(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2.《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安排或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正员、司法鉴定人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第十八条: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三)民事诉讼代理;(四)行政诉讼代理;(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司法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2、法律援助申请表3、经济困难证明

五、服务流程

1、受理。2、审查。3、办结。

六、服务时限

8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7914

52、惠民“一卡通”农户基础信息变更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五河县惠民直达工程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五)服务“一站办”。乡镇设立为民服务中心,村(社区)设立为民服务代理点,为群众提供惠民政策、资金发放等方面的服务。坚持以群众需求为导向,将涉及财政、民政、人社、卫生、农业、教育、林业等部门的惠民服务事项,全部纳入为民服务中心服务范围。按照“权责统一、条块结合”的原则,由乡镇统筹安排人员集中办理,对群众申请办理的事项,实行“一个中心”对外,“一个窗口”受理,“一条龙”服务。坚持依法行政,公开服务项目和程序,做到阳光操作。建立中心工作人员考勤考核制度,切实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财政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

五、服务流程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办结

六、服务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508

53、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报账初核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发〔2011〕22号)第二条 实行县级报账的资金为各级财政用于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批准或备案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 第七条   土地治理项目资金采取直接报账的方式,即报账资金直接支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物资设备供应商等开具原始票据的单位。第十四条 土地治理项目报账,除提供报账申请单、税务发票等凭证外,还应当根据项目不同阶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七条 县级财政部门必须严格审查报账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对下列不符合要求的支出,不予报账。(一)未列入农业综合开发年度项目计划的支出;(二)经县级农发机构或工程监理单位核实未按照承包合同和经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项目支出;(三)经工程监理部门核实工程建设质量存在问题,未按照工程监理要求改进到位的项目支出;四)虚报冒领、与事实不符的支出;(五)违反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制度及其他财经制度的支出。第十八条 县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共同做好报账工作,并积极配合审计部门进行资金检查。  2.《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发〔2011〕2387号)第七条 项目工程开工时,依据开工令县级农发机构可预拨不超过合同金额20%的资金给项目施工单位,作为项目实施启动资金。项目实施后,不得再预付项目工程款。 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进度款的报账由施工单位填制报账申请表(附件1)和经监理核实的工程量清单(附件2),并附项目支出的合法原始凭证,由乡镇财政所初核后,经县级农发机构审核,财政局长审批后支付资金。项目工程进度款报账资金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60%。   项目竣工后,项目施工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工程决算。竣工 项目经市、县两验收合格后,县级农发机构及时组织对竣工项目决算进行审计,施工单位依据审计的决算报告及时提供相关报账资料,向县级农发机构申请报账。县级农发机构根据竣工决算审计价,在预留10%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后,按规定程序结清工程款项。 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满1年,且项目工程无质量问题,按规定程序,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财政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批复文书)、项目工程建设合同、报账提款申请书、项目工程进度及建设质量情况报告

五、服务流程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办结

六、服务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508

5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办理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人社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

五、服务流程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办结

六、服务时限

1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7908

55、社会保险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查询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第四款: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人社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居民身份证或金融社保卡

五、服务流程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办结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908

56、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办理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地方人民政府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加强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尽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融入城镇社会,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准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二(一)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具体对象确定的程序为,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讨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研究公示后,经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人社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

五、服务流程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办结

六、服务时限

1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908

57、失业保险待遇代办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第十四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被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人社所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2、身份证3、就业创业登记证

五、服务流程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办结

    六、服务时限

1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908

58、就业创业证代办(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社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公告》(2015年第12号):《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 2.《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87号)第六条: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首次进行求职登记、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时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人社所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户口簿 2、身份证3、毕业(肄业)证书(证明)4、两寸近期免冠证件彩照

五、服务流程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办结

5、送达

六、服务时限

1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908

59、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及贴息办理材料转报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三)进一步改进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各省级财政部门要管好用好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保证贴息资金按规定及时拨付到位和专款专用。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拨付审核权限下放至各地市级财政部门。各地市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审核程序,加强监督管理,贷款贴息情况报告制度由按月报告改为按季报告。 2.《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31583号):一、规范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范围。持有人社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含转移就业满6个月后进行失业登记得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普通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释解教人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依照规定程序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3《关于在邮政储蓄银行全面开展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2384号):第二段第七条:‘整贷直发’贷款按照个人自愿申请、社区推荐、人社部门审查、邮储银行审批核贷的程序进行。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人社所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借款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 

2、结婚证

3、本地户口或居住证明材料

4、经年检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从事特许经营的,还应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若有);若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还需提供企业章程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6、《就业创业证》

7、保证人有效身份证

8、保证人收入证明

9、抵押物的房产证、土地证(没有保证人的需抵押房产)

10、《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推荐表》

五、服务流程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办结

六、服务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908

60、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材料转报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实施办法(试行)》(皖社险〔20152号)第五条 省级城乡居保机构负责全省城乡居保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指导、协调、监督与检查;参与城乡居保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县(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负责制定本地区资格认证工作实施细则;组织实施本地资格认证工作;建立资格认证的信息沟通机制,开展与公安、民政、司法等部门数据比对;统计、汇总、上报本级城乡居保资格认证工作情况;参与建立城乡居保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生物识别系统和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资格认证宣传发动、待遇领取人员基本信息采集、领取待遇资格初审、材料上报、认证结果公示等工作。 村(居)协办员负责通知待遇领取人员按时办理资格认证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资格核对、情况公示等工作。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人社所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

五、服务流程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办结

六、服务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908

6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办理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423号) 第十五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并可补缴至满15年;对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对于没有按规定逐年缴费的,可补缴中断年度的缴费部分,但不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人社所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五、服务流程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办结

六、服务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908

62、就业政策咨询(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人社所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办结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908

63、设施农用地用地协议签订及转报服务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第三条“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一)签订用地协议。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乡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二):用地协议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国土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申请设施建设方案

2、林地手续

3、规划部门同意意见

4、土地使用协议

5、土地复垦方案(协议)

6、土地流转合同(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要出具)

7、设施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等公告副本、影像资料及公告无异议证明

8、土地复垦保证金缴费凭据

9、检项目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10、项目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11、设施农用地勘测定界报告

五、服务流程

1.受理:通过互联网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https://www.ahzwfw.gov.cn/)选择“省级”,进入“省国土资源厅”部门窗口(https://www.ahzwfw.gov.cn/bsdt/deptWindow/dept.do?deptCode=3******************0),点击“在线办理”进入申报系统,提交材料,窗口人员负责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将申报资料与行政审批公示的材料目录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接收,并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理由,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

2.审查:审查人员根据审查要求,进一步审核申请材料,必要时应当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交佐证或向有关部门核查有关情况。由业务科室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审核拟办意见。

3.决定:审核后,审核人员应当做出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得明确意见。审核人员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决定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4.送达: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如实、准确填写并核发布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5.办结:发放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规范将登记资料归档。

注:该办理流程为模板,各地市县参照办理深度自行修改。

六、服务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7054

64、农村危房改造申请转报(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印发<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导则>的通知》(建村〔2015170号)第十条:危房改造户的确定应遵循以下程序:1.开展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宣传,将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明白卡发放到户,明白卡的内容包括补助对象条件、补助标准、申请程序、资金发放等环节的有关规定;2.符合条件的农户申请;3.村委会组织村民或村民代表对申请农户进行评议;4.评议结果在村委会公示栏及村民组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5.乡镇政府对各村上报的危房改造户进行逐一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6.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对各乡镇报送的危房改造户资料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审批,提出审批意见,并公示;7.经县级审批的危房改造户,由村委会在村公示栏进行公布;8.各乡镇根据审批确定的危房改造户名单,组织与各户签订实施改造协议书,明确改造内容、要求、补助资金、完成时限等。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城建办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申请书2、户口本3、困难证明4、危房照片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村级提交申请材料,村级初步核实,并将核实后的材料转报乡镇

2、受理:核实村级上报的材料

3、办结:对符合要求的,上报县级住建部门

4、送达:办理结果送达申请人

六、服务时限

2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188

65、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核实转报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城建办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残疾证

抚恤定补优抚证

申请人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

重大疾病救助证明

申请人为孤寡老人的证明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报告

申请人及共有人身份证

申请人及共有人收入证明

申请人居住证

关系证明

婚姻情况证明

军官证、士兵证。

五、服务流程

1、申请

2、受理

3、办结

4、送达

六、服务时限

1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188

66、城镇家庭住房救助申请转报(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四十条: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 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城建办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残疾证

抚恤定补优抚证

申请人及共有人身份证

申请人及共有人收入证明

申请人居住证

关系证明

婚姻情况证明

军官证、士兵证。

五、服务流程

1、申请

2、受理

3、办结

4、送达

六、服务时限

1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188

67、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推荐(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42号):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作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抓手,纳入“三农”工作总体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工作落实。农业部门负责牵头协调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统筹制订并组织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和年度计划。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农办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县区农委申报培育任务需求正式文件

五、服务流程

1、申请

2、受理

3、办结

4、送达

六、服务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2233217

6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申报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全文。 2.《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5]17)全文。

3.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22号)全文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农办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相关自然人、法人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由全国各区县政府组织流出土地农户应提供身份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流转申请表

2.以村为单位统一流转的,应提供农户委托流转协议、流转委托书。

3.流入方应提供身份证(或企业营业执照)、资信和经营技能证明等材料。村经济合作社要做好流出土地农户信息的收集、审核、汇总、上报。

五、服务流程

1、申请

2、受理

3、办结

4、送达

六、服务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2233217

69、县级及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初审转报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农经发〔201310号)全文。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第二十二号公告)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标准,并指导市、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支持力度。 3.《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761号):(六)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形式提高发展质量,深入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创建。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农综站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合作社法人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

2. 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汇总表

3. 农民合作社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五、服务流程

1、申请

2、受理

3、办结

4、送达

六、服务时限

9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2233217

70、县级及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初审转报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 四、探索建立家庭农场管理服务制度。为增强扶持政策的精准性、指向性,县级农业部门要建立家庭农场档案,县以上农业部门可从当地实际出发,明确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对经营者资格、劳动力结构、收入构成、经营规模、管理水平等提出相应要求。各地要积极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建立和发布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引导和促进家庭农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依照自愿原则,家庭农场可自主决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以取得相应市场主体资格。 2.《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761号):(六)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形式提高发展质量,深入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创建。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农综站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农场法人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年度年报信息公示

3. 土地流转合同

4、日常经营台账

五、服务流程

1、申请

2、受理

3、办结

4、送达

六、服务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2233217

71、县级及以上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核实转报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的意见》(农牧发〔2010〕6号):七、各有关省区要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的示范创建工作,科学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工作任务,加强宣传发动,积极营造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

2.《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标准化规模畜禽养殖示范场(小区)认定和奖励办法的通知》皖农牧〔2010〕97号)第八条:各市、县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市级、县级标准化畜禽养殖示范场(小区)认定办法,标准由各地根据生产水平发展水平自行确定和调整。

3.《关于印发安徽省2016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农办牧〔2016〕14号):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养殖场填写申报表,并对照评分标准进行自评,将申报表、评分表一式两份经县(市、区)农委(畜牧兽医局)确认后,上报市农委(畜牧兽医局)。市农委(畜牧兽医局)对照申报条件,对申报单位进行严格审核,并按优良程度进行排序,在省下达的申报数量范围内择优推荐上报。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畜牧兽医站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养殖场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符合申报条件

申报表、评分表

五、服务流程

符合申报条件的养殖场填写申报表,并对照评分标准进行自评,将申报表、评分表一式两份经县(市、区)农委(畜牧兽医局)确认后,上报市农委(畜牧兽医局)。

六、服务时限

三个月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2233217

72、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补助初审转报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7年农业部令第8号)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制定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审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基本建设项目的基建财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及监督检查等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前期工作、组织实施、配套资金、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本辖区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负领导责任。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

2.《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2017年农业部令第8号)第六条:地方及直属直供垦区申报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项目文件,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直属直供垦区以计字号文报农业部,分送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和有关行业司局。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农综站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农户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电话或者办理的时候详细介绍

五、服务流程

电话或者办理的时候详细介绍

六、服务时限

电话或者办理的时候详细介绍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2233217

 

  73、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认定材料转报和补助发放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皖农办〔2014〕128号)第十四条:审核公示。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对各乡镇(街道)所报初审结果逐人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及时审核通过;对材料不全的,需进行调查核实;对审核未通过的,要及时反馈乡镇(街道),做好解释工作。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要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附件1-3)。县(市、区)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将公示无异议的审核汇总表(附件1-4),报设区市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专项工作小组审批。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农综站

三、服务对象

老农民技术员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申请书,证明材料,人证或物证,身份证,户口本。

五、服务流程

个人申请。乡镇农综站采取公告等多种形式,将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认定政策、工作流程,告知辖区内农村老农民技术员。符合条件人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农综站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能证明其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的原始材料。

受理登记。乡镇农综站受理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人一卷,建立档案。

初审公示。乡镇农综站应集中收集本乡镇(街道)农村老农民技术员的原始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复印和立卷入档,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逐人进行初审。对卷宗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农综站要及时予以初审通过;对卷宗材料不齐全的,乡镇农综站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与核实。对不符合认定范围和条件的,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乡镇农综站将初审、核实的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分别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同时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农综站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重新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乡镇农综站将辖区内农村老农民技术员的卷宗材料、核实汇总表等相关材料报区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六、服务时限

3个月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2233217

74、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补助认定材料和补助发放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省农委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关于为老兽医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皖农办〔2014〕95号)人员身份和工龄的认定程序:(一)个人向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二)乡镇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报县(市、区)老兽医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三)县(市、区)老兽医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审核。(四)审核结果在乡(镇)、村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审核通过的人员情况及依据。(五)审核后的发放名单报设区的市老兽医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并报省农业、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备案。(六)县(市、区)根据批准备案的名单发放工龄补助。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畜牧兽医站

三、服务对象

老兽医技术员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申请书,证明材料,人证或物证,身份证,户口本。

五、服务流程

个人申请。乡镇畜牧站采取公告等多种形式,将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认定政策、工作流程,告知辖区内农村老兽医。符合条件人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认定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能证明其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的原始材料。

受理登记。乡镇畜牧站受理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人一卷,建立档案。

初审公示。乡镇畜牧站应集中收集本乡镇(街道)农村老兽医的原始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复印和立卷入档,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逐人进行初审。对卷宗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畜牧站要及时予以初审通过;对卷宗材料不齐全的,乡镇畜牧站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与核实。对不符合认定范围和条件的,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乡镇畜牧站将初审、核实的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分别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同时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农业站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重新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乡镇畜牧站将辖区内农村老兽医的卷宗材料、核实汇总表等相关材料报区工龄补助办公室审核。

六、服务时限

3个月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2233217

  75、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认定材料转报和补助发放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皖农办〔2014〕124号)第八条: 设区市成立工龄补助专项工作小组,负责审批。第九条 县(市、区)成立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第十条 乡镇(街道)成立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初审核实。农村老拖拉机手应携带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本及复印件、近期二寸正面免冠照片(用于申请表)和能证明本人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的原始材料,前往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填写申请表、承诺书。认定程序为:个人申请—受理登记(乡镇)—初审公示(乡镇)——审核公示(县区)—审批备案(市级),补助资金由县区级工龄补助办公室编制明细表报送财政部门统一划拨到制定账户。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农综站

三、服务对象

老农机手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申请书,证明材料,人证或物证,身份证,户口本。

五、服务流程

个人申请。乡镇农综站采取公告等多种形式,将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认定政策、工作流程,告知辖区内农村老拖拉机手。符合条件人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认定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能证明其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的原始材料。

受理登记。乡镇农综站受理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人一卷,建立档案。

初审公示。乡镇农综站应集中收集本乡镇(街道)农村老拖拉机手的原始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复印和立卷入档,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逐人进行初审。对卷宗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农综站要及时予以初审通过;对卷宗材料不齐全的,乡镇农综站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与核实。对不符合认定范围和条件的,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乡镇农综站将初审、核实的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分别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同时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农业站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重新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乡镇农综站将辖区内农村老拖拉机手的卷宗材料、核实汇总表等相关材料报区工龄补助办公室审核。

六、服务时限

3个月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2233217

7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鉴证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第二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农综站

三、服务对象

农村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村(居)证明材料,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五、服务流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

六、服务时限

3个月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2233217

7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初审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农综站

三、服务对象

农村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村(居)证明材料,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五、服务流程

镇农综站调查、记录,进行技术指导,区农委换证。

六、服务时限

3个月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2233217

78、乡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服务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抗旱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68号):强化抗旱物资储备。干旱灾害频繁地区要根据灾害特点、规律和分布情况,储备必要的抗旱物资,以满足抗旱工作的需要。要加强抗旱物资储备、使用和调拨的管理,优化储备方案,不断提高应急抗旱能力。

2.《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1)国家防总总指挥主持会上,防总成员参加。视情启动国务院批准的防御特大洪水方案,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防总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并在24小时内派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防指办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紧急调用应急防汛抗旱设备的申请1

五、服务流程

1、洪涝、干旱灾害地区向镇防指办提出紧急调用应急防汛抗旱设备的申请;

2、镇防指办及时与申请单位联系,了解水情、旱情及现场安装条件,科学合理配备应急设施,给予技术指导,协助申请单位尽快将设备调运到洪涝或干旱现场,组织安装调试运行,实施应急排涝或抗旱;

3、排涝或抗旱应急任务完成后,申请单位负责机械设备回收,并归还到镇防指办设备仓库;

4、镇防指办对防汛抗旱应急设备进行清点、检测,确认设备缺损、赔偿责任。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188

79林业技术培训和咨询指导服务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9号)第二章:林业工作站的职责第六条:林业工作站承担政策宣传、资源管理、林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职能,具体职责是:(八)推广林业科学技术,开展林业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林业社会化服务。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健全林业推广和服务体系,乡镇林业工作站是对林业生产经营实施组织管理的最基层机构,要充分发挥政策宣传、资源管护、林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职能和作用。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林业站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1、摸底登记参加培训及指导人员;

2、制定培训、指导工作计划;

3、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培训、指导。

六、服务时限

长期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188

80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咨询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二、主要任务<>强化灾害预防措施。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技术指导、生产服务和监测管理,组织编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发展规划。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427号):二、完善监测预警机制。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林业站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无。

五、服务流程

定期或不定期发布林业有害生物中、长期趋势预报或警报,并提出防治建议。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188

81野生动物造成损害补偿调查核实转报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之日起10日内,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本级人民政府财政、民政、农业、卫生、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实确认,提出补偿或者不予补偿的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将意见在本部门网站和损害行为发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期为7日。 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组织调查核实。 公示期满,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对应当补偿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补偿决定,同级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补偿决定及时向申请人一次性发放补偿费。对于不能及时发放补偿费、申请人生活确有困难的,可以预支部分补偿费,年终按照补偿决定的全部金额结清。 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设区的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鉴定期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林业站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自然人身份证明或法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五、服务流程

1、当事人提出补偿申请;

2、对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情况进行调查;

3、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将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一并报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六、服务时限

5日内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188

82、图书馆(分馆)文献借阅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平等、开放、共享的要求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2.《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GB/T28220—2011):公共图书馆的基本服务是保障和满足公众的基本文化需求的服务,包括为读者免费提供多语种、多种载体的文献的借阅服务和一般性的咨询服务,组织各类读者活动以及其他公益性服务。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文化站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服务流程

1、个人提出申请;

2、洪林镇文化站审核;

3、办结。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609

83、图书馆(分馆)办证(补证)服务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本馆的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借阅规则等。 2.《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GB/T28220—2011):公共图书馆应分别根据有效持证读者和服务人口的总数,计算已外借文献量(册)占有效持证读者总数和服务人口总数的比例,以反映流通馆藏对有效持证读者的服务使用情况。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文化站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服务流程

1、个人提出申请;

2、溪口镇文化站审核;

3、办结。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609

84、计生家庭奖励扶助资格审核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

2.《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第一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国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卫计办

三、服务对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居民: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溪口镇;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子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1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凡符合奖励扶助资格条件,并要求进入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的人在规定时间,由村(居)计生专干协助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贴申请人本人近照),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五、服务流程

1、本人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2、村(居)委会在规定期限前将所有申请对象完成村级评议和公示,并将档案资料交镇卫计办;

2、镇卫计办在规定期限前完成乡级初审和公示;

3、上报区卫计委。

六、服务时限

每年331日之前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609

85、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资格申请转报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其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或者给予一次性补助。一次性补助标准,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卫计办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身份证 3、户口簿

五、服务流程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办结

    六、服务时限

1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609

86、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资格审核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2018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实施办法 (二)资格确认程序和要求  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履行以下程序:  1.本人申报; 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4.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5.省、市卫生计生部门抽查、逻辑审核、备案。 6.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回访。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实行终身问责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参与调查审核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要严格按规定政策口径和程序进行资格确认,确保公平、公正、透明。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卫计办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 3、本人近期1寸照2张 4、申请表

五、服务流程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办结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609

87、生育服务登记卡登记发放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2018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实施办法 (二)资格确认程序和要《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登记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新出生的婴儿,无论是政策内、政策外都需要进行生育登记,同时单身未婚人士或者政策外多孩也需要进行生育登记,实行免费登记审核发放。 2.《关于做好生育服务登记及审批工作的通知》(卫指导秘[2016]255号)规定,夫妻生育第一或第二个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登记人可以通过“网上登记、现场领取”或“现场登记、现场领取”两种方式,填写〈安徽省生育服务登记表〉,在夫妻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机构办理登记,在省内任一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机构领取生育服务登记卡。审核地为登记人户籍地(管理地)乡镇(街道)卫生机构。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卫计办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双方近期两寸合影照2张 3、双方或一方户籍在外省的,还应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4、如一方离婚无子女或有一个子女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

五、服务流程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办结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609

88、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出具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国务院令555号)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第八条 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2.《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流管函〔2015259号):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在办理相关事宜时,需要出具纸质婚育情况证明的,现居住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管理和查询平台查询一致的基础上,现居住地可以打印纸质婚育证明并加盖乡镇(街道)公章,自打印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功能与纸质婚育证明相同。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阶段,原纸质婚育证明(小蓝本)仍可使用。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卫计办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已婚育龄妇女还应出示本人结婚证 2、近期1寸照片2张 3、因婚嫁在外省居住的需提供居住地婚育情况证明

五、服务流程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办结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609

89、计划生育节育情况证明出具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2.《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实施本规定的组织、协调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等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第四条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是指除怀疑胎儿有伴性遗传性疾病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第九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不得终止妊娠。对确需实行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对象,应当向经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本人身份证、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意见后,乡镇、街道(街道级社区、中心)人口计生部门方可办理出具。对符合政策可以生育的,经审核后,乡镇街道(中心)出具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证明。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卫计办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身份证

五、服务流程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办结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609

90、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补偿审核转报(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统筹补偿指导方案(2018年版)全文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新农合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 2、新农合补偿结算单、医疗机构发票、出院小结、费用清单、银行卡复印件,慢特病的患者另提供慢特病证

五、服务流程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办结

    六、服务时限

1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580

9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和补办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61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十九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2.安徽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证件办理系统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皖人口委〔201418号),关于“因证件遗失、损毁的原因需补发新政的,需要由村、镇两级出具证明,经原发证(审批)单位审核后,给予补发”。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卫计办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或一孩)《生殖保健服务证》) 3、夫妻近期两寸合影照2张(单亲家庭只需一张照片) 4、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

五、服务流程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办结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609

92、计生困难家庭、贫困母亲、留守儿童救助资金发放(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人口计生委省计生协省人口基金会<关于全面开展人口基金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人口组办〔20112号)全文。

2.《安徽省人口基金会章程》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接受公益捐赠并开展相关的募捐活动;(二)救助贫困母亲,帮助改善生活、发展生产和子女教育;(三)救助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及其他意外造成不幸的计划生育家庭和基层计划生育干部;(四)开展人口福利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五)支持和发展其他人口福利公益活动。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卫计办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安徽省人口健康基金会个案申报表 2、身份证

五、服务流程

1、受理

2、办结

3、送达

    六、服务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609

93、退出村医身份、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核实转报(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认真做好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卫基层〔201517号):一、补助对象现为安徽省农业户籍(含原属农业户籍,因地域划转、征地拆迁或购买城镇户口的),具有相应的执业资质,2009年底前进入生产大队合作医疗站(卫生室)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村卫生室(含村改居的原村卫生室),从事村医工作累计超过3年(含3年),20141231日前已退出村医岗位或在岗已年满60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从到龄(年满60周岁)且退出的次月起发放补助(不满60周岁退出的村医,从到龄的次月起发放补助;年满60周岁退出的村医,从退出的次月起发放补助)。因刑事犯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辞退、开除的,不享受此项补助。四、认定办法:坚持以县(市、区)为主,按照尊重历史、公开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认定工作,确保认定信息准确无误。人员身份和工作年限的认定程序:1.个人向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2.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初审结果在乡镇、村医原工作的村卫生室公示不少于2周。公示无异议的,报县(市、区)审核。3.县(市、区)退出村医生活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再次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审核。4.县级审核结果在村医原工作的乡镇以及村卫生室再公示不少于2周。公示内容包括审核通过的人员及依据。5.县(市、区)退出村医生活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县、乡两级审核公示均无异议的人员,核定发放补助名单;并经设区的市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工作小组汇总,将发放名单报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卫计办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退出村医生活补助身份及工作年限认定申请表 2、身份证3、户口簿4、村医身份工作年限证明材料

五、服务流程

1、受理

2、办结

3、送达

六、服务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609  

94、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出具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条: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终止妊娠的,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其中20周岁以上的孕妇,除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外,还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经批准的施术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卫计办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身份证

2、医学诊断证明书

五、服务流程

1、受理

2、审查

3、办结

    4、送达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609

95、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核实转报(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按照民政部门发布的《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01-2013)评定标准,对申请人身体状况进行评估。2.根据失能程度的轻度、中度、重度情况发放相应奖励。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卫计办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申报表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4、一卡通账号

五、服务流程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办结

六、服务时限

7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609

96、失独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核实转报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11.实施紧急慰藉。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发生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由省人口基金一次性发放不少于3000元的紧急抚慰金。独生子女家庭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突发行事件,造成家庭主要成员伤残或死亡的,给予紧急救助。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卫计办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2、申报表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4、户口簿5、一卡通6、独生子女死亡证明7、子女死亡三级证明

五、服务流程

1、受理

2、审查

3、办结

    4、送达

六、服务时限

1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609

97、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多证合一”换证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营业执照遗失的,个体工商户还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市场监管所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办结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188

98、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遗失补(换)发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第三条“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一)签订用地协议。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乡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二):用地协议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食药安办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申请书》

2、遗失公告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五、服务流程

1、受理

2、审查

3、办结

    4、送达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188

99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受理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一)健全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

2.《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12315体系建设的意见》(工商消字〔2014〕91号):(一)创新完善12315体系工作机制。各地要在保持原有12315体系工作体制机制连续性的基础上,明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通过理顺体制、创新机制、优化布局等措施,进一步完善以12315行政监管体系为主导、经营者自律和社会监督体系为依托、信息化网络为支撑,具有受理消费者投诉、受理市场违法行为举报、解答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咨询、接受对工商执法人员监督、开展消费教育引导、监督经营者自律等多种功能的12315体系,充分发挥12315体系在加强市场监管、强化消费维权中的综合作用。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市场监管所

三、服务对象

广大消费者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申诉/举报信或者电话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拨打12315热线,平台反馈至具体经办乡镇;

2、受理:市场监管所受理后,进行信息核对并开展调查处理;

3、反馈:将处理结果对申请人或者平台反馈。

六、服务时限

6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188

100、县诚信企业评选推荐(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五)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分析,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诚信企业评选。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市场监管所

三、服务对象

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经营期满3年以上的各类企业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安徽省诚信示范企业认定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包括《安徽省诚信示范企业申报表》,按要求将相关材料装订成册。

五、服务流程

1、申报:企业向市场监管所提交申报材料;

2、评选:市场监管所收到后初审,再向区市场监管局上报,区局对企业情况进行复审,选出诚信企业;

3、公示:对评选出的诚信企业在网站进行公示。

六、服务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188

101、农村老放映员身份和工龄核实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为农村老放映员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广字〔201434号)三、认证办法 人员身份和工龄的认定程序:(一)个人向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二)乡镇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报县(市、区)农村老放映员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三)县(市、区)农村老放映员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审核。(四)审核结果在乡(镇)、村及县电影公司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审核通过的人员情况及依据。(五)审核后的发放名单报设区的市农村老放映员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并报省新闻出版广电、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备案。(六)县(市、区)根据批准备案的名单发放工龄补助。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文化站

三、服务对象

农村老放映员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本及复印件、近期二寸正面免冠照片(用于申请表)和能证明本人任农村老放映员身份和工龄的原始材料交户籍所在地乡镇,填写申请表、承诺书。

五、服务流程

申请:符合条件的农村老放映员向户籍所在乡镇提供必要材料;

受理:乡镇受理后对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交上级部门复审;

办结:根据《实施方案》对审核通过的农村老放映员发放补助。

六、服务时限

以审核通过时间为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609

102、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遗失、损坏补(换)发(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六号)第四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收到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材料的,应当派人到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发放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督促、指导其限期整改。

2.《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食药监食流〔2017〕52号)第十六条:《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向原备案机构申请补办(附件2),补发的《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食药安办

三、服务对象

已备案的食品摊贩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申请书;

2、食品经营者身份证明;

3、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4、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委托书(委托办理需要)

五、服务流程

1、申请:《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向原备案机构申请补办,并提交相关材料;

2、审核:原备案机构对材料进行审核;

3、补发:审核通过后发放公示卡。

六、服务时限

1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188

103、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遗失、损坏补(换)发(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六号)第四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收到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材料的,应当派人到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发放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督促、指导其限期整改。 2.《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食药监食消〔2017〕53号)第二十一条: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向原备案机构申请补办(见附件2),补发的《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食药安办

三、服务对象

已备案的食品摊贩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申请表;

2、食品经营者身份证明;

3、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4、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委托书(委托办理需要)

五、服务流程

应当向原备案机构申请补办(见附件2),补发的《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1、申请:《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向原备案机构申请补办,并提交相关材料;

2、审核:原备案机构对材料进行审核;

3、补发:审核通过后发放公示卡。

六、服务时限

1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188

104、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子女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第三条第(二)项:大力实施“雨露计划”,对贫困家庭子女在中、高等职业院校就读的实施资金补助。

2.《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雨露计划支持农村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的意见》(国开办发〔2015〕19号):雨露计划作为专项扶贫工作的重要内容,引导和支持农村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是培养技能型人才、促进稳定就业、实现脱贫致富的治本之举,是提高贫困人口素质,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扶贫工作站

三、服务对象

中、高职建档立卡贫困户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在中、高职就读的学生,每年春秋两季,在接到文件通知之后,本人在APP上自主申请雨露计划。

五、服务流程

贫困户本人在雨露计划APP上进行申请操作,村公示、镇审核、公示,提交扶贫办审核打款。

六、服务时限

以区级审核通过时间为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180

105、致富带头人培训(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第三条第(五)项:积极推进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工程。 2.《关于培育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 2号)全文。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扶贫工作站

三、服务对象

村级上报的致富带头人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乡镇登记得致富带头人材料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乡镇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乡镇扶贫工作站受理后,将材料初审后上报;

3、批准:符合开班条件的乡镇由区级提供指导,乡镇自行组织培训。

六、服务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180

106、光伏扶贫工程项目申报初审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能源局 安徽省扶贫办关于印发《安徽省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扶贫工作站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光伏项目备案表、申请表

五、服务流程

受理申请人材料;审核申请人条件和相关材料信息;办结整理材料上报区政府;送达

六、服务时限

3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180

107. 农村贫困户建档立卡服务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开办发〔201424号)二、贫困户建档立卡方法和步骤,3.做法。采取规模控制,各省将贫困人口识别规模逐级分解到行政村。贫困户识别要以农户收入为基本依据,综合考虑住房、教育、健康等情况,通过农户申请、民主评议、公示公告和逐级审核的方式,整户识别。(二)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第二步:初选对象。在县扶贫办和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分解到村的贫困人口规模,农户自愿申请,各行政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形成初选名单,由村委会和驻村工作队核实后进行第一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扶贫工作站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1.申请事项是否需要取得行政许可;

2.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

3.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或者符合法定条件;

4.送达

六、服务时限

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180

108.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子女证明出具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技能脱贫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61734号)第五章 补助资金核拨第十一条 就业技能培训与创业培训补助。技工教育培养补助。补助资金(含生活、交通补助)由技工院校负责统一申报。每年5月底前,技工院校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学生申请、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补助申请表(附件6)、学生户籍所在地乡(镇)、村出具的证明其属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子女的材料。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扶贫工作站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1.申请事项是否需要取得行政许可;

2.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

3.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或者符合法定条件;

4.送达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180

109.接待来乡(镇)上访群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信访条例》(国务院第431号令)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2、《安徽省信访条例》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做好下列信访工作。(一)畅通信访渠道,倾听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二)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接待来访。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信访办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根据安徽省信访信息系统推送到信访人手机的查询码登录信访信息系统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根据投诉请求中的相关信息,电话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2233653

110.办理群众来信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信访条例》(国务院第431号令)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2、《安徽省信访条例》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做好下列信访工作。(一)畅通信访渠道,倾听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二)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接待来访。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信访办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根据安徽省信访信息系统推送到信访人手机的查询码登录信访信息系统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根据投诉请求中的相关信息,电话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2233653

111.受理网上信访投诉事项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十一条: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2.《安徽省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省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省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有关国家机关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信访办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根据安徽省信访信息系统推送到信访人手机的查询码登录信访信息系统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根据投诉请求中的相关信息,电话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2233653

112.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查询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十一条: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安徽省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省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省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信访办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根据安徽省信访信息系统推送到信访人手机的查询码登录信访信息系统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根据投诉请求中的相关信息,电话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2233653

113.档案资料查阅服务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九条: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第二十二条:《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3.《村级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档案局 民政部 农业部令第12号)第十五条村级档案工作应当建立档案查阅利用制度,为本村各类组织及其成员、村民提供服务。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文教办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介绍信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符合查阅利用档案资料手续的利用者向工作人员说明查阅目的、查阅内容等相关信息,并根据要求,如实填写《借阅档案登记簿》。

2、检索。工作人员使用电子目录或纸质目录检索利用者所需要的信息。

3、查阅。利用者将检索到的信息填入《烟台市档案馆查阅档案申请表》,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查阅。工作人员一次提取档案数量不超过5卷。

4、复制。如需复制(复印、拍照、扫描、摘抄等)档案,请向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并认真填写《烟台市档案馆复制档案申请表》,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复制档案。档案复制件经工作人员检查核实无误后,方可带走。

5、归还。利用者仅限在本馆阅览室内查阅档案资料。查阅完毕,必须保持档案原貌,经工作人员检查并办理归还注销手续后,方可离开。如需保留下次查阅,请当面说明。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188

114、查阅档案介绍信开具(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5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党办

二、 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交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户口本);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单位有效资质证件(如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登记证等)。并说明拟利用档案的全宗、内容、目的的材料。

五、服务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出示介绍信或相关有效证件,档案工作人员判断是否涉密,将需要的档案或其复印件给申报人。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2233218

115、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安徽省辅助器具推广和服务“十三五”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听力残疾人或下肢残疾人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

2、个人身份证明

3、残疾人证。

五、服务流程

1、受理:接受服务对象书面申请;

2、初审:对提交材料进行初审;

3、转报:向区残疾人主管部门转报;

4、送达:及时通知当事人区主管部门审核结果。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电话

0563-3465580

116、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补助申请受理审核(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发〔201627号):到2020年,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达80%以上。(具体服务目录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16年版)》) 2.《贫困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皖残联〔20171号):(二)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1.目标任务 2016年,为5000名已安装辅助器具的听障、脑瘫、智障、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为1500名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矫形器和适配辅具。国家项目任务目标,待其方案确定后及时下达。2. 补助标准(1)听障、脑瘫、智障、孤独症等四类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补助12000元。所需经费由省与市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2)装配假肢矫形器的残疾儿童每人补助5000元。其中零部件及材料费占60%,制作费(诊断评估、制作和适应性训练)占40%;为适配辅具的残疾儿童每人补助1500元;其中产品购置费占90%,评估适配费(残疾现状评估、辅助器具适配、家长培训、适配教材等)占10%。以上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贫困残疾儿童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康复训练救助申请审批表;

2、残疾儿童一寸照片四张及电子档;

3、儿童户口本及监护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三份);

4、残疾人证或二级以上医院相关诊断病历(与审批表类别相同)(三份);

5、低保证(要有年审记录)或乡镇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三份含一份原件);(是低保户一定要低保证复印件)

6、定点康复机构接收函(三份含一份原件);

7、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安置(转送)考核表(四份全部是原件)。

五、服务流程

1、贫困残疾儿童家长书面申请;

2、经村居委会审核后加盖公章报送至镇民政所;

3、经镇民政所审核后报至区残联,区残联审核后上报市残联,市残联审核后确定救助名单。

六、服务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580

117、贫困精神病人医药费补助受理审核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国务院决定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这是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的重要举措,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2.《关于印发2016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61号):全文。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本乡户籍、持有精神类别残疾人证并常年服用精神病治疗药物的残疾人。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3份;

2、残疾人证复印件3份;

3、低保证复印件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证明3份;

4、精神病门诊或住院治疗病历等证明材料,其中应有当年或上一年度的诊疗记录

五、服务流程

1、申请。每年3月到户口所在的村(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2、审核。乡残联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后上报区残联。

六、服务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580

118、贫困精神病患住院医疗救助资格审核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2016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61号):全文。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本乡户籍、持有精神类别残疾人证并常年服用精神病治疗药物的残疾人。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3份;

2.残疾人证复印件3份;

3.低保证复印件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证明3份;

4.精神病门诊或住院治疗病历等证明材料,其中应有当年或上一年度的诊疗记录

五、服务流程

1、申请。每年3月到户口所在的村(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2.审核。乡残联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后上报区残联。

六、服务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580

119、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二十九条:对需要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贫困家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中央财政从国家彩票公益金中安排资金,补助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 2.《安徽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十三五”实施方案》:任务目标。解决影响残疾人、老年人日常起居、基本生活的家庭环境障碍,为残疾人实现全面小康奠定基础。 3.《安徽省“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全面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贯彻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出台安徽省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定。确保新(改、扩)建道路、建筑物和居住区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加快推进政府机关、公共服务、公共交通、社区等场所设施的无障碍改造。公共交通工具逐步配备无障碍设备,公共停车区按规定设立残疾人停车位。加强无障碍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和监督使用。推广残疾人家居无障碍通用设计,加大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力度。开展无障碍环境市县镇村创建工作。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贫困、重度持证残疾人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填写《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情况申请登记表》   纸质版 原件1份、 复印件1

身份证、户口簿、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服务流程

1、申请。《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情况申请登记表》。

2.审核。乡残联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后上报区残联。

六、服务时限

36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580

120、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对象为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车主须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相关凭证的下肢残疾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12995-2006)的相关规定。    2.《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地市残联负责资金分配、监督和检查。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具有五星乡户籍,年满16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购买机动轮椅车代步的下肢残疾人。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1、申请。到户口所在的乡残联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复印件、购买机动轮椅车发票复印件,填写《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申请审批登记表》。

2.审核。乡残联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后上报区残联。

五、服务流程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到户籍所在地残联提出申请,填写《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申请审批登记表》,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复印件、购买机动轮椅车发票复印件,街道残联初审后报区残联,区残联汇总后报市残联审批。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580

121、第二代残疾人证申请转报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第二代残疾人证核发工作的通知 皖残联【2009】98号 四、核发工作中需要重点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统一发放程序。各市县残联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具体组织实施。全省建立省、市、县、乡镇残联四级审核、发放、管理工作机制。省残联负责对核发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市级残联负责对申请人办证申请、县级残联的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果、县级残联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准意见。县级残联负责初审、残疾评定、制证工作,并行驶市级残联下达的加盖市级残联钢印和印章职能,负责本级档案管理,检查监督所属乡镇、街道残联的核发初审工作。乡镇、街道残联负责汇总上报到县级残联,并制作完成的残疾人证发放工作。社区、村残协负责对卧床不起的重度残疾人进行登记上报乡镇、街道残联,并做好服务工作。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辖区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身份证,户口簿

五、服务流程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办结

六、服务时限

12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580

122、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项目审核(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2015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5〕1号):二、(一)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项目 2、《关于印发<2016年白内障免费复明手术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四)项目管理 个人申请。申请享受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的对象须填写《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必须是二代证)、《最低生活保障证》,通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核实,将申请人情况在村务公开栏或社居委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在《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低保证,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任务,并在《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上述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级残联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辖区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户口本、残疾人证、最低生活保障证

五、服务流程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办结

六、服务时限

17

七、 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580

123、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受理初审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第三条.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2.《安徽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第十条:各地要建立健全逐级审核机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和村民小组、社区醒目位置公示7天以上。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报县(市、区)残联审核。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第十一条 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重点对残疾人证和残疾等级予以审核。县(市、区)残联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工作,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填写《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汇总表》(附件2)报同级民政部门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辖区范围内重度残疾人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身份证、审批表

五、服务流程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办结

六、服务时限

20

七、 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580

124、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受理初审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第三条.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辖区范围内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身份证、审批表

五、服务流程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办结

六、服务时限

5

七、 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580

125、持证肢体残疾人和听力障碍儿童装配辅助器具补助审核转报(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 疗统筹补偿方案(2014 版)>的通知》(皖卫农〔2013〕19号):七、其他规定 (五)参合残疾人的假肢和助听器等补偿比例为50%(不设起付线),最高补助额每具大腿假肢为1700元,每具小腿假肢为800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配备助听器每只为3500元。 2.《关于印发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人装配辅助器具给予补助的意见的通知》(皖残联〔2009〕4号):决定对我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肢体残疾人和听力障碍儿童装配辅助器具给予补助。一、补助对象和项目 (一)补助对象 全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持证下肢残疾人及7周岁(含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二)补助项目 持证肢体残疾人装配下肢假肢和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配备助听器。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持证听力及下肢残疾人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残疾证、户口本及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复印件各两份,并填写相关登记表。

五、服务流程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办结

六、服务时限

长效

七、 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580

126、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信息公布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第二章第七条:设区的市及其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网站,应当公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辖区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主动发布

六、服务时限

长效

七、 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580

127、组织三类动物疫病防治和净化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四条: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畜牧兽医站

三、服务对象

辖区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制定方案、征求意见到达现场、划定疫区、受威胁区、强制处理、组织防治和净化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 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2233217

128、组织开展应急知识宣传和救援演练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应急办

三、服务对象

辖区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宣传期间在辖区人员密集场所搭建咨询台,免费发放宣传资料,回答群众咨询的问题;应急办牵头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辖区居民应急安全意识;邀请上级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教育培训,提高居民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188

129、组织开展乡村医生培训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计生办

三、服务对象

辖区村医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计生办牵头,联合街道卫生服务中心组织对辖区村医进行相关卫生、计生业务知识培训,提升辖区村医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 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609

130、开展“全民健身日”宣传活动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十一条: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发展社会体育组织和体育骨干队伍,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居民(社区)委员会应当结合本地特点,组织开展适合不同人群参加的全民健身活动。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文化站

三、服务对象

辖区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文化站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组织各村利用文化活动广场定期组织辖区居民开展形式多样的全民健身活动,提高辖区居民全民健身意识。

六、 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609

131、组织开展防洪教育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区安全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按照防洪规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提高防御洪水能力;组织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洪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避洪措施。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水利站

三、服务对象

辖区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洪林镇水利站以设置咨询台、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向辖区居民宣传防洪防灾知识,提升居民应对洪灾自救能力。洪林镇汛前组织各村进行防洪抗灾演练,提升办事处防洪抗灾能力,保障辖区居民汛期生命财产安全。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 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188

132、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防治知识宣传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七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动防办

三、服务对象

辖区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洪林镇动防办组织开展好辖区春秋动物疫情防疫工作,向辖区养殖户、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时刻关注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动态,确保辖区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 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2233217

133、重点优抚对象精神抚慰服务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民优字〔2013128号)第五十条:各地人民政府应做好重点优抚对象的精神抚慰工作,具体为:(一)为军烈属家庭悬挂“光荣牌”;(二)定期走访慰问;(三)组织开展优抚对象先进个人评选表彰、优抚对象座谈会、巡回医疗服务等活动。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辖区重点优抚对象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民政所工作人员定期走访辖区重点优抚对象,了解其思想生活状况,及时帮助解决生活中的难题,全力做好重点优抚对象的精神抚慰工作。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580

134、中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769号):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把病险水库加固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落实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责任制,按照“事权一致,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管大型水库责任主体在省,市管大中型水库责任主体为有关市政府,县、乡(镇)管中小型水库责任主体为有关县、乡(镇)政府。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水利站

三、服务对象

辖区中小型病险水库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责任主体为本乡镇的中小型水库及出现病险情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五、服务流程

根据责任主体由中小型病险水库隶属村准备相关材料报街道水利站备案、核实,乡镇结合实际拟定除险加固方案,并组织实施。

六、服务时限

7个工作日答复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由洪林镇负责组织实施

八、 咨询电话

0563-3465188

142、消费警示信息发布(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二)建立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预警制度,适时向社会发布消费警示信息;(三)宣传、普及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知识。
    2.《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承办机构

城郊市场监督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主动发布

六、服务时限

免费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十一、咨询电话

0563-3465188

143、文化站免费开放服务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乡镇综合文化站服务标准(试行)》:文化站作为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站内的多功能厅、展览厅(陈列厅)、辅导培训教室、计算机与网络教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应免费开放。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文化站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依规办理

六、服务时限

7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609

144、开展文体活动和广播、电影放映活动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8 )第十一条 文化站通过以下方式履行职能,开展服务:(二)根据当地群众的需求和设施、场地条件,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和广播、电影放映活动。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文化站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依规办理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 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609

145、开展“送戏进万村”活动宣传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送戏进万村”活动的通知》(皖文财〔2015〕56号):乡镇、行政村负责做好活动宣传、提供演出场地、观众组织等工作。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文化站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依规办理

六、服务时限

7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609

146、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和改造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卫计办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1.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环境污染治理和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

2.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水质监测管理,根据不同的供水方式采取不同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

3.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在农村集中居民点设置专门设施,集中收集、清运和处置垃圾等固体废物,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污水治理。

4.引导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推广应用沼气等清洁能源,指导农民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用薄膜、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六、服务时限

按流程而定

七、 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609

147、公共体育设施保养、维修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定期保养、维修。非经营性的大中型公共体育设施的重大保养、维修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文化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按照《安徽省体育设施管理办法》对公共体育设施进行日常保养、维修

六、服务时限

长期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609

148、特色种养业扶贫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扶贫开发工作负总责,把扶贫开发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及总体规划。实行扶贫开发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2.《关于特色种养业扶贫工程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11号)聚焦70个有扶贫任务的县(市、区)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围绕实施农业现代化推进工程,以促进贫困户增收为核心,以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化为总抓手,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引领,以市场为导向,以倾斜扶持为支撑,充分尊重贫困村、贫困户意愿,有效利用贫困地区农业特色资源,实施“一村一品”产业推进行动,扶持发展特色种养业,促进农业增效、贫困人口增收。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农综站

三、服务对象

扶贫对象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村(居)提供扶贫户证明材料,种养证明

五、服务流程

充分利用电视、电台、网络、报刊、短信平台等媒体,深入乡村广泛宣传,建立贫困户档案资料,有针对性的进行技术指导。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2233217

149、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一)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

(二)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

(三)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林业站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宣传期间在集镇人员密集场所搭建咨询台,免费发放宣传资料,回答群众咨询的问题;宣传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知识;开展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培训,提高全社会的森林防火意识。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2233217

150、森林防火宣传教育(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541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林业站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宣传期间在集镇人员密集场所搭建咨询台,免费发放宣传资料,回答群众咨询的问题;宣传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知识;开展森林防火知识培训,提高全社会的森林防火意识。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2233217

151、植树造林宣传(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一条: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林业站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宣传期间在集镇人员密集场所搭建咨询台,免费发放宣传资料,回答群众咨询的问题;宣传植树造林知识;开展植树造林知识培训,提高全社会的植树造林意识。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2233217

152、农村留守儿童建档和随访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三、(二)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详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宣传期间在集镇人员密集场所搭建咨询台,免费发放宣传资料,回答群众咨询的问题;宣传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的关爱农村留守儿童意识。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580

153、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农经站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宣传期间在集镇人员密集场所搭建咨询台,免费发放宣传资料,回答群众咨询的问题;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提高全社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2233217

154、开展拥军优属走访慰问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拥军优属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内容;在建军节、春节等重要节目以及部队执行重要任务期间组织走访慰问等活动。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激励高素质兵源应征入伍。公民被征集入伍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欢送,慰问被征集人员家庭,为被征集人员家庭送挂光荣牌匾。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武装部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宣传期间在集镇人员密集场所搭建咨询台,免费发放宣传资料,回答群众咨询的问题;组织走访慰问等活动;激励高素质兵源应征入伍。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580

155、退耕还林活动宣传教育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退耕还林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退耕还林活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生态建设和保护意识。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林业站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宣传期间在集镇人员密集场所搭建咨询台,免费发放宣传资料,回答群众咨询的问题;组织开展退耕还林活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生态建设和保护意识。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2233217

156、开展古树名木保护宣传教育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鼓励和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古树名木保护的科研成果和技术,提高古树名木的保护水平。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文化站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宣传期间在集镇人员密集场所搭建咨询台,免费发放宣传资料,回答群众咨询的问题;开通微信及移动短信平台,宣传《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和辖区内名木古树情况;开展古树名木保护相关知识培训,提高全社会保护古树名木意识。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609

157、开展社区老年教育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十三五”期间老年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秘〔201746):二、主要任务 优先发展城乡社区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作为发展社区教育的重点,完善城乡社区老年教育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三级社区老年教育网络,到2020年,95%的乡镇(街道)建立老年学校,50%的行政村(居委会)建立老年学习点,方便老年人就近学习。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文化站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老年群众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强化体系建设和制度建设,初步建立乡、村老年教育组织体系和制度、机制;强化舆论宣传,不断加大投入,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新媒体及各村(社区)板报、宣传栏等宣传阵地的作用,提高社会对普及老年教育的重视程度;因地制宜,结合村(社区)党建工作和群众工作的开展,促进老年教育在基层得到普及;坚持政府办和社会办、专业机构办与民间办相结合的多种途径办学,就近开展老年教育培训班(设立教学点),并结合老年文化娱乐、体育、卫生保健等活动进行老年教育培训。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609

158、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民委发〔201013号):(四)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专题活动。各地要继续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活动,集中进行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努力营造民族团结的良好氛围。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宣传办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宣传期间在集镇人员密集场所搭建咨询台,免费发放宣传资料,利用广播等媒体手段,宣传民族法律法规、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典型及少数民族群众民生改善情况。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188

159、开展禁毒宣传月活动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禁毒办发〔20101号):13.依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禁毒教育进农村,提高农民禁毒法制观念。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立足农村有线广播、墙报宣传栏等宣传阵地,抓住农贸集市、节假日等有利时机,在人群集中地点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禁毒宣传教育,帮助广大农民特别是返乡农民工识毒、防毒、拒毒,免受毒品侵害。乡镇和村广播室要定时播放禁毒教育内容;毒品问题严重地区要做到乡乡有禁毒音像宣传品、村村有宣传挂图、户户有宣传手册。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综治办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充分利用广播、墙报、宣传栏等宣传阵地及宣传单、新媒体等手段,抓住农贸集市、节假日等有利时机,在人群集中地点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禁毒宣传教育,帮助广大农民特别是返乡农民工识毒、防毒、拒毒,免受毒品侵害。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2233653

160、开展国土资源法制宣教月活动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全面推进法制国土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党发〔201530号)第十六条:开展国土资源普法宣传。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机构是普法责任主体,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认真做好指导协调和规划落实工作。将每年的12月作为国土资源法制宣教月,集中开展国土资源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活动。充分运用“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世界地球日”、“全国土地日”、“世界海洋日暨全国海洋宣传日”、“全国测绘法宣传日”等搞好国土资源法制宣传。发挥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对普法工作的促进作用。建立普法联络员队伍,开展群众性普法活动,落实好普法工作相关制度。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国土所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国土资源法制宣教月期间,在乡、村集贸市场等人口流动密集区域以宣传单、展板等形式开展相关法律知识宣传。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7054

161、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展示、宣传(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文化站通过以下方式履行职能,开展服务:(六)在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搜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展示、宣传活动,指导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文化站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在乡村集贸市场等人口流动密集区域和辖区中小学等利用广播、微信及海报、展板等形式集中、全面、深入地宣传非遗保护与城镇化的关系,提高当地群众非遗保护的自觉性。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609

162、开展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宣传周活动(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公安部五局《关于举办“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公刑〔20154088号)全文。

2.《关于启用新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并尽快开展相关工作的通知》(皖公刑侦〔2016211号)全文。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综治办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在重大节目通过发放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反拐宣传资料等,开展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宣传的活动进行宣传。

六、服务时限

重大节目期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2233653

163、开展法律进乡村、社区活动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法律进乡村”工作制度(试行)》第五条:建立以律师事务所、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人员为骨干力量的法制宣传队伍;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的作用。

2.《安徽省“法律进社区”工作制度(试行)》第六条:组织律师、公正员、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及普法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为社区居民特别是残疾人、生活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二、承办机构

文昌镇综治办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拉横幅、发宣传资料等,宣传常用法律知识;开展乡村、社区法律宣传活动,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2233653

164、开展“六一”反拐日宣传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六一儿童节”期间组织开展反拐宣传活动的通知》(皖公刑侦〔2016517号)全文。

二、承办机构

文昌镇综治办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学校学生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六一儿童节”期间通过发放反拐宣传资料等,开展“关爱儿童,反对拐卖”的反拐宣传活动。

六、服务时限

每年的“六一儿童节”期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2233653

165、开展“6·16”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2.《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从业人员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防范事故的能力。

3.国务院安慰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的通知》(安慰办〔20147号)首次确定616日为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通过各类安全宣传咨询服务、安全执法检查等活动,强化公众安全意识,传播安全知识,提升安全素质,夯实安全基础。(每年下发通知)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安监站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开通微信及移动短信平台,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开展用人单位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188

166、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七条:每年124日国家宪法日和全国法制宣传日,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宪法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司法所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志愿参加法制宣传

五、服务流程

(一)确定“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内容;

(二)印发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的通知;

(三)协调组织普法志愿者参加宣传活动。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914

167、举办各类科普教育展览、讲座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48号)第十条:文化站的主要职能是,开展书报刊借阅、时政法制科普教育、文艺演出活动、数字文化信息服务、公共文化资源配送和流动服务、体育健身和青少年校外活动等。第十一条:文化站通过以下方式履行职能,开展服务(一)举办各类展览、讲座,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传递经济信息,为群众求知致富,促进当地经济建设服务。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文化站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1、准备场地和相关宣传资料;

2、广泛发动群众参与;

3、有针对性的开展展览、讲座。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609

168、开展节水抗旱知识宣传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四十二条:干旱灾害发生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节水抗旱知识,协助做好抗旱措施的落实工作。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农综站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照片,证明材料等。

五、服务流程

向村民宣传节水抗旱知识,协助做好抗旱措施的落实工作。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2233217

169、集中供水(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保护确保供水安全的紧急通知》第七条规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供水工作的督促检查。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城市居民和广大农民供水安全意识,自觉保护供水设施和饮用水源。
  认真做好值班工作,加强信息报送。对水源污染、供水设施损坏等和其他重大情况在采取措施果断处理的同时要及时上报。

2、《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城镇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保障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镇供水用水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以及保护城镇供水设施的意识。

3、《宣城市城镇供水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城镇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保障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镇供水用水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以及保护城镇供水设施的意识。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水利站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宣传期间在街道人员密集场所搭建咨询台,免费发放宣传资料,回答群众咨询的问题;开通微信及移动短信平台,宣传用水知识,提高全社会的节水意识。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188

170、村道养护作业报告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加快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城建办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宣传期间在街道人员密集场所搭建咨询台,免费发放宣传资料,回答群众咨询的问题;开通微信及移动短信平台,宣传道路养护知识;开展用人单位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全社会的道路养护意识。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188

171、村道公路用地外缘建筑控制区公告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县道不少于10米;(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划定并公告。

公路建筑控制区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航道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或者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的,经公路管理机构和铁路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协商后划定。

第十三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城建办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宣传期间在街道人员密集场所搭建咨询台,免费发放宣传资料,回答群众咨询的问题;开通微信及移动短信平台,宣传相关知识。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188

172、乡道建设和养护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加快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城建办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宣传期间在街道人员密集场所搭建咨询台,免费发放宣传资料,回答群众咨询的问题;开通微信及移动短信平台,宣传道路养护知识;开展用人单位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全社会的道路养护意识。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188

173、公用路灯建设和维护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十四条:公用路灯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建设,并负责运行维护和交付电费,也可以委托供电企业代为有偿设计、施工和维护管理。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城建办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一)路灯的建设

1、道路照明灯型的选型与设计,报经镇政府批准后,由相应单位组织实施。公共建筑夜景亮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公共建筑产权单位在楼体夜景亮化申请执行路灯电价前,应经供电公司审核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对新建、改建的路灯,经由镇政府批准,按照管理职责分工,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分头组织实施。

3、新建和改建的路灯必须符合有关设计安装规范,应当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和新工艺,采取相应的防火、防漏电等安全措施,做到美观、整洁、牢固、安全。

4、路灯的新建、改建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并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二)路灯的管理和维护

1、路灯的管理和维护坚持安全第一,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路灯的完好、运行正常。

2、路灯的管理维护,按照归口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由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分头组织实施。

3、县管道路的路灯管理和维护,由县相关部门负责组织维护;

4、新建居民住宅小县、已建居民住宅小县的路灯(不含楼道)维护和管理由业主委托物业公司或者路灯公司负责,其管理和维护费用从物业管理费支付。

5、路灯的维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照明设施维护技术规范进行维护。

6、管理维护要保持灯具的清洁和美观,保证设备完好率在95%以上,路灯亮灯率在主要道路98%以上、次要道路在96%以上,并使照明的照度与亮度达到规定的标准。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188

174、垃圾集中收集、清运和处置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二、承办机构

洪林镇物业站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宣传期间在街道人员密集场所搭建咨询台,免费发放宣传资料,回答群众咨询的问题;开通微信及移动短信平台,宣传道路养护知识;开展用人单位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全社会的道路养护意识。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0563-3465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