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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桥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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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637Y/202305-00010 组配分类: 政策与标准
发布机构: 双桥街道办事处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宣城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5-05 发布日期: 2023-05-05
索引号: 11341703003249637Y/202305-00010
组配分类: 政策与标准
发布机构: 双桥街道办事处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宣城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5-05
发布日期: 2023-05-05
宣城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3-05-05 15:09 来源:双桥街道办事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规范化管理,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指《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中,用于受灾群众各类生活救助事项的资金支出(包括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救助、抚慰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解决受灾群众冬令春荒期间生活困难等)。

第二条 各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群众自身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性生活困难,灾害期间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受灾群众倒损住房。包括以下具体支出项目:

1.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灾害应急期群众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

2.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

3.过渡期生活救助。用于受灾群众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

4.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用于帮助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农村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一般损坏住房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

5.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6.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第三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应当坚持“专款专用、无偿使用”原则,不得截流、挪用、沉淀不用或改变资金使用用途,生活救助资金指定专项用途、按直达资金管理的应严格落实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

第四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采取资金发放形式开展救助工作,应实行“一卡通”打卡发放,即通过安徽省财政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发放系统,直接打卡发放到救助对象的社保卡中。资金在发放系统内应标注6类具体救助的有关字样。

第五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发放程序按照确定救助对象、制定救助标准、登记建档、公开公示、发放到户的程序要求进行。

(一)确定救助对象。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程序确定救助对象。具体程序:(1)受灾户提出申请或者村(居)民小组提名;(2)村(居)民委员会进行民主评议;(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4)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批。

(二)制定救助标准。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 “突出重点、分类救助”的原则,根据上级下拨和本级筹集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总量,结合受灾人员受灾情况、经济状况、自救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本地分类救助标准。不得搞平均主义、一刀切,坚决杜绝优亲厚友现象。

(三)登记建档。按照分级建档存档的要求,对台帐、档案资料及救助对象的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及发放记录等原始材料进行存档备查。(1)救助对象台帐。以户为单位建立救助对象台帐,县、乡、村三级分别存档。(2)资金下达文件。县、乡资金分配的正式文件,县级会议研究记录(纪要)或领导审签材料,乡镇党委会议研究记录。(3)工作流程记录。村级:户报申请、村级评议会议记录、公示图片等。乡镇:所辖村级工作流程记录、乡镇开展实地检查、救助资金发放宣传资料等。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开展检查督导、银行打卡流水记录、政务公开公示、政策宣传资料等。

(四)公开公示。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媒体主动向社会公开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来源、数量及发放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发放前应在村政务公开栏、村民组和人员集聚地显要位置公示5天。公示内容包括:救助对象户主姓名、救助原因、救助标准、救助金额以及举报联系电话等。同时,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在指定网站进行公示。

(五)发放到户。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一卡通”将救助资金发放到户。

第六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采取购买发放物资形式开展救助工作,应严格落实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严把质量关。救助物资应及时发放给受灾群众。要参照资金发放的要求,规范落实物资发放流程,留存救助对象签名登记等档案资料。

第七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用于应急期(过渡期)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原则上应采取财务报帐形式,落实财务管理各项规定要求。各级采取集中(分散)安置形式,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应指定专人逐日统计安置保障的人数,相关经办人员签字,并作为财务报销的清单依据。

第八条 要按照“应救尽救、应帮尽帮”原则,及时将符合自然灾害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纳入救助范围。对于一般自然灾害,由县级按照属地原则落实救灾支出责任;较大以上自然灾害,由县级统筹中央、省级救灾资金和本地自筹资金使用。

第九条 要坚持效率为先,切实提高救灾资金使用时效。应急期生活救助资金下达后,县级一个月内应及时组织发放或使用,中央、省级生活救助资金原则上不跨年度结存使用,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春节前必须足额发放到群众手中。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完善生活救助资金快速拨付机制,提升紧急情况下资金保障能力。

第十条 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绩效管理,资金下达15日内完成绩效目标申报工作;每年根据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估,全面评估分析资金使用情况、本行政区域内受灾群众的实际救助效果,并按要求逐级统计上报。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加强日常监督和专项督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资金使用公平、公正、公开。积极会同配合财政、审计、纪检监委等部门加强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发放的舆论宣传,广泛通过各类媒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更多群众知晓政策、理解政策、支持政策,监督政策执行。要深入做好群众工作,耐心细致解释、有效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切实让受灾群众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