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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40XL/202304-00019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宣州区卫健委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宣城市宣州区卫生健康委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及事项清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4-17 发布日期: 2023-04-17
索引号: 1134170300324940XL/202304-00019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宣州区卫健委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宣城市宣州区卫生健康委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及事项清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4-17
发布日期: 2023-04-17
宣城市宣州区卫生健康委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及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3-04-17 16:44 来源:宣州区卫健委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3年度宣州区卫生健康委“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抽查计划编号

抽查计划名称

抽查任务编号

抽查任务名称

抽查类型

抽查比例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范围

抽取 日期

备注

202301

2023年度宣州区卫生健康委双随机抽查计划

01

2023年宣州区卫生健康委双随机抽查计划

定向抽查

10%(上级部门有具体要求的以上级要求为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20234月至10月

跨部门联合抽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

202302

2023年度宣州区卫生健康委双随机抽查计划

02

2023年宣州区卫生健康委双随机抽查计划

定向抽查

10%(上级部门有具体要求的以上级要求为准)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拒绝卫生监督;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20234月至10月

跨部门联合抽查(配合其他部门联合开展)、企业信用分类监管

202303

2023年度宣州区卫生健康委双随机抽查计划

03

2023年宣州区卫生健康委双随机抽查计划

定向抽查

50%(上级部门有具体要求的以上级要求为准)

医疗卫生监督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情况。主要是医疗机构执业资质;是否存在超出核准科目、登记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开展某些特定医疗技术是否取得相应的技术准入证明文件(器官移植、限制开展的第三类医疗技术等);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情况。

20234月至10月

跨部门联合抽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

2023年度宣州区卫生健康委“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

对象

事项

类别

检查

方式

检查

主体

检查依据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公共场所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1.《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第十条、第十二条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2

饮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对饮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饮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3

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监督检查

对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 第三十四条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 35 号)第六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4.《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5.《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四条

6.《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

7.《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9号)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三条

8.《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3号)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

9.《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令第1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

10.《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三条

11.《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2号)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

12.《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4号)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

13.《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令第12号) 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15.《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16.《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0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