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 第三十四条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 35 号)第六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4.《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5.《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四条
6.《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
7.《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9号)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三条
8.《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3号)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
9.《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令第1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
10.《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三条
11.《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2号)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
12.《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4号)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
13.《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令第12号) 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15.《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16.《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0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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