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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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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3899/202303-00007 组配分类: 施工信息
发布机构: 宣州区住建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 通知
名称: 关于印发《宣州区优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文号: 宣区住建〔2023〕35号
生成日期: 2023-03-02 发布日期: 2023-03-02
索引号: 113417030032493899/202303-00007
组配分类: 施工信息
发布机构: 宣州区住建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 通知
名称: 关于印发《宣州区优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文号: 宣区住建〔2023〕35号
生成日期: 2023-03-02
发布日期: 2023-03-02
关于印发《宣州区优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02 15:10 来源:宣州区住建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推动我区营商环境优化升级,巩固深化我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快建设项目落地开工,根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创优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2022版)的通知》(宣政办秘〔2022〕19号)、《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房屋建筑工程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通知》(建管〔2022〕91号)文件要求,现将《宣州区优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宣州区优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项目

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实施方案(试行)

 

 

2023年3月2日

 

 

 

 

      

 

 

 

 

 

 

 

 

 

 

 

宣州区优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实施方案(试行)

 

一、优化办理对象

(一)我区行政区域内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涉及较大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非市政道路建设改造或整治工程。

(二)建设单位在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后,可根据项目设计和施工顺序自主选择,分阶段或整体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阶段划分采取以下三种形式:

分三阶段办理:按“桩基工程、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0.000以下结构”、“±0.000以上”三个阶段分别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分两阶段办理:按“±0.000以下”、“±0.000以上”两个阶段分别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分一阶段办理:直接申办工程整体的施工许可证。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由建设单位实行的全装修成品个人住宅工程。对不涉及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修改外立面,不降低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不改变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不调整使用功能和不变更使用性质等规划调整的全装修成品个人住宅工程,由建设单位签订承诺,可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合并施工许可关联手续

符合上述第一条款项目,在申报施工许可证核发审批事项时,可同步申报“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修建、易地修建审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等。

将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合并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将质量安全监督与施工许可证核发同步进行。

三、容缺受理申报材料

符合上述第一条款项目,在申报施工许可证核发审批事项时,采取容缺受理申报材料。

(一)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涉及较大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非市政道路建设改造或整治工程,应提交下列材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份);

2.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任一均可);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已经具备施工条件承诺书;

5.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6.五方责任主体授权委托书及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

7.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对其他材料采取容缺制。

(二)对按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应提交下列材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份);

2.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任一均可);

3.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及图审初步意见;

4.已经具备施工条件承诺书;

5.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6.五方责任主体授权委托书及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

对其他材料采取容缺制。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由建设单位实行的全装修成品个人住宅工程。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五方责任主体授权委托书及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

4.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5.建设单位不改变主体结构、不降低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不改变原建设工程消防及设计规划承诺书。

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建设单位应在自领证之日起3个月内对容缺的材料进行补齐补正。若工期不满3个月的,建设单位则应在工程完工之前对所容缺的材料进行补齐补正。

(二)未按照规定时间对容缺材料进行补齐补正的,依法撤销已核发项目的施工许可证。

(三)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各阶段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必须一致,施工图审查机构须为同一家。

(四)对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在桩基工程、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工程结束前申报整体工程施工许可证;非建设单位原因无法及时申请下一阶段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在基坑支护达到设计使用期限前,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坑安全。

五、相关要求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要求。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存在未批先建情况的,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二)建设单位在申报施工许可证时应遵守诚实守信原则。如发现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或超施工许可范围(阶段)施工、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综合窗口人员培训,严格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及时跟进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