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宣)罚〔2023〕3号)
发布时间:2023-01-29 15:15
来源: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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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三众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551818116K,法定代表人:欧敏,地址:宣城市宣州区高新区企业服务中心金杨路 。
你企业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2年10月25日对你企业进行了调查,发现你企业厂区西南侧有部分易产生扬尘原料砂石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呈露天堆放状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身份证明书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现场负责人的身份;
2.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调查时,企业现状情况;
3.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调查时,现场负责人口述案件的相关情况;
4.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企业厂区西南侧有部分易产生扬尘原料砂石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呈露天堆放状态;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月6日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宣)罚告〔2023〕2号)和《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皖宣环(宣)听告〔2023〕2号)告知你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企业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同时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结果,我局决定对你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户名:宣城市财政局 账号:187202445152
你企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2023年1月29日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