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宣)罚〔2023〕4号)
发布时间:2023-01-31 16:22
来源: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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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海明升吸塑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MA2TP2U85Y,法定代表人许亚东,地址宣城市宣州区宣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麒麟大道11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 2022年 10 月 2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检查时未生产,车间堆放有大量产品和废料,执法人员经过现场检查、调查询问发现该企业自2022年5月开始投产后,真空吸塑工段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2022年10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调查时企业现场的情况;
3. 2022年10月26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企业已投入生产且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工段未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4.2022年10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口述案件的相关情况;
5.2022年10月26日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证明企业车间分布情况;
6.宣城市海明升吸塑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吸塑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内容及批复,证明企业真空吸塑工段生产时会产生有机废气且需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7.宣城市海明升吸塑制品有限公司2022年5月-10月出货明细1份,证明企业2022年5月-10月间已实施生产行为;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我局于2023年1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宣)罚告〔2023〕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皖宣环(宣)听告〔2023〕3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申请申辩及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情况,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29000元(贰万玖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户名:宣城市财政局 账号:187202445152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