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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4932X1/202202-00023 组配分类: 审计结果
发布机构: 宣州区审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宣州区枣乡路与政大路交叉口改造工程价款结算结算情况复核审计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2-02 发布日期: 2022-02-02
索引号: 1134170200324932X1/202202-00023
组配分类: 审计结果
发布机构: 宣州区审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宣州区枣乡路与政大路交叉口改造工程价款结算结算情况复核审计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2-02
发布日期: 2022-02-02
宣州区枣乡路与政大路交叉口改造工程价款结算结算情况复核审计
发布时间:2022-02-02 18:33 来源:宣州区审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宣州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细则》以及《关于印发宣州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价款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宣州区审计局组织人员于2021年10月20日至2021年11月30日,对宣州区枣乡路与政大路交叉口改造工程价款结算进行了复核审计,水东镇人民政府对审计工作给予了积极配合,并对其提供的审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了书面承诺。宣州区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目前,此项审计业已结束,现将审计结果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为安徽中恒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工作内容含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编制及招标代理,安徽新天柱工程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图纸设计,2019年11月27日在宣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招标工作,安徽敬阳路桥有限公司中标,委托宣城科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实施监理,2019年12月12日签订施工合同,合同工期45日历天。
工程地点位于水东镇集镇境内,主要施工内容包括:道路土石方、混凝土路面、雨污水管网、火烧板人行道板铺装、花岗岩侧石安装、路灯基础、综合管线等。开工日期2019年12月20日,实际完工时间2020年6月,工程延期完工,经验收达到合格标准。
    二、价款结算复审情况                                                                                             
    此次价款结算复审资料包括:水东镇人民政府提供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结算书、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技术资料、工程价款结算审核报告,工程款支付凭证等有关财务资料并结合现场实地查勘。
    审计的依据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现行计价依据及相应的费用定额和宣城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发布的《宣城工程造价》。
    该工程控制价1645843.37(含暂列金额10万元),中标合同价1472708.91元,送审结算价1462948.72元,水东镇人民政府委托安徽广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价款结算审核,审核价1453317.83元,审减额9630.89元,经建设、施工单位确认同意,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
    三、资金来源及工程款支付情况
    该工程为财政资金,截止审计日,本工程累计已按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确定的金额共计1453317.83元全额支付给施工单位,其中,按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的3%的工程质保金于2020年6月21日支付完毕。
    四、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1、该项目工程造价中计总承包服务费不合理。
    审计发现,招标文件响应人须知9.5“中标单位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前须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徽双赢集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水东分公司)一次性缴清总承包服务费65000元(含施工现场临时用水、用电、临时用房等相关设施),其中施工过程中所用的水费、电费按实际使用情况自行缴纳”。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将65000元列入到总承包服务费之中,投标单位将65000元作为总承包服务费进行投标报价,结算审核将65000元作为总承包服务费计入工程总造价。
    上述事实不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2.0.9“总承包服务费是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发包人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10.3.1“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向承包人预付总承包服务费的20%,分包进场后,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2、工程延期未明确划分责任。
    合同工期45日历天,开工日期2019年12月20日,实际完工时间2020年6月。根据提供的延期说明,工程延期主要是由于年前雨水天气较多及年后疫情影响导致,未明确划分承包方延期违约责任与非承包方延期违约责任,同时施工合同还约定:“如果承包方在施工工期内仍没有完成工程,按3000元/天向发包人缴纳违约金,上限为9万元。”导致合同约定的工期处罚条款无法按约定执行。
    3、招标文件对工期处罚前后约定不一致。
    招标文件响应人须知1.3.2“计划工期45日历天,每延期一日按中标金额的千分之三扣除履约保证金…”,同时招标文件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七条第1款又约定:“如果承包方在施工工期内仍没有完成工程,按3000元/天向发包人缴纳违约金,上限为9万”。招标人在投标前未对该处罚条款不一致进行招标补遗,安徽敬阳路桥有限公司中标后,双方按招标文件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七条第1款约定内容签订施工合同。
    五、审计意见与建议
    水东镇人民政府今后实施的建设项目应严格规范招标文件 、招标清单及控制价的编制及审核,进一步规范完善工程计量资料,合理有效进行造价控制、进度控制与管理,对涉及延期竣工的项目明确划分责任,并严格履行合同约定条款。
   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请水东镇人民政府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9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宣州区审计局。
    本报告及有关整改情况随后将以适当方式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