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辈版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区政府> 行政权力运行> 行政权力运行结果> 行政处罚
索引号: 11341700MB1791406L/202211-00027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州环罚字[2022]1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11-22 发布日期: 2022-11-22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州环罚字[2022]1号)
发布时间:2022-11-22 14:58 来源: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安徽宣城市双宏禽业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41802MA2UFYEA3R,法定代表人:吴付田,地址:宣城市宣州区杨柳镇。

你企业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2年8月19日,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安徽宣城市双宏禽业专业合作社肉鸡养殖一场、二场、三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企业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肉鸡养殖一场、二场、三场养殖方式均由平养改为笼养,肉鸡养殖一场养殖规模由年出栏肉鸡49.5万只扩大到年出栏肉鸡170万只,肉鸡养殖二场养殖规模由年出栏肉鸡49.25万只扩大到年出栏肉鸡150万只,肉鸡养殖三场养殖规模由年出栏肉鸡49.85万只扩大到年出栏肉鸡270万只,养殖规模均扩大30%以上,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3.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5张;

4.安徽宣城市双宏禽业专业合作社养殖台账3份;

5.安徽宣城市双宏禽业专业合作社环评报告表部分内容及批复3份;

6.生态环境部《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1份

7.安徽宣城市双宏禽业专业合作社资产评估报告等。

2022年10月20日经补充调查,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安徽增值税发票1组,银行业务回单1组;

2.安徽华卫集团禽业有限公司《关于肉鸡场调整管理的通知》(华卫字[2014]24号)文件1份;

3.技术合同书1份等。 

你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30日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宣州环罚告字〔2022〕1号)和《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宣州环听告字〔2022〕1号)告知你企业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于2022年10月27日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宣州环罚告字〔2022〕2号)和《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宣州环听告字〔2022〕2号)告知你企业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企业逾期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经案件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捌万柒仟壹佰捌拾陆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户名:宣城市财政局               账号:187202445152

你企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未批先建裁量表。

 

                               2022年11月 22 日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