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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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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791406L/202209-00008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区环罚〔2022〕25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9-14 发布日期: 2022-09-14
索引号: 11341700MB1791406L/202209-00008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区环罚〔2022〕25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9-14
发布日期: 2022-09-14
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区环罚〔2022〕25号)
发布时间:2022-09-14 08:54 来源: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宣区环罚〔2022〕25号

宣城阳光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5830232976  

地址:宣城市宣州区五星乡刘福村            法定代表人:李迅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7月15日和8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超出环评范围建设了3条造粒生产线(包括1台混料机、3台造粒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

2.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3.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照片3张;

4.宣城阳光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设备采购发票5张;

5.安徽九州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宣城阳光新材料有限公司拟了解被评估设备市场价值而涉及的单项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九州评报字[2022]0712号)1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29日以《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宣区环罚告〔2022〕25号)和《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宣区环听告〔2022〕2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万陆仟陆佰捌拾柒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户名:宣城市财政局

账号:18720244515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2022年9月13日

 

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