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溪口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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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50187E/202208-00042 组配分类: 政策性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溪口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宣州区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8-29 发布日期: 2022-08-29
索引号: 11341703003250187E/202208-00042
组配分类: 政策性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溪口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宣州区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8-29
发布日期: 2022-08-29
宣州区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2-08-29 15:02 来源:溪口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加强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过程中的信息安全管理,确保核对机构和工作人员履行好信息安全主体责任,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是指对申请政府社会救助部门实施的各类救助项目的家庭经济状况所进行的核对核查,包括线上核对和线下核查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从事核对工作的人员,以及乡镇(街道)、村(社区)等所有从事信息核对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核对工作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要求进行,无授权不核对,无委托不核对,核对工作人员应当对核对对象的《授权书》和救助部门的《委托书》等进行审核后方可启动信息核查工作。

第五条  乡镇(街道)、村(社区)等所有从事信息核对的工作人员应与区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签订保密协议,切实履行保密职责和义务,对涉及核对对象个人隐私的相关信息保密。

第六条  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指定专人负责核对信息系统的相关操作。操作人员因工作调整发生变动的,应当严格确认系统安全后履行交接账户、密码、档案资料等手续,离岗人员不得保留任何核对数据资料,并承担与任职期间同样的保密义务,新任人员应及时与区核对中心签订保密协议。

第七条  核对工作人员不得将含有核对信息相关资料擅自带离工作岗位,不能通过任何途径泄露给第三方,违反本规程,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侵犯核对对象合法权益的,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条  核对信息系统应当在设有安全防护措施的政务外网和计算机上操作。不得安装与工作无关的商业游戏类软件。计算机及系统设置参数不得任意更改。

第九条  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加强对核对平台使用的硬软件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维护杀毒,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网络攻击等行为造成核对相关数据信息的泄露。

第十条  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指定专人负责核对档案的管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工作要求和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尊重和保护核对对象个人隐私。核对档案应在救助部门或核对机构内查阅,查阅过程中应确保不被拆阅、涂改、标记、摘录,查阅完成后应当场清点归档。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应当提高信息网络安全应急能力,在发生信息数据泄露等突发安全事件时及时处理,最大可能消除事件影响。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本着对核对对象负责,对委托部门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制,对因故意或过失引起信息泄露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