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530K/202208-00006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本级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名称: | 【2022年度】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2-08-18 | 发布日期: | 2022-08-18 |
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530K/202208-00006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本级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名称: | 【2022年度】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2-08-18 |
发布日期: | 2022-08-18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宣区行复字〔2022〕15号
申请人:杨**
被申请人:宣城市宣州区向阳街道办事处,地址:宣城市宣州区向阳镇政府。法定代表人:陈贤玉,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2年3月8日作出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核,本机关依法于当日予以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答复,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依据。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向阳办事处兑现2017年7月10日承诺书。
申请人称:2017年7月10日,向阳镇政府给予的承诺“项目来了,给予同等享受同等对待”,现G50高速项目来了,仍没有给予享受。要求向阳镇政府兑现承诺书(原7号地项目没有同等享受,同等对待)。
申请人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承诺书》;3.《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的被征收的土地位于向阳街道**社区,系熏化路以东、滨湖路以南、向阳路以西、宣广高速以北合围区项目(七号收储地)。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2015年10月30日下发的《关于宣城市2015年第9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5〕765号)文件精神,宣城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12月2日分别下发了《宣城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宣征字〔2015〕46号)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宣征补字〔2015〕46号)。按照宣州区人民政府下发的征迁任务清单,答复人与**社区签订了土地征收协议,对被征收农户的土地承包面积和地面上的附属物进行测量和登记,并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核算,七号收储地农用地补偿标准为41140元/亩,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补偿标准为23375元/亩。答复人对七号收储地范围内的所有被征收人均按照前述规定的标准实施征地补偿,实现了同等享受、同等对待。二、近年来,向阳街道、**社区一直积极向市、区两级反映,*树、*塘村两个村民组的土地已经全部征收,但是G50高速外还有部分住房没有征收,请求市、区两级考虑该两个村民组实际情况,尽快把该两个村民组纳入征收范围或对该两村民组剩余住房实施代征。综上所述,答复人积极履行承诺,因此,答复人作出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合法,依法驳回对申请人杨**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了下列证据依据材料:1.《关于宣城市2015年第9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2.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3.《宣城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宣征字〔2015〕46号);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宣征补字〔2015〕46号);5.信访办案流程截图。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0日,因滨湖路项目建设需要,需征收*树组张**、李**、杨**1、杨**、宋**、杨**2、杨**3、杨**4、杨**5等户村民土地,被申请人向*树村民组部分村民作出承诺:一、**项目组有义务、有责任向上级机关汇报村民意见、建议;二、**项目组在该区域代表国家征收土地及房屋、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同等对待杨**1等七户老百姓;三、虽这次滨湖路项目征收的是杨**1等七户的土地、**项目组应考虑本区域实际情况,争取项目;四、如有政府相关惠民项目,*树村民组张**、李**、杨**1、杨**、宋**、杨**2、杨**3、杨**4、杨**5等户,应同等享受、同等对待;五、如没有项目落户,**项目组要创造条件,争取项目及早落户。2022年1月5日,申请人通过电话向安徽省信访局反映:其曾反映2019年其土地被向阳办征用,向阳办没有履行2017年签订的承诺书约定,要求向阳办履行承诺书条款,现对向阳办的处理不满,要求重新核实处理。2022年3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内容为“杨**先生:2022年1月5日,您通过网上信访反映‘2019 年您土地被向阳办征用,向阳办没有履行 2017 年签订的承诺书约定,要求向阳办履行承诺书条款’的问题(信访件编号DH3422010500 22 ),本机关受理后,高度重视,多次安排专人予以调查处理您所反映的问题。对您所反映的问题,经认真调查核实,根据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经研究作出处理决定如下:经调查,您反映的被征收的土地位于向阳街道**社区,系熏化路以东、滨湖路以南、向阳路以西、宣广高速以北合围区项目(七号收储地)。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2015年10月30日下发的《关于宣城市2015 年第9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5〕65号)文件精神,宣城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12月2日分别下发了《宣城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宣征字〔2015〕46号)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宣征补字〔2015〕46号)。向阳街道对《宣城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进行了张贴,组织召开了村民小组会议,对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方案进行政策讲解和宣传。按照宣州区人民政府下发的征迁任务清单,向阳街道与**社区签订了土地征收协议,对被征收农户的土地承包面积和地面上的附属物进行测量和登记。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向阳街道**社区为一类地,其中农用地:土地补偿费18700元/亩(土地补偿费的30%归村集体所有),安置补偿费28050元/亩;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土地补偿费9350元/亩,安置补偿费14025元/亩。根据核算,七号收储地农用地补偿标准为41140元/亩,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补偿标准为23375元/亩。经查,您的农用地0.8亩,补偿金额为32912元;林地1.186亩,补偿金额48792元;林地上面附属物6000元/亩,补偿金额7116元,总计补偿金额88820元,并已经打卡至您的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账户,账户号为:10014608712810000000016。至于您反映向阳办没有履行2017年承诺书约定的问题。针对*树、*塘村民组村民提出的,两个村民组土地已经全部征收,但是G50 高速外还有部分住房没有拆迁,要求对该两村民组剩余住房进行代拆的问题,向阳街道、**社区近年来一直积极向市、区两级反映和争取,要求市、区两级考虑该片区实际情况,尽快把该片区纳入征收范围,对*树*塘两村民组剩余住房予以代拆。若对上述意见不服,请于60日内向宣州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于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信访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本案中,申请人通过信访的形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承诺,被申请人作出《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内容为对申请人户土地征收与补偿情况、承诺履行情况作出的解释性、说明性回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另需要说明的是,被申请人作出信访答复时,将对信访事项不服的救济途径告知为“请于60日内向宣州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于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明显不当,应予以纠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杨**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 2024宣州区人民政府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维电话:(0563)3027267 传真:(0563)3023029
举报电话:(0563)3027267
皖ICP备05004400号-1 网站标识码:3418020037 皖公安备案 34180202000313 本站已支持IPv6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