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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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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791406L/202208-00005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区环罚〔2022〕22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8-03 发布日期: 2022-08-03
索引号: 11341700MB1791406L/202208-00005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区环罚〔2022〕22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8-03
发布日期: 2022-08-03
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区环罚〔2022〕22号)
发布时间:2022-08-03 17:26 来源: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卢映红:

身份证号码:******************

身份:宣城市巨鑫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采纳情况

你现担任宣城市巨鑫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该企业的直接责任人。

根据群众举报的相关线索,我局于2022年7月19日对宣城市巨鑫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企业年产68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技改项目(一期)部分废水池未按环评要求建设,雨污分流不完善,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4份;

3.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照片8张;

4.年产68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技改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附图10《厂区雨污管走向示意图》。

宣城市巨鑫建材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22日以《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宣区环罚告〔2022〕22号)和《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宣区环听告〔2022〕22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以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我局对你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户名:宣城市财政局               账号:18720244515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2022年8月3日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