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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50064D/202309-00012 组配分类: 政策与标准
发布机构: 洪林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其他
名称: 城市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9-07 发布日期: 2023-09-07
索引号: 11341703003250064D/202309-00012
组配分类: 政策与标准
发布机构: 洪林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其他
名称: 城市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9-07
发布日期: 2023-09-07
城市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9-07 11:01 来源:洪林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城市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一、救助对象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

(四)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指因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家庭负担能力,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边缘家庭标准的患者本人);

(五)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在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中,要重点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其中对符合上述医疗救助条件的农村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予以重点救助。

二、救助病种

(一)对重点救助对象(指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不设病种限制。

(二)对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实施医疗救助,须是大病或重症慢性病。主要病种是:严重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乳腺癌、宫颈癌等各种恶性肿瘤、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重性精神疾病、晚期血吸虫病等。

三、救助标准

(一)重点救助对象

对重点救助对象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

(二) 特困供养人员

按个人自付部分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为15000元。

(三)城乡低保对象

按个人自付部分的7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为10000元。

(四)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

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总额超过2万元以上的,适当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为4000元。

(五)城乡低保户重症慢性病患者

没有经济能力住院,但又不得不长期治疗,其医疗费用在获得新农合和医保办补偿(报销)后,持有“慢性病门诊医疗卡”的按个人医疗自付费用总额55%救助,对尿毒症患者透析费用按个人自付部分的7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为10000元。

(六)定额救助人员

对农村0-14周岁,符合《安徽省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并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0版)》和《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障医疗康复项目范围及残疾儿童抢救性医疗康复按病种补偿试点方案》的按照省规定标准执行。

(七)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农村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经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保险补偿及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年度给予一次性救助4000元。

重度精神病患者经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保险补偿及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年度给予一次性救助4000元。

本《方案》个人自付部分是指新农合(医保)可补偿(报销)的部分减去新农合(医保)实际补偿(报销)的部分。

四、医疗救助方式

(一)资助参合参保

1、资助特困供养人员参合(参保),代其交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资金。

2、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可视财力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参合(保)资金。

(二)实施住院救助

对救助对象中的大病及重症慢性病患者,视情实施医前、医中或医后救助。

(三)实施门诊救助

对特困供养人员,视资金情况给予1000元以内的小额门诊医疗救助。

五、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即时结算

1、定点医院凭救助对象个人身份证件给予治疗,并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先行垫付救助资金,再统一与民政局直接结算。

2、救助对象中的大病及重症慢性病患者到市外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新农合(医保)补偿(报销)后就近由所在镇(街道)定点医院办理医疗救助,但需要有所在镇(街道)民政办出具同意办理证明。

3、定点医院与民政局结算时提供新农合(医保)结算单、医疗救助结算单、救助统计表。结算单据应有救助对象签字确认并加盖医院公章。

(二)手工结算

申请人持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街道(镇)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街道(镇)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审核;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财政部门接到民政部门的审批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打入其指定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对农村医疗救助对象,要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到户。如遇突发性大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核、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三)规范医疗救助台帐,建立信息准确、数据完善的救助花名册,掌握资金收支情况。加强救助档案管理,要在电子档案基础上,建立完善纸质档案,确保个人救助档案中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费用结算清单、医疗费用凭证、出院小结等相关凭证齐全。

六、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医疗救助资金通过财政安排、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

(一)市财政按照不少于上年度省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10%配套医疗救助资金。

(二)财政部门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和定点医疗机构为救助对象先行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后,由财政部门定期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定点医疗机构资金专户,并通知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其余医疗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持有关证件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

(三)坚持“量入为出、年度平衡”的资金管理原则,对救助对象实施及时救助。当年救助资金结余不超过年救助资金总量的10%。

七、职责分工

(一)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主管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二) 民政部门应加强医疗救助和各种保险制度的政策衔接,改进资金结算办法,完善“一站式”管理服务,实现不同医疗保障制度间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共享,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方便困难群众。

(三)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为保障医疗救助工作正常开展,市级财政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四)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资助救助对象参合和参保的相关工作,协助、配合民政部门完善“一站式”管理服务和做好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五)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八、有关要求

(一)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营私舞弊者或延误救助时限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单位,追回所套取的资金,取消其医疗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的资格;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个人,当地民政部门必须如数追回所骗资金,并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

(四)加强医疗救助与社会力量衔接机制建设,支持、引导社会力量积极捐赠资金、参与医疗救助。

(五)本实施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