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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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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399171142Q/202207-00041 组配分类: 行政裁决
发布机构: 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7-15 发布日期: 2022-07-15
索引号: 11341703399171142Q/202207-00041
组配分类: 行政裁决
发布机构: 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7-15
发布日期: 2022-07-15
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发布时间:2022-07-15 15:07 来源: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州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案号:皖宣知法裁字〔2022〕2号、皖宣知法裁字〔2022〕3号

 

 

请求人:佛山市奈心卫浴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候雨花

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梧村西围工业区大道自编8号A03铺位

委托代理人:章红华

工作单位:佛山市奈心卫浴科技有限公司

职务:工作人员

 

被请求人:宣城市盛峰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雪飞

住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寒亭镇寒亭工业集中区

 

被请求人:宣城市杜菲尔卫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雪飞

住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济川九洲六期市场4幢15号

 

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召兵

工作单位:宣城市盛峰商贸有限公司、宣城市杜菲尔卫浴有限公司

职务:工作人员

案由:“佛山市奈心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宣城市盛峰商贸有限公司宣城市杜菲尔卫浴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 ZL201930592161.8 )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就其浴缸(2)”专利(专利号: ZL201930592161.8 )与被请求人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立案受理后,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组成合议组,于2022年6月 29 日进行了线上线下口头并案审理,请求人委托代理人线上参加了口头审理,被请求人宣城市盛峰商贸有限公司、宣城市杜菲尔卫浴有限公司、被请求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口头审理。本案现已审结。

请求人称: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9日申请了专利号为:ZL201930592161.8,专利名称为 “浴缸(2)”的外观专利, 2020年4月10日获得专利授权,2022年4月24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涉案专利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人取得上述专利权后,发现被请求人宣城市盛峰商贸有限公司未经请求人许可在天猫平台杜菲尔旗舰店销售的“杜菲尔亚克力浴缸(型号33045)”、宣城市杜菲尔卫浴有限公司在天猫平台白海豚卫浴旗舰店销售的“白海豚亚克力浴缸(型号9045)”产品侵犯了涉案专利专利权。主张:要求被请求人宣城市盛峰商贸有限公司、宣城市杜菲尔卫浴有限公司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销毁用于生产的5套浴缸模具(0.9m模具,1m模具,1.1m模具,1.2m模具,1.3m模具),及生产完成的侵权浴缸产品;2.由专利管理部门对被请求人进行相应处罚;3.赔偿请求人相关经济损失贰拾万元人民币,2022年4月份前下架侵权商品,每逾期一个月,赔偿增加十万元;4.在被请求人天猫网店公开道歉三个月。

被请求人宣城市盛峰商贸有限公司、宣城市杜菲尔卫浴有限公司辩称:

1.天猫平台销售的“杜菲尔亚克力浴缸(型号33045)”、“白海豚亚克力浴缸(型号9045)”产品为许诺销售且没有生产行为。

2.被控侵权产品设计特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不侵犯涉案专利专利权。

3.被控侵权产品属于现有设计,不侵犯涉案专利专利权。

请求人向本合议组提交了以下证据:

A1.宣城市盛峰商贸有限公司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截图;

A2.宣城市杜菲尔卫浴有限公司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截图;

A3.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号:ZL201930592161.8)及文本;

A4.专利年费缴费票据;

A5.专利权评价报告;

A6.天猫平台白海豚卫浴旗舰店销售亚克力小户型浴缸家用独立式日式深泡浴盆坐式可移动网红迷你浴池产品网页截图;

A7.天猫平台杜菲尔旗舰店销售杜菲尔浴缸小户型日式加深亚克力独立家用转角浴盆迷你0.9m-1.3米产品网页截图;

A8.亚克力小户型浴缸家用独立式日式深泡浴盆坐式可移动网红迷你浴池产品照片;

A9.小户型日式加深亚克力独立家用转角浴盆迷你0.9m-1.3米产品照片;

A10.向天猫平台投诉“白海豚卫浴旗舰店”侵犯专利权投诉信息截图;

A11.向天猫平台投诉“杜菲尔旗舰店”侵犯专利权投诉信息截图;

A12.“白海豚卫浴旗舰店”买家秀网页截图。

被请求人宣城市盛峰商贸有限公司、宣城市杜菲尔卫浴有限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

B1.京东商城:https://item.jd.com/3849178.html#none科勒浴缸K-99017T-0希尔维产品主页及销售截图和用户评价;

B2.极果网:http://m.jiguo.com/mb/article/article/21831.html科勒希尔维浴缸产品宣传推广截图。

B3.专利名称为浴缸,专利号为ZL201730682083.1专利。

本合议组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请求人宣城市盛峰商贸有限公司、宣城市杜菲尔卫浴有限公司对证据A1-A5均无异议,本合议组依法予以确认。对有争议的证据,本合议组认定如下:1.被请求人宣城市盛峰商贸有限公司、宣城市杜菲尔卫浴有限公司对证据A6-A7均有异议,本合议组认为,被请求人对上述证据的异议实际上是针对其证明目的,被请求人否认有销售行为,承认有许诺销售行为,故该证据应予以采纳。2.被请求人宣城市盛峰商贸有限公司、宣城市杜菲尔卫浴有限公司对证据A8-A9均有异议,被请求人称:没有生产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请求人在双方质证环节,主动说明不知道被请求人是否有生产被控侵权产品行为,证据A8-A9没有来源、购买记录予以佐证,缺乏证据认定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故证据A8-A9不予以采纳。3.被请求人宣城市盛峰商贸有限公司、宣城市杜菲尔卫浴有限公司对证据A10-A11均有异议,认为被请求人在收到答辩通知书后已主动下架,并不是投诉后处罚下架。本合议组认为,被请求人已承认有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行为,主动还是处罚下架与本案无关联,故上述证据不予以采纳4.被请求人宣城市杜菲尔卫浴有限公司对证据A12有异议,称:买家秀上传的产品照片不是被请求人销售的,该网页截图许诺销售的产品为渲染图,且不是被控侵权产品。请求人没有对该证据辅以公正购买、买家秀证人证言等佐证,无法确定买家秀上传的产品照片与本案的关联性,该证据不予以采纳。5.请求人对证据B1-B3均有异议,请求人认为科勒产品与涉案专利均是合法的专利。本合议组认为,请求人对上述证据的异议实际上是针对其证明目的,但对证据证明目的的异议并不影响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故该证据应予以采纳。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答辩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合议组认定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29日,请求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该外观设计名称为浴缸(2),授权公告日为2020年4月10日,专利号:ZL201930592161.8。请求人就涉案专利最新缴纳年费的时间为202111月2日。

2.天猫平台杜菲尔旗舰店运营主体为被请求人宣城市盛峰商贸有限公司,被请求人在该旗舰店许诺销售的“杜菲尔亚克力浴缸(型号33045)”产品,其对应的产品名称为:杜菲尔浴缸小户型日式加深亚克力独立家用转角浴盆迷你0.9m-1.3米。天猫平台白海豚卫浴旗舰店运营主体为被请求人宣城市杜菲尔卫浴有限公司,被请求人在该旗舰店许诺销售的“白海豚亚克力浴缸(型号9045)”产品,其对应销售的产品名称为:小户型浴缸家用独立式日式深泡浴盆坐式可移动网红迷你浴池。被请求人宣城市盛峰商贸有限公司、宣城市杜菲尔卫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销售的“杜菲尔亚克力浴缸(型号33045)”、“白海豚亚克力浴缸(型号9045)”为同一款产品。

3.请求人主张被请求人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行为没有依据,被请求人宣城市盛峰商贸有限公司、宣城市杜菲尔卫浴有限公司属于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行为。

本合议组认为:

1.在本合议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当庭进行了外观设计对比。请求人主张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保护点为浴缸主体并不包含浴缸裙边。坐板配件非浴缸主体不可分割部分且不属于浴缸主体,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为浴缸主体,不包含配件外观专利。

被请求人主张涉案专利浴缸内部的高低位台阶和坐板设计特征已被证据B1-B2公开,高低位台阶已被证据B3公开,不属于涉案专利的设计要点。

本合议组认为,证据B1公开日期为2018年4月6日和2018年9月14日,证据B2公开日期为2017年6月12日,证据B3申请日申请日为2017年12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7月20日。均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可以作为判定涉案专利设计要点的依据。证据B1-B2公开了涉案专利浴缸内部高低位台阶和坐板,坐板不仅具有装饰性且具有功能性。证据B3公开了涉案专利浴缸内部高低位台阶。涉案专利浴缸内部高低位台阶及坐板应当不能认定为涉案专利的设计要点,涉案专利设计要点主要体现在外立面形状的设计。

《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均是浴缸,两者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时,应当将被控侵权产品设计特征与涉案专利设计特征进行比对。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二者构成了实质性差异,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4.请求人主张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销毁用于生产的5套浴缸模具(0.9m模具,1m模具,1.1m模具,1.2m模具,1.3m模具),及生产完成的侵权浴缸产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请求人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请求人宣城市盛峰商贸有限公司、宣城市杜菲尔卫浴有限公司有生产行为,请求人没有有效提供证据证明被请求人宣城市盛峰商贸有限公司、宣城市杜菲尔卫浴有限公司有销售行为。

请求人主张由专利管理部门对被请求人进行相应处罚;赔偿请求人相关经济损失贰拾万元人民币,2022年4月份前下架侵权商品,每逾期一个月,赔偿增加十万元;在被请求人天猫网店公开道歉三个月。上述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1.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侵权不成立。

2.驳回请求人请求人主张。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议组长:吴雪辉

理 员:裴志新

理 员:魏  

 

 

 宣州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盖章)

   2022     7    15  

 

 

书记员:梁羽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