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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宣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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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691067764l/202206-00005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安徽宣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宣城高新区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制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6-27 发布日期: 2022-06-27
索引号: 11341703691067764l/202206-00005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安徽宣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宣城高新区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制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6-27
发布日期: 2022-06-27
宣城高新区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2-06-27 15:42 来源:安徽宣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开范围)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宣城高新区管委会及内设机构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公开原则)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第四条(公开内容)

及时更新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主动公开本单位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政策法规:部门文件、规范性文件立改废、规章、法律法规

(二)重大决策预公开:意见征集、意见反馈、决策公开制度

(三)规划计划:计划总结、工作规划,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四)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五)机构领导、机构简介、内设机构、下属单位

(六)本部门决算情况、本部门预算情况、本部门“三公”经费情况、财政专项资金、部门项目

(七)应急管理:应急预案、应对情况、预警信息

(八)精准脱贫

(九)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十)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十一)招标采购:招标采购预算,中标、成交及实施情况;

(十二)新闻发布:制度安排、新闻发布会及其他发布实录

(十三)政策解读:上级政策解读、负责人解读、部门解读

(十四)回应关切

(十五)监督保障:公开制度、专项工作、工作推进

第五条(不予公开内容)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经依法审查,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四)涉及自然人身份、通信、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生物特征等个人隐私,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涉及投诉举报人姓名或者名称等的信息;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公开主体)

宣城高新区管委会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对其制作以及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

第七条(协调事项)

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其沟通、协商,经其确认后方可公开。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提请政务公开办协调。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第八条(公开渠道)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全部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开(只向特定对象公开的除外),还可通过设立政府信息查阅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或利用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九条(公开期限)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保障措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要定期评估、动态调整。规范性文件应进行全生命周期的规范管理。

第十一条(适用范围)

宣城高新区管委会及内设机构公开依照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宣城高新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