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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6294/202206-00075 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文昌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它 / 其他
名称: 文昌镇宅基地管理实施方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6-24 发布日期: 2022-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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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文昌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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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文昌镇宅基地管理实施方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6-24
发布日期: 2022-06-24
文昌镇宅基地管理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2-06-24 14:34 来源:文昌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昌镇宅基地管理实施方案

一、加强村庄建房管控

各村要牢固树立“规划即法”意识,宅基地的选址及规模应符合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村庄规划。农户建房实行一房一议,严格按照申请审批流程进行规范建设,禁止一切未批先建违规操作。同时,农村村民建设住宅要与旧村改造、土地整治相结合,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宅基地、空闲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要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二、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

(一)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

1.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2.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4.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建房标准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的面积标准:每户宅基地面积为160平方米,建房总层数不超过3层,高度檐口不得超过10米;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分户建房条件和“一户一宅”宅基地面积标准。农村村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超过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宅基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三)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

1.申请。农村村民需要宅基地用地建房的,应当填写《农

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提交相关申请要件,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2.公示。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当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宅基地分配方案(拟用地位置和面积)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修改宅基地分配方案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再予以公示;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上报审查。

3.审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村房管员及时介入现场调查)应当在收到材料后5日内完成,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没有编制村庄规划的,审查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的村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是否征求了拟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4.报送。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

(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盖章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四)农村宅基地申报材料

村级组织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以下申报材料:

1.农户个人申请书

2.农村宅基地(规划)申请表(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纸)

3.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签字按手印)

4.户口簿复印件(农户家庭信息齐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5.四邻意见证明书(四邻签字照片)

6.村民小组会议记录(会议照片)

7.婚姻状况证明

8.建房公示材料和图片

三、严格农村宅基地审批

(一)明确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

1.部门联审。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由镇农办负责牵头联合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城建城管中队、村委会协管人员一同参与,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涉及林业、水利、电力、公路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2.乡镇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开会研究。经审核认为宅基地申请和用地审批符合条件、报送材料完备的,应当自联审合格之日起,由镇农办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经联审不符合宅基地和用地审批申请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答复申请人(电话、短信、告知通知单等形式),并说明理由;属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相关要求。村民申请在符合村庄规划的现有宅基地上改建住宅的,在不突破规定宅基地面积、符合农房规划设计要求、不涉及切坡建房的情况下,确需改建的,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简易审批程序。

3.施工查验。建房户在施工前通知乡镇人民政府,由农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巡查,村干部、协管员等进行监管。对发现未按照宅基地审批内容建设的应及时处置,提出整改意见并记录在案。

4.竣工核查。建房户建房结束后,及时向村委会递交验收申请,由村委会通知乡镇有关部门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实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建房户凭相关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明,经验收不合格未按照宅基地审批内容私加扩建、违规建设,不予开具证明并要求建房户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再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合格后开具验收证明并在验收表记录整改完成内容、时间,对拒不整改的建房户按违法建筑进行处理。

(二)严格审查农村宅基地条件

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宅基地选址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2.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3.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4.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5.在地质灾害易发区选址建房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

6.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三)农村建房行为进一步明确“八不准”

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四、严格责任落实

各部门、村委会按照法定职责切实履行执法监管责任。镇农办负责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查处“未批先建”、“骗取批建”“私加扩建”、未按照审批内容建设等违法行为,一律按违法建房给予处理,不予补办、办理、登记不动产证;自然资源规划负责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包括耕地保护、用途管控等方面执法;镇城建办负责对违反乡镇规划、村庄规划、未完善建房审批的违规建房建筑工程建要全设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城管中队负责对全镇辖区内进行巡查发现不符合审批手续、占用耕地违法行为依法制止,并报备给相关部门;村委会负责审查申请人的真实性,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制度,对农村村民宅基地建房过程中加强监管力度,防止存在扩建或与审批面积不一致,在开工放样时,到现场查看是否与申报面积相符,如果不相符,要求及时整改,并报备镇宅基地办公室。宅基地管理办法依照《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宣州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组织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