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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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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791406L/202206-00014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区环罚〔2022〕4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6-10 发布日期: 2022-06-10
索引号: 11341700MB1791406L/202206-00014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区环罚〔2022〕4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6-10
发布日期: 2022-06-10
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区环罚〔2022〕4号)
发布时间:2022-06-10 10:53 来源: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恒信洁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090754614M

地址:宣城市宣州区向阳街道             法定代表人:黄少才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采纳情况

2022年4月26日,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你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企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人工配料、敷粘工段正在作业,未在密闭空间内,未配套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也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3.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5份。 

你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5月31日以《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宣区环罚告〔2022〕4号)和《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宣区环听告〔2022〕4号)告知你企业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企业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企业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三万零捌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户名:宣城市财政局               账号:18720244515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企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2022年6月 10 日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