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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500210/202205-00020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宣州区交运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名称: 《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修订)》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5-25 发布日期: 202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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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宣州区交运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名称: 《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修订)》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5-25
发布日期: 2022-05-25
《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修订)》解读
发布时间:2022-05-25 11:04 来源:宣州区交运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关于修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6号),结合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的相关要求,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合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新要求,提升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水平,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厅政策法规处修订了《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修订《实施办法》是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全面建设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的要求。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第十五条“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明确规定:“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本地区各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对外公布。”修订《实施办法》,完善自由裁量规则,有利于在新发展阶段持续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交通运输法治部门。
  (二)修订《实施办法》是坚持执法为民、全面推进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的要求。
  修订《实施办法》,完善自由裁量规则,有利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关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见》,推行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和告知承诺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坚持寓服务与执法,让交通运输从业人员感受到执法的力度和温度。
  (三)修订《实施办法》是推深做实综合执法改革“后半篇”文章,提升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水平和行业形象的需要。
  修订《实施办法》,将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相结合,为自由裁量基准体系打下基础,有利于压缩裁量空间,切实避免执法随意性,对于合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预防行政执法权力滥用、构建有效的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利于完善综合执法制度,提高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水平,树立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队伍的新形象。

 二、起草过程
  根据厅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指示精神,我处牵头起草了《实施办法》(初稿)。在草拟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关于修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决定》的规定,立足交通运输工作实际,提出《实施办法》(初稿),征求了各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和省交通综合执法局的意见,再次修改完善形成定稿。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从三个方面,进一步完善自由裁量规则,为全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体系的修订奠定基础。
  (一)修改执法主体。将执法主体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执法部门(简称执法部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相衔接,适应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需要。
  (二)完善不予处罚和从轻处罚等适用情形。我厅与省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在全省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行政处罚法》也修订了不予处罚、从轻处罚等适用情形。《实施办法》增加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等适用情况,进一步完善不予处罚、从轻处罚等适用情形。
  (三)完善制度公示和备案。《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省级执法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或者实际情况,定期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向社会公开,明确省级备案部门为“省司法厅”。设区的市通过地方立法设定的行政处罚,其自由裁量权基准由市级执法部门自行制定,明确市级备案部门为“市司法部门和省级执法部门”。同时增加市、县执法部门的修订建议权,市、县执法部门可以结合本地执法实际,向省级执法部门提出修订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