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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40XL/202210-00017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宣州区卫健委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宣州区卫生健康委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及事项清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10-17 发布日期: 2022-10-17
索引号: 1134170300324940XL/202210-00017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宣州区卫健委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宣州区卫生健康委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及事项清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10-17
发布日期: 2022-10-17
宣州区卫生健康委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及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2-10-17 10:35 来源:宣州区卫健委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州区卫健委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及事项清单

 

根据宣州区商事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文件《关于做好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要求》(宣区商改联办【2022】2号文件)要求,结合卫健系统业务工作实际,制定本抽查计划及抽查事项清单,由委属卫健单位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按照抽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一、总体原则

(一)坚持依法监管原则。严格执行卫生健康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有序进行,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

(二)坚持公正高效原则。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三)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二、工作任务

(一)制定发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对承担主管业务范围内的监管事项进行梳理,制定随机抽查计划清单、事项清单(附件),明确抽查事项名称、内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等。

(二)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卫健委开展的监督检查,除有初步证据或线索证明明显涉嫌违法、由卫健委依法立案查处的外,均须通过抽签等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三)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根据各监管对象情况合理确定,以不影响公正与效率为前提,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四)强化随机抽查结果应用。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加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要建立“一抽查双公示”制度,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抽查计划

(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的抽查,4月至10月份。

(二)医疗卫生监督检查的抽查,4月至10月份。

(三)公共场所的监督检查的抽查,4月至10月份。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广随机抽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加强对随机抽查工作的组织部署、督促指导和业绩考评,确保随机抽查工作取得明显实效。

(二)强化责任落实。根据本抽查计划要求,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要具体细化推进随机抽查的任务和步骤,明确工作进度要求,落实责任分工,强化过程管控,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三)强化宣传培训。随机抽查是行政执法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执法人员培训,转变执法理念,探索完善随机抽查监管办法,不断提高执法能力。

 

 

附件1:2022年度宣州区卫生健康委“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附件2:2022年度宣州区卫生健康委“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宣城市宣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 年4月8日


附件1:2022年度宣州区卫生健康委“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抽查计划编号

抽查计划名称

抽查任务编号

抽查任务名称

抽查类型

抽查比例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范围

抽取 日期

备注

202201

2022年度宣州区卫生健康委双随机抽查计划

01

2022年宣州区卫生健康委双随机抽查计划

定向抽查

10%(上级部门有具体要求的以上级要求为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2022年4月至10月

企业信用分类监管

202202

2022年度宣州区卫生健康委双随机抽查计划

02

2022年宣州区卫生健康委双随机抽查计划

定向抽查

5%(上级部门有具体要求的以上级要求为准)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拒绝卫生监督;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2022年4月至10月

企业信用分类监管

202203

2022年度宣州区卫生健康委双随机抽查计划

03

2022年宣州区卫生健康委双随机抽查计划

定向抽查

50%(上级部门有具体要求的以上级要求为准)

医疗卫生监督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情况。主要是医疗机构执业资质;是否存在超出核准科目、登记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开展某些特定医疗技术是否取得相应的技术准入证明文件(器官移植、限制开展的第三类医疗技术等);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情况。

2022年4月至10月

企业信用分类监管

 

 

 

 

 

 

 

 

 

 

附件2:2022年度宣州区卫生健康委“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

对象

事项

类别

检查

方式

检查

主体

检查依据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公共场所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1.《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第十条、第十二条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2

饮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对饮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饮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3

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监督检查

对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 第三十四条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 35 号)第六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4.《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5.《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四条

6.《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

7.《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9号)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三条

8.《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3号)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

9.《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令第1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

10.《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三条

11.《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2号)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

12.《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4号)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

13.《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令第12号) 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15.《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16.《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0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人员的“两非”行为的监督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

2.《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3.《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卫计委9号令)第二十条

4.《关于印发全国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实施办法》等

对医疗机构配置和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情况的监督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