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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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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426F/202209-00051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宣州区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转发宣城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宣城市2022年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9-06 发布日期: 2022-09-06
索引号: 11341703003249426F/202209-00051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宣州区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转发宣城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宣城市2022年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9-06
发布日期: 2022-09-06
转发宣城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宣城市2022年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06 10:39 来源:宣州区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关于印发宣城市2022年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大主动发现力度,通过线上信息预警、线下走访

摸排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社会救助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二、加强动态管理,对在册的低保、特困对象开展定期

复核,根据家庭财产、收支等变化,及时作出增发、减发和退出的决定,调整事项应在救助档案内记载。动态管理表报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科备案。

三、落实探视巡访制度,做好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

活保障、居所安全管理和委托照料服务等工作,动态掌握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健康状况、精神状态和基本生活保障等情况,确保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探视巡访做好相关记录。

四、用足用好临时救助政策,有效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

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对低保、特困、孤儿等民政救助对象符合临时救助政策的,可以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对实施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的,需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实现综合救助。

五、长期末端公示应每月进行更新。

 

附件:《关于印发宣城市2022年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宣城市宣州区民政局

                                                                        2022年4月22日


关于印发宣城市 2022 年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宣城市 2022 年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宣城市 2022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方案》及《宣城市 2022 年临时救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宣城市民政局

                                                                                                      2022 年 4 月 12 日

宣城市 2022 年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有关 要求,不断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 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 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 268 号)及省、市民生实事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 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和  对安徽作出的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  度,统筹发展社会救助体系,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  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不断满足困难群众日益增长的 美好生活需要,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
    二、目标任务
不断完善低保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加强动态管理,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做到低保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三、实施内容
    (一)保障范围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 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确认程序,可以获得低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
    2.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4.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保障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市政府公布标准执行。对获得最低 生活保障家庭中的 A 类、B 类人员,分别按不低于其本人低保补助水平的 30、20 增发低保金。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对象按照就高原则核定低保金,不重复获得。
    (三)申请认定
    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皖事通—皖救一点通”进行网上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具体申请、确认程序按照《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1〕76 号)和省、市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文件规定执行。
    (四)动态管理
    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低保家庭 开展定期核查。A、B 类家庭,每年核查一次;C 类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县级  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低保家庭的人口、收支、财产等变化情况,及 时作出增发、减发、停发低保金决定。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县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各负其责,加 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民政部门  牵头统筹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财政部门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 作,按规定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加强资金统筹。县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推进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 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三)强化考核监督。建立健全低保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加 大对低保制度的督促检查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增强约束力和工  作透明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 领低保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宣城市 2022 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有关要求,不断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 号)、《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 456 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 号)、《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皖民社救字〔2021〕74 号)及省、市民生实事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和对安徽作出的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不断完善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织密特困供养对象安全网,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二、保障对象
    具有我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  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 养范围。
    三、保障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 年度当地城乡人均消费性支出的 6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3 倍确定,就高不就低。基本生活标准包括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救助供养对象领取养老服务补贴、承包土地收益、房屋  租金等个人财产性收入。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市政府公  布标准执行。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财政补助标准并 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备案。
    (二)照料护理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基 本生活标准的 10确定,根据特困人员不能自理程度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体现差异性。到 2022 年底,各地城市和农村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均达到 60。
    四、实施程序
    (一)申请及受理程序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皖事通—皖救 一点通”进行网上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 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 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签署所提供申请材料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 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二)审核确认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 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 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开展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 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 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 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 7 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审联批予以确认,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 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五、动态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 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 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 救助供养手续。
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所在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公示期为 7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作出终止决定并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 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应当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居)民委员会。
    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 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供养对象每年都应进行抽查核实。供养对象实行县(市、区)、 乡镇(街道)两级档案管理;省、市、县民政部门建立特困供养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六、资金筹措及管理
    (一)资金来源。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级福利 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其他资金。
    (二)资金筹措。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统筹中央和省级补助资 金,用于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医疗救治、丧葬等  支出。有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从中安排资金用于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工作。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统筹列入当地财 政预算。
    (三)资金管理。特困供养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分散供养人员的特困生活补助资金通过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 集中供养人员生活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特困供养机构账户。集中供养特困对象个人领取的基础养老金等,应发给个人用于其零星生活用品购置;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经营收入等,可统筹用于机构管理、改善特困老人生活条件;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的原土地、山(林)地等收入及涉农补助资金,应当在尊重其合法使用、处置个人财产自由的前提下,用于提高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生活质量。
    七、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各
负其责。市民政局负责编制实施内容、制订管理制度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市财政局负责督促县级财政部门落实补助资金, 并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二)健全落实机制。县级人民政府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 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  度制定、资金落实、监督执行等事项,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 分工履行职责。
    (三)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加强特困人 员救助供养保障范围、供养标准、动态管理等的监督考核,切实  保障特困对象基本生活权益。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  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对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 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宣城市 2022 年临时救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有关 要求,不断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 院令第 649 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 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 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1〕77 号)、《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宣 民社救〔2021〕16 号)及省、市民生实事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和对安徽作出的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要求,以有效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按照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工作要求,坚持托底、高效、衔接,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保障,科学界定临时救助的范围和标准,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最后一道防线,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目标任务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过渡性救助,坚持兜底线、救急难,做到应救尽救,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救助及时,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与其他救助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实现资源统筹,促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三、实施内容
    (一)救助对象
    具有本地户籍或符合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救 助条件的人户分离的家庭和个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临时救 助:
    1.急难型救助对象。因意外事件(事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 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 庭或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成员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 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二)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1.资金救助。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支付到临 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对紧急衔接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等其他需要紧急实施临时救助 的情形,也可以直接发放现金,但应由受领人及 2 名经办人员签字确认。
    2.实物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 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或紧急救治等方式。除紧急情况外, 采取实物发放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执行。
    3.转介服务。在实施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对需要社会帮扶的, 及时向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转介。
    (三)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困 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 档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 10 倍,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
    1.急难型救助对象:救助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的 2 倍。救助对象为个人的一般给予实物救助或提供转介服务,实物  救助标准以满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为限。确有必要的,可发 放临时救助金。
    2.支出型救助对象:对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费用给予救助,应按照个人自付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的 2-10 倍;对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 应结合教育费用支出情况给予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的 2-6 倍。
    (四)救助程序
    居民申请临时救助,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 审核确认。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应提交居民身份证、临时救助申  请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等申请材料。受申请人委托,村
    (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具体申请、审核、确认程序按照《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1〕77 号)执行。
    (五)备用金制度
    建立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用于乡镇(街道)在紧急情况下,对困难家庭实施救助。临时救助备用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每年按照一定比例转移支付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资金采取按需循环拨付。动用临时救助备用金实施救助的,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 4 倍,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协作配合。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定期沟通 会商机制,及时研究解决临时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按照各  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民政部门应当严格规范开展临时救助对象 审核确认工作,财政部门应当强化救助资金规范使用管理。
    (二)加强资金保障。积极探索多元化的临时救助资金保障 机制,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做到精准救助,突出绩效管理,确保临时救助资金足额安排、及  时拨付、规范使用和效益发挥。动员引导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加 大对政府临时救助的补充支持力度。
    (三)加强考核监督。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绩效评价机制, 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估,突出制度效能的发挥,强化结果运用。民政、财政部门应当积极会同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临时救助工作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 虚报、冒领临时救助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