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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530K/202204-00013 组配分类: 区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宣州区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2022年度】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4-25 发布日期: 2022-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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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区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宣州区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2022年度】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4-25
发布日期: 2022-04-25
【2022年度】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4-25 08:58 来源:宣州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宣区行复字〔20221

 

申请人:**

**民宿

**土菜馆

**土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宣城市宣州区鳌峰东路178号区政务中心北四楼。

法定代表人:檀志保,局长。

第三人:**民宿旅店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11119日作出的《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名称争议答复书》不服,于20221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答复,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材料。2022225日,本机关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202233日,本机关依法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延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20211119日作出的《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名称争议答复书》,重新作出合法的,不得含有“**”字样的法人名称。                                                                                                                                                                           

申请人称:又见**开创于2007 年,张*1以上三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一家公司分别于2009年、2013年、2021年先后合法成立,取得宣城市范围内“又见**”合法字号。自2020年起因多位朋友、客户陆续询问、恭喜我们开设分店才获悉有他人筹建的餐饮民宿商户悬挂着棕色带有旅游性质名为“又见**”、“又见**民宿”的道路指示标牌和商家门头标识。事后我们积极查找该商户的联系方式,希望告知对方及时变更名称,以防因侵权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恰巧该公司员工于2021924日到**店用餐,特意到吧台告知我们,经常来我们店吃饭,很喜欢我们店,对方也开设了一家餐饮民宿店,名为“又见**”,我方善意提醒并告知对方“又见**”字号已被我方注册,在宣城市范围内他人不得使用,并要求其员工告知对方老板尽早变更。事后对方迟迟未作出改动,我方于202110月初向宣城市宣州区文旅局进行举报,宣州区文旅局答复:“对方在没有递交任何证件材料,未经主管部门审批许可的情况下,私下通过个人关系找到宣城市交通部门,私自悬挂名为‘又见**民宿’字样棕色旅游性质的道路指示标牌和‘又见**’广告门头”。期间,该餐饮民宿经营人“张*2”通过个人关系获悉我方手机号码,并致电称其私下问过宣城市和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多位工作人员,称其可以叫“又见**”,没有办理字号为“又见**”的餐饮民宿的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手续,且称其不用办理任何营业执照和相关法律手续。后因宣州区文旅局要求,对方在迫于无奈的情况下于20211019日到宣城市宣州区周王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了名为“又现**民宿旅店”的营业执照。因“又现**”和“又见**”名称近似,且系同一含义,“见”系多音字,可读“jian”和“xian,“见”和“现”系通假字,我方于二〇二一年十月底向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将其名称变更,对方于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将“又现**民宿旅店”注销,并于同日在宣城市宣州区周王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了名为“**民宿旅店”的营业执照。我方“又见**”最初于2007年创办,2009年注册字号,先后开设4家店铺,持续经营15年,期间从未间断,拥有诸多老客户资源,于2007年开始在宣城论坛长期宣传,2008年开设同名淘宝店,2014年入驻美团、大众点评网络销售平台且在同类别商户常年霸榜第一,2015年入驻微店名为“又见**私房菜”,2016 年注册“又见**私房菜”微信公众号,2018年入驻抖音开设同名官方蓝V商家,我方经长达15年时间的网路宣传与沉淀,在本地同行业和客户心中奠定了一定的基础。**民宿旅店老板、股东、家人、同事及其员工均知道本店的存在和网络排名,且均在本店不止一次用过餐,在此基础上,对方起初在没有办理任何合法证件的情况下就打着“又见**”、“又见**民宿”的招牌对外宣传,事后多次周折办理了“**民宿旅店”的证照。我方认为“**民宿旅店”一开始就冒名“又见**”,且在知情的情况下,门头、广告标识牌、在网上宣传都是“又见**”,一而再再而三地要使用该名称或相近名称,就是奔着混淆行为去的,该行为严重违反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九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章第一条、第二章第六条、第四章第二十条;《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第三十三条(上述法条后续证据材料有▲标注)。综上所述,我方请求支持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店、**有限公司、**民宿营业执照副本照片,**土菜馆营业执照照片;3.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20219111501);4.《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名称争议答复书》;5.**店网络宣传营销截图1张;6.**旅店照片和截图打印件2张;7.微信聊天照片和直播截图;微信聊天和直播记录截图;8.《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9.《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10.《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1.《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1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3.《个体工商户条例》;1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15.《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张*1作出的《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名称争议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法律依据准确充分。20211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对**民宿旅店(*2)名称争议的申请书后,本局于2021114日当场受理。本局2021118日批示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周王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同日,本局周王所工作人员要求利害关系人**民宿旅店(*2)限期提交《名称争议答辩书》。当日下午,利害关系人**民宿旅店(*2)提交《名称争议答辩书》称,字号“再现**”经安徽政务网名称自主申报审核系统核查,申报系统提示“此名称可以使用,您申请的名称初步筛选通过”。20211108日,本局行政审批登记人员提供其20211104日在审批系统(安徽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中对该字号再次审核的审核截图1份,审批系统查重结果为“您选择了一个适合的企业名称”,本局行政审批登记人员准予登记。20211111日,本局周王所工作人员在审批系统(安徽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中查询申请人名下的4家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和利害关系人**民宿旅店(张*2)的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同时核查了“**店”的历史变更信息,同时在该审批系统中对字号“再现**”和“又见**”进行查重,随后在安徽政务服务网名称自主申报审核系统中查询字号“再现**”和“又见**”在行业类型“住宿业”和“餐饮业”的审核情况。结果均显示二者字号无近似或相同的情况。依据《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对系统提示为企业名称相近:...()字号包含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或者被其包含,行业表述相同或者行业表述不同但内容相同。如:北京阿里巴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阿里巴巴巴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阿里巴巴在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规定,申请人字号为“又见**”而不是“**”,**民宿旅店(*2)的字号“再现**”与申请人字号“又见**”不构成相同或相似字号。依据《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第五条:“申请人通过比对系统查询申请企业名称时,拟申请的企业名称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企业名称相同的,列出相同的企业名称,提示该申请不能通过;拟申请的企业名称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企业名称相近的,列出相近的企业名称清单,提示该申请可以通过,但存在审核不予核准的可能,存在虽然核准,但在使用中可能面临侵权纠纷,甚至以不适宜的企业名称被强制变更的风险”的规定,被申请人经查询安徽政务服务网名称自主申报审核系统和审批系统(安徽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两项名称比对系统,均未发现字号“又见**”与“再现**”存在名称相同或相近的情况。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回复时限符合标准,程序合法。根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名称争议解决程序,参照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的规定,同时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企业名称争议后,应当按程序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的规定,本局于20211104日受理申请人企业名称争议申请,并于20211122日将答复书直接送达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办理申请人投诉举报的程序合法,调查认定事实清楚,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不存在申请人所述应答复和处理不当,利害关系人**民宿旅店(*2)不得使用含‘**’字样的法人名称的情况。被申请人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了下列证据依据材料:1.文件处理标签;2.*1提交的《申请书》(落款日期为2021114日);3.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宣区市监限提〔2021〕第9110801号)及送达回证;4.*2提供的《名称争议答辩书》(落款日期为2021118日);5.《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名称争议答复书》及送达回证、送达现场照片;6.安徽市场监督综合业务管理系统调查截图;7.安徽政务服务网查询情况截图;8.**民宿旅店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9.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

第三人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店原名为“**别墅餐吧”,原经营范围为:“中式餐饮服务”;2020915日,申请人变更企业名称为“**店”,经营范围变更为“餐饮服务”,登记字号为“又见**”,行业类型为餐饮业。**民宿于2021916日登记注册,字号为“又见**”,行业类型为“餐饮业”,经营范围为“住宿服务;小餐饮”。**民宿旅店于2021114日登记注册,字号为“再现**”,行业类型为“住宿业”,经营范围为“住宿服务;餐饮服务”。20211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书》,请求“对张*2审批颁发的‘**民宿旅店的营业执照予以撤回并收回,在宣城市范围内不再批准张*2或他人申请办理使用含有‘又见**’、‘又现**’、‘再见**’、‘再现**’、‘又是**’、‘又见**1’、‘又见**2’、‘又**’、‘再**’、‘**’等字样的餐饮、民宿企业。如若对方坚决不变更名称,将申请贵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的法律规定,没收其带有‘又见**’字样的违法侵权物品,并进行相应的法定处罚。且严格审查对方广告宣传的于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开业的合法资格”。2021118日,被申请人向第三人送达《限期提交材料告知书》;当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名称争议答辩书》。2021118日、20211111日,被申请人通过安徽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及安徽政务服务网进行调查、核实。20211119日,被申请人作出《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名称争议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告知申请人:根据《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第三人与申请人的企业名称不构成企业名称相同或者相近,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全部请求。20211122日,被申请人直接送达《答复书》给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监督管理企业使用企业名称的职责。被申请人通过调查、核实,在3个月内对申请人作出答复的程序,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程序合法。《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第三条、第四条列明了企业名称相同与相近的情形,**民宿旅店中未包含申请人的“又见**”字号,且“再现**”和“又见**”在安徽政务服务网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审核系统中不属于名称相同或相近情形。《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了不予核准登记的情形,第三人名称也没有不予核准登记的情形。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1119日作出的《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名称争议答复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