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地点
商业用房可在宣州区国资委管理的商业用房中依据市场评估价予以产权调换。
2.被征收人应按征收人提供的安置房面积就近靠档的原则选择安置房。
五、被征收房屋面积的确定
(一)原则以房产证记载建筑面积为准。
证载面积(未翻、扩、改建)有争议的,被征收人需书面向市房管部门申请,由房管部门或有资质房屋测量中介机构根据国家质监总局房屋测量规定进行重新核定,征收人按核定后的面积计算补偿。
对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批准的,按规划批准文件载明的建筑面积确定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
(二)未经登记房屋的认定和处理
1.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房屋,按规定进行调查认定且公示无异议的,可参照合法房屋予以补偿。认定依据为宣城市现有的该区域最接近1990年4月1日时点、并具有可操作性的航拍图或地籍图。
2.2007年4月30日前建设的房屋,按规定进行调查且公示无异议的,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补助标准如下:
砖混结构:950元/m2;
砖木结构:800元/m2;
简易房:层高2.2m以上的400元/m2、层高不足2.2m的280元/m2。
3.上述规定以外建设的房屋,一律按违法建设处理。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砖混结构50元/㎡、砖木结构按40元/㎡、简易房按30元/㎡予以补助自拆费用。在规定时间内不自行拆除的,不予补助,并依法强制拆除。
六、被征收房屋使用性质的分类和界定
(一)房屋使用性质分类: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
(二)房屋使用性质的界定:能提供房地产(不动产)权证的,以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标注的用途为准;
不能提供房地产(不动产)权证的,有规划批准手续的,以规划批准文件记载的使用性质为准。
七、奖励政策
奖励期限及标准:
为鼓励被征收人支持项目建设,尽快签约、搬迁,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或认定合法面积部分给予奖励,签约期(奖励期)10天,逾期不予奖励。
1. 国有工业土地上仓库、办公等性质用房货币化补偿
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1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钥匙的,给予400元/m2的奖励;
2. 商业门面房
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10日内选择货币补偿,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交钥匙的,给予1000元/m2的奖励;
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10日内选择产权调换,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交钥匙的,给予400元/m2的奖励。
八、附属物补偿及各类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 对被征收人房屋的附属物、装潢及其他各类安置补助费按照《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各类附属物补偿、安置补助费、奖励等标准的通知》(宣征管办〔2018〕14号文件)执行。
(二)被征收人可选择该项目已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房屋装潢进行评估,征收人按房屋装潢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九、其它事项
(一)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交出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产权证件,并结清水、电、气等有关费用,腾空房屋交付拆除。
(二)被征收房屋有产权纠纷的,当事人有义务向征收实施单位告知被征收房屋的产权纠纷情况;若隐瞒不报,则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责任。征收有纠纷的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将被征收房屋有关事宜作证据保全,补偿费作公证提存,先行征收,待纠纷解决后发放。
(三)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承担一切安全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四)被征收房屋已经出租的,其租赁关系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自行解除。
(五)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约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六)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征收实施单位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七)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征收组织
征收主体: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宣城市宣州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局
征收实施单位:宣城市宣州区西林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