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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村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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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500728/202209-00041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沈村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宣城市 2022 年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9-30 发布日期: 2022-09-30
索引号: 113417030032500728/202209-00041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沈村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宣城市 2022 年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9-30
发布日期: 2022-09-30
宣城市 2022 年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2-09-30 09:02 来源:宣城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有关要求,不断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 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 268 号)及省、市民生实事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和对安徽作出的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社会救助体系,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不断满足困难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

二、目标任务

    不断完善低保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加强动态管理,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做到低保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三、实施内容

    (一)保障范围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确认程序,可以获得低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

    2.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4.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保障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市政府公布标准执行。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 A 类、B 类人员,分别按不低于其本人低保补助水平的 30%20%增发低保金。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对象按照就高原则核定低保金,不重复获得。

    (三)申请认定

    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皖事通—皖救一点通”进行网上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具体申请、确认程序按照《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176 号)和省、市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文件规定执行。

    (四)动态管理

    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低保家庭开展定期核查。AB 类家庭,每年核查一次;C 类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低保家庭的人口、收支、财产等变化情况,及时作出增发、减发、停发低保金决定。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县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民政部门牵头统筹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财政部门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按规定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加强资金统筹。县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推进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三)强化考核监督。建立健全低保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加大对低保制度的督促检查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低保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