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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500728/202208-00055 组配分类: 政策与标准
发布机构: 沈村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印发《宣州区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8-29 发布日期: 2022-08-29
索引号: 113417030032500728/202208-00055
组配分类: 政策与标准
发布机构: 沈村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印发《宣州区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8-29
发布日期: 2022-08-29
关于印发《宣州区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29 15:49 来源:宣州区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全面贯彻落实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政策,规范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乡【2021525号)、《关于加强乡村财政事务管理深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意见》(皖财乡【20191151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宣区政秘【20173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宣州区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宣州区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202239

 

 

 

 

宣州区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政策,进一步规范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资金(以下称“项目资金”)包括各级政府安排的、专门用于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设立的专项资金(以下称“财政奖补资金”)。 为实施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农民筹集(含筹劳折资)的资金、村集体投入的资金、社会捐赠的资金和其他资金(以下称“自筹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

(一)民主议事,适当奖补。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坚持以农民民主议事为前提,以农民自愿筹资筹劳为基础,严格禁止变相加重农民负担,对符合规定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适当奖补。

(二)分清责任,明确范围。对农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的 “村内户外”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村内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安全饮水工程建设、环卫设施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等,以及村民认为需要的其他村内公益事业建设,按规定给予奖补;跨村以及村以上范围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不得列入农村公益财政奖补范围;农民房前屋后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投资投劳由农民自己负责。

(三)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资金专项用于农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开展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等超出范围的其他支出。

(四)直接受益,注重实效。坚持办实事,重实效,以社会效益为目标,重点支持农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五)分级管理,乡镇核算。项目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分级管理,区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区级配套资金及审核、下达各乡镇的财政奖补资金指标、计划;乡镇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各行政村的报账资料拨付项目资金,按行政村分账核算。

 

第二章  项目资金的筹集

第四条 财政奖补资金的筹集: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

一、中央和省财政主要依据乡村人口情况、村庄情况、区域面积、上年市县财政实际投入等因素测算分配农村公益财政奖补资金。

二、区财政按照农业人口数及上级有关规定安排奖补资金,并依据农业人口、地域分布(侧重山区)、结合乡村振兴、绩效考评等因素分配、下达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资金。

各乡(镇)可结合实际,整合支农资金,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记其功”的原则,将支农专项资金和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奖补资金捆绑使用,分别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第五条  自筹资金的筹集。按照《安徽省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条例》规定,坚持民主决策、村民自愿、上限控制的原则,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确定筹资标准(我省的筹资上限标准为:年人均筹资额不得超过15元)。鼓励乡村集体经济投入,倡导社会各界捐赠赞助。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管理与拨付

第六条 区财政局依据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制定我区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政策,加强对各乡镇管理和使用的财政奖补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区本级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应与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奖补资金一并用于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支出在“对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的补助”科目中反映。

第八条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实行项目制管理。乡镇财政部门在分配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资金时,必须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具体项目。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开展应坚持规划先行、先议后筹、先筹后补的原则,按照村民议定、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区级审批的流程自下而上进行。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应实行项目预决算、招投标(备案)、竣工验收、项目审计、公开公示、绩效评价等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资金的安全性、有效性。

第九条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资金实行乡镇核算制。村民筹资款要缴入村级账户,按规定用于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财政奖补资金由村级提出申请、乡(镇)按工程进度审核、拨付,拨付后由乡镇财政部门在支付资料复印件上加盖公章,交由村(社区)对实施的项目进行财务核算、资产登记。

拨款所需资料:正规税务发票、中标通知书(或备案资料)、投标文件(或工程预算表)、施工合同、工程进度表(或工程决算表)、竣工验收表、报账申请书、审计资料(结算)、施工企业营业执照、异地企业完税证等。各行政村(社区)要及时搜集、整理上述资料,并对项目及资料的真实性、资料的完整性负责,根据工程进度及时向乡镇财政所(分局)申请拨付项目资金;乡镇财政所(分局)对工程项目实施情况及拨款资料加强审核,确保项目及资料真实、内容完整后,将录入并审核后的支付申请通过国库支付系统上传至区财政局(同时从其他渠道上传资金分配至各项目的具体计划,并附中标资料及合同),区财政局对支付申请中的项目所属年度、项目名称及支付金额等进行审核后,由国库支付中心按规定支付。

对年度项目实施完成后形成的结余资金,可调剂用于弥补当年实施的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缺口;项目资金无缺口的按照区结转结余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条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资金和项目应实行公示制度。区财政局和乡镇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全面公开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的政策标准、项目办法等内容,并督促村(社区)委会依据村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公示有关情况。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应当接受村民代表的全程监督。要充分发挥村民监督小组、村民代表和村内老党员、老干部的监督作用,确保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公开透明。对已建成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决算后村(社区)委会将工程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向全体村民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建立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资金和项目监督检查制度。区财政局负责对乡镇管理和使用的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财政局认真做好与乡镇之间的信息沟通传递工作,把上级和本级部门下发的有关政策、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项目计划批复等及时下发至乡镇,确保其有效开展监管工作。

第十二条 乡镇应加强对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申报、审核、实施、验收、资金审核、拨付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行政村(社区)应规范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实施,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对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的使用及安全负责。

第十四条  对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区财政局对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工作开展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分配财政奖补资金的参考因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宣州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宣区财综改[2018]1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