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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经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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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66946603XM/202201-00032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宣州区经信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 公民 / 其他
名称: 宣州区经信局2021年行政处罚分表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1-04 发布日期: 2022-01-04
索引号: 1134170366946603XM/202201-00032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宣州区经信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 公民 / 其他
名称: 宣州区经信局2021年行政处罚分表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1-04
发布日期: 2022-01-04
宣州区经信局2021年行政处罚分表
发布时间:2022-01-04 15:09 来源:宣州区经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州区经信局2021年行政处罚分表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条件

程序

行政处罚

对危害电力设施的处罚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18日第二次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0号,自200712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危害电力设施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按照损失额的5%10%处以罚款,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符合法律、法规、文件相关规定

申请→受理→办结

行政处罚

对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技术的电力建设项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申请→受理→办结

行政处罚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41日施行,20181229日修正)第三十二条: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对盗窃电能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41日施行,20181229日修正)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0号,自200712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禁止下列盗窃电能(以下简称窃电)行为:(一)在供电设施或者其他用户的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二)绕越电能计量装置用电;(三)伪造、开启法定或者经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电能计量装置封印用电;(四)故意损坏电能计量装置用电;(五)故意使电能计量装置失准或者失效用电;(六)故意不计量或者少计量用电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窃电行为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使用的窃电装置,予以没收

行政处罚

对供电企业擅自中断供电或者未按时恢复供电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41日施行,20181229日修正)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电力企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0号,自200712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供电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 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中断供电或者未按时恢复供电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

对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项目未经核准或者备案开工建设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整改,拒不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治理恢复:()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项目未经核准或者备案开工建设的;()非煤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未审查,或者变更设计文件未经重新审查进行施工的;(三)非煤矿山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的。

行政处罚

对非煤矿山企业超出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组织生产的处罚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非煤矿山企业超出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组织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对擅自开采保安矿柱、岩柱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二)擅自开采保安矿柱、岩柱的;(三)采用可能危及及相邻矿山安全生产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作业方法的;(四)采掘生产图纸造假、图实不符的;(五)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整改到位仍进行生产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对非煤矿山企业未采取收尘、防尘措施的处罚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非煤矿山企业未采取收尘、防尘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或者经改正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产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