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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招商合作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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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417037711387M/202202-00006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宣州区招商合作服务中心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名称: 关于印发宣州区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2022〕6号
生成日期: 2022-02-10 发布日期: 202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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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宣州区招商合作服务中心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名称: 关于印发宣州区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2022〕6号
生成日期: 2022-02-10
发布日期: 2022-02-10
关于印发宣州区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2-10 11:28 来源:宣州区招商合作服务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鼓励全社会成员引荐外来客商来我区投资兴业,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引荐人”是指在第一时间提供有效招商引资信息,在项目对接、洽谈、落地过程中起实质性促成作用,并成功引进招商引资项目落户我区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奖励对象须经招商引资项目的投资人、项目引荐单位、项目落户地和区招商合作服务中心共同确认,同一项目只认定1个奖励对象。引荐人不包括招商引资项目的投资人和合作人。

第二章 奖励条件及标准

第四条 引荐项目为在我区投产或运营的新设法人项目。限于宣州区“3+2”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农业项目及三产服务业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和风电、光伏、机制砂、商品混凝土、矿山等资源类项目)。

第五条 引荐项目需在规定建设期内或双方协议约定的建设期内投产,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含政策性投入和政府性投入),且与投资协议的要求基本一致。

第六条 项目引荐人引荐项目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经审核通过,给予如下标准奖励:

1.引进战略性新兴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按项目实际投入且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3‰计算奖金;

2.引进一般性工业项目,按项目实际投入且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2‰计算奖金;

3.引进三产服务类项目及农业项目,按项目实际投入且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1.5‰计算奖金;

4.对成功引进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项目(上述三类企业以当年权威机构发布的榜单为准,含其绝对控股的企业),除按上述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外,再一次性给予20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三章 奖励评定程序

第七条 备案。引荐人在项目洽谈阶段需登录宣州区“汇招商”信息系统填报项目信息。项目签约后,引荐人需填写《宣州区项目引荐人备案表》并报区招商合作服务中心确认。项目引荐人未及时办理备案手续的,不予奖励。

第八条 申请。引荐人自引进项目竣工之日起1年内向区招商合作服务中心提出申报奖励,逾期申报或规定期限内项目未达到奖励条件的,不予奖励。项目投资合同约定分期建设的,引荐人可申请分期兑现引荐奖,也可于期末一次性申请兑现(但申请时间不得超首期投产后2年)。引荐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宣州区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申请表》、引荐人身份证明;

2)项目新设企业营业执照、投资方身份证明、资金到位证明材料(固定资产情况以引荐人申报日为截止时间计算,固定资产投资额以正式发票为准);

3)引荐人为团队的,应提交奖金分配无异议证明材料。

第九条 审核。区招商合作服务中心接到申请后,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会同区纪委监委、区财政局、区统计局进行实地核查验收。审核通过的项目报区政府审批后,将引荐人及引荐项目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周。

第十条 兑现。区招商合作服务中心自公示结束且无异议后通知引荐人领取奖金,并将通知情况及时反馈财政部门。引荐人自收到奖励通知2个月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引荐人奖励资金由区财政承担。引荐人为自然人的,享受全额奖励资金;引荐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奖励资金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行分配。

第十一条 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申报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个项目只奖励一次,固定资产情况以引荐人申报日为截止时间计算,固定资产投资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奖励资金由区招商引资领导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招商引资奖励申报核查工作,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冒领招商引资引荐人奖金的单位或个人,将予以追回资金并依法处罚,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部门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招商引资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15年7月31日印发的《宣州区招商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办法》(宣区发〔2015〕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