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426F/202111-00031 | 组配分类: | 部门项目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民政局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名称: | 关于印发《宣州区省级及以上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1-11-16 | 发布日期: | 2021-11-16 |
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426F/202111-00031 |
组配分类: | 部门项目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民政局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名称: | 关于印发《宣州区省级及以上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1-11-16 |
发布日期: | 2021-11-16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省级及以上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依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办发〔2019〕34号)及《安徽省民政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皖民办字〔2018〕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宣州区省级及以上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宣城市宣州区民政局 宣城市宣州区财政局
2021年11月15日
宣州区省级及以上彩票公益金使用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省级及以上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管理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办发〔2019〕34号)及《安徽省民政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皖民办字〔2018〕3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及以上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是指省级及以上财政按规定分配给我区的省级福彩公益金及中央福彩公益金。
第三条 省级及以上公益金使用应当遵循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主要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等,下同)和其他基本生活特别困难人员等特殊群体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项目,以及符合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项目。具体包括:
(一)社会福利基本设施建设项目;
(二)社会福利服务项目;
(三)符合宗旨的培训等能力建设项目;
(四)符合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项目。
第四条 省级及以上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由财政、民政部门按职责共同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民政部门报送的预算编制建议、批复预算,会同民政部门分配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民政部门负责按资金使用范围编制资金预算建议、预算资金执行、项目日常管理。公益金实行专款专用。公益金使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第五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福利彩票公益金与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的衔接,统筹使用福利彩票公益金与一般公共预算资金。
第六条 公益金的使用管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实行归口管理,并纳入民政部门权力清单,按照权力清单规定进行规范操作。
第二章 预算执行
第七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区财政局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不得违规分包或转包。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确需调整预算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经民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审批。
第八条 公益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由区财政局设立福利彩票公益金账户,统一管理公益金收支。
区民政局根据当年国家民政部、省民政厅拨付的公益金数额,结合公益金支持项目方向,实行项目库管理,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均应当通过评审,项目立项和预算申报应当科学合理。区民政局提出下一年度福利彩票支持的预算项目建议草案,经与区财政局及相关部门会商后,联合区财政局报区政府审批。
第九条 根据公益金的使用范围结合我区民政重点工作任务,我区省级及以上公益金支持方向参照省级以上公益金每年度下达项目方向给予支持,主要有:
(一)养老服务业:不少于公益金的50%。主要包括: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助、养老服务运营补贴、三级中心建设及运营等。
(二)支持慈善事业:我区慈善协会工作重点是对老、弱、病、残以及各类天灾人祸进行慈善救助。为进一步增强我区慈善安老助孤、扶贫济困的功能,在积极开展社会募捐的同时,利用公益金支持慈善事业。
(三)支持社区建设:主要用于支持社区公众服务性的基础设施、信息化平台建设。
(四)支持社会救助:根据“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作为社会救助的原则,对生活突然陷入困境的家庭和个人给予帮助、救急难,以期能够有效防止遭遇急难的家庭或个人陷入绝望无助的境地,解决群众生活中可能遭遇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问题。
(五)支持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自2019年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办发〔2019〕24号),孤儿助学工程正式纳入公益金资助项目。可按上级部门要求,支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经费。
第十条 省级及以上资金下达地方后,区民政局按照省级及以上福彩公益金使用方向,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提出资金使用方案,报区财政局审核后,及时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项目预算执行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单位负责人要对所承担项目资金的使用和效益负责。
第十二条 区民政局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和省级及以上公益金规模和支持方向,商区财政局确定公益金补助项目。经相关会议研究后,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对于确定的补助项目区财政局、民政局联合发文下达。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根据资金下达文件,按照省级及以上公益金管理规定和项目实施进度,办理拨款手续。其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公益金,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用于政府采购的公益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要按批复预算启动项目实施,及时申请拨付资金,加快预算执行,减少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结转资金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结余资金按规定及时上交。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的,要按照有关法定程序办理。对辅助工作、技术服务涉及委托事项的,要依法依规签订委托协议。项目单位要强化合同管理,加强对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合同、委托协议的审核以及成果验收管理,必要时可通过聘请法律专业人士等方式审核合同文本,降低合同风险,确保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单位使用省级及以上公益金形成的资产要按国家有关要求进行登记管理。项目验收后必须纳入项目单位资产库。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要按照“全程留痕”的要求,建立项目申报审核台账管理,清晰记录所有流程的审核负责人、审核经办人的审核意见。建立项目实施基础台账,全程记录项目实时进展情况,台账原则上长期归档保存,以备核查。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财务规章制度、省级及以上公益金管理有关规定支出资金,严禁虚报套取、挤占、挪用,不得用于:
(一)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三)发放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人员支出;
(四)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五)不符合规定用途的支出。
第十八条 省级及以上福利彩票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九条 对省级及以上福彩公益金管理中存在的各类财政违法行为,依照《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 民政部门省级及以上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公开省级及以上福彩公益金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省级及以上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社会福利服务项目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等,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以显著方式标明资助标识。
省级及以上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项目单位应当在主体建筑物或设施设备的显著位置设立或铭刻标注“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的永久性标识。
省级及以上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培训类项目,应当在项目培训通知、培训课件及培训现场等显著位置标注或悬挂“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
省级及以上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的服务类项目,应当在服务过程中通过小旗或佩戴胸牌等形式向受助对象展示“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
省级及以上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的社会公益活动等其他项目,项目单位应当选择合适方式设立资助标识。
第二十二条 完善省级及以上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制度,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及时公开省级及以上公益金使用管理过程及结果的信息。
项目单位要通过本单位网站、民政部门官网或其他媒介,主动向社会公开公益金项目基本情况、本单位省级及以上公益金使用管理制度、绩效评估及审计结果、接受投诉等信息;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开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进度及项目成效成果等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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