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区安办〔2021〕 46号
关于印发《宣州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攻坚年联合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
通知
区直有关单位、有关乡镇人民政府,非煤矿山企业:
为扎实推进非煤矿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区安委会办公室制定了《宣州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攻坚年联合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并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宣城市宣州区安委会办公室
2021年11月8日
宣州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攻坚年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区委主要领导对全区非煤矿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批示精神,根据《宣州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攻坚年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决定对我区在生产非煤矿山企业开展一次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暨攻坚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专项整治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建立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和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责任“六项机制”安全防控体系,切实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有效防范一般事故,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提高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管理和本质安全水平。
二、专项整治主要内容
(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整治
1、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落实七项职责,每月至少参加一次对矿山的安全大检查、组织召开月度安全生产例会。
2、安全管理机构是否建立健全,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应具有矿山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矿山主要负责人应具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地下矿山应配备采矿、地质、通风等专业技术人员,露天矿山应配备采矿、地质等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安全管理职责。
3、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等。
4、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或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5、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在进行危险作业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填写审批手续。
6、是否根据法律法规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为从业人员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二)矿区内部运输车辆整治
1、企业应对本单位车辆安全运输负责;运输车辆应符合行业规定的标准,严禁使用报废或存在安全问题的车辆;运输车辆应按照法律规定取得交警部门颁发的车辆行驶证并安装牌照(矿山专用运输车辆无法上牌的除外)、按时年检、购买相关保险;驾驶员应具与所驾驶车辆相符且符合法律规定的驾驶证件;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2、企业对本单位从事运输工作的人员负责,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3、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定车辆的核定人数或者载重量,严禁多标或者少标车辆的核定人数或者载重量。
4、企业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每天对车辆刹车等重要部位进行安全检查并记录,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
5、在矿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
(三)外包队伍整治
1、矿山对外包队伍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62号令《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承包单位应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2、矿山不得以任何形式单项或多项发包给无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3、无外包队伍的矿山必须将所有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纳入矿山的统一管理,其工资、保险应有矿山统一发放和购买。
(四)火工用品整治
1、企业应建立健全爆破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制度;爆破单位或爆破人员应取得相关法律规定的资质和证件。
2、企业对火工用品申请、购买、运输、储存、领用、退库等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企业实施爆破作业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执行相关审批手续和现场安全管理。
4、露天矿山企业要建立相关爆破记录台账,爆破药量、爆破警戒范围等符合设计要求。
三、专项整治时间安排
(一)企业自查自改
各矿山企业应对照整治内容,立即逐项逐条开展排查,在11月20日前制定专项整治问题清单(含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限)报属地人民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11月30日前完成整改,并将自查自改相关材料整理存档备查。
(二)属地政府检查
企业自查自改期间,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至少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和企业专项整治问题清单,督促辖区内矿山企业按时完成整改。
(三)区直单位联合检查
区应急管理局将联合区经信局、宣州公安分局、交警等相关部门自2021年12月1日起,对全区在生产的矿山逐矿进行专项检查,对未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完成整改,达不到专项整治要求的一律实施停产整改并依法处理,对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通报,并将结果纳入各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