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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530K/202106-00028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宣州区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宣州区司法局行政给付目录分表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6-10 发布日期: 2021-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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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州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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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宣州区司法局行政给付目录分表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6-10
发布日期: 2021-06-10
宣州区司法局行政给付目录分表
发布时间:2021-06-10 10:01 来源:宣州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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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法律援助审核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四)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十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应予法律援助的对象,决定不予法律援助的;
(二)明知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而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案件的;
(四)不在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五)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延期或者终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
(六)索取、收受受援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贪污、侵占、私分、截留、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十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公民申请办理经济困难证明,无正当理由不出具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