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辈版
文昌镇人民政府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文昌镇人民政府> 财政资金>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农村五保供养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政策与标准
索引号: 113417030032496294/202305-00017 组配分类: 政策与标准
发布机构: 文昌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公告
名称: 农村五保户标准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5-19 发布日期: 2023-05-19
索引号: 113417030032496294/202305-00017
组配分类: 政策与标准
发布机构: 文昌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公告
名称: 农村五保户标准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5-19
发布日期: 2023-05-19
农村五保户标准
发布时间:2023-05-19 09:25 来源:文昌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1、五保对象标准:
(一)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
(二)无劳动能力的人;
(三)无生活来源的(包括捡垃圾者,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即捡垃圾者为有生活来源);
(四)老年、残疾、未满16周岁的村民。
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
五保对象的确定:应当由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镇政府批准,发给《五保供养证书》,凭《五保供养证书》享受五保待遇。
2、供养内容:
(1)供给粮油和燃料;
(2)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
(3)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
(4)及时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者有人照料;
(5)妥善办理丧葬事宜。
(6)五保对象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保障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法律依据】
根据《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规定,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