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溪口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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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50187E/202205-00015 组配分类: 政策与标准
发布机构: 溪口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三农
名称: 宣州区农业保险试点实施细则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5-28 发布日期: 2022-05-28
索引号: 11341703003250187E/202205-00015
组配分类: 政策与标准
发布机构: 溪口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三农
名称: 宣州区农业保险试点实施细则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5-28
发布日期: 2022-05-28
宣州区农业保险试点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05-28 15:51 来源:溪口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更好地推进我区农业保险扩大试点工作,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农业保险试点实施细则。

一、试点区域及参保对象

    第一条 宣州区辖区内的农户、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在自愿参保的基础上,均可享受本细则所提供的政策扶持

    二、保险标的及承保机构

第二条 政策性农业保险标的:水稻、小麦、玉米、油菜、棉花、能繁母猪、育肥猪、公益林、商品林等;特色农产品保险标的:设施蔬菜、茶叶、淡水鱼、小龙虾、内塘螃蟹、817肉鸡和苗鸡等。中央政策性种植业和养殖业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央政策性森林保险和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经办机构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

三、保险金额及费率

第三条 政策性农业保险

一、大宗农作物保险

(一)基本险:水稻保额406/亩、保险费率6%,小麦保额367/亩、保险费率4.5%,玉米保额282/亩、保险费率6%

(二)大灾险:水稻保额394/亩、保险费率6%;小麦保额283/亩、保险费率4.5%,玉米保额268/亩、保险费率6%

(三)商业险:水稻保额200/亩、保险费率6%;小麦保额50/亩、保险费率4.5%;玉米保额150/亩、保险费率6%

二、经济作物保险。油菜保额270/亩、保险费率6%;棉花保额394/亩、保险费率6%

三、养殖业保险。能繁母猪保额1500/头、保险费率6%;育肥猪保额800/头、保险费率5%

四、森林保险。公益林保额780/亩、保险费率0.2%;商品林保额1000/亩、保险费率0.22%

第四条 特色农产品保险

(一)设施蔬菜保额根据不同规格分为两档:保额7500/亩(其中棚架5000元、棚膜500元、棚内蔬菜2000元)、保险费率2.24%保额12500/亩(其中棚架10000元、棚膜500元、棚内蔬菜2000元)、保险费率1.98%

(二) 817肉鸡价格指数保险保费0.4/只;817苗鸡价格指数保险保费0.035/只;817肉鸡养殖保险保费0.32/只。如保费下调,财政按实际保费计算补贴。

(三)名优茶保额1000/,机采茶保额500/,保险费率均为5%

(四)淡水鱼保额2000/亩、保险费率4%

(五)小龙虾保额3000/亩、保险费率4.5%

(六)内塘螃蟹水文指数保险保额分两档:分别是2000/,3000/亩,保险费率均为4.5%

河蟹、青虾、经济林等特色农产品保额、保费费率等执行标准待上级文件批准,按批准后文件执行。

四、保险责任

第五条 保险责任根据保监会备案后的保险产品责任确定,涉及财政补贴类险种,应涵盖中央及省相关文件规定的保险责任,详见相关保险公司具体条款。

五、保费补贴

第六条 大宗农作物“基本险”和“大灾险”的保费承担比例为:省级以上财政补贴72.5%,区补贴7.5%,农户自缴保费20%。“商业险”保费由投保农户自行承担,区财政给予10%保费补贴支持,根据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签单数量和保费缴纳情况,通过“一卡通”将保费补贴打卡到户。经济作物保险的保费承担比例为:省级以上财政补贴65%,区补贴15%,农户自缴保费20%。能繁母猪保险的保费承担比例为:省级以上财政补贴75%,区补贴5%,农户自缴保费20%。育肥猪保险的保费承担比例为:省级以上财政补贴65%,区补贴15%,农户自缴保费20%。公益林保险的保费承担比例为:省级以上财政补贴90%,区补贴10%。商品林保险的保费承担比例为:省级以上财政补贴55%,区补贴25%,农户自缴保费20%

第七条 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由投保农户自行承担,其中设施蔬菜保险区财政给予50%保费补贴支持,其他特色农产品保险区财政给予25%保费补贴支持。区财政对保费补贴采取先购后补方式进行,先由农户自行购买并全额缴纳保费,并经区主管部门审核、财政复核后,再将相应保费补贴打卡到户。

第八条 原建档立卡脱贫户参与特色农产品保险,其自缴保费部分仍由区财政全额补贴。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脱贫户参与特色农产品保险,其带动部分应缴纳的保费区财政仍在第七条基础上再增加25%补贴。

六、保险赔付

第九条 财政补贴的各类种植业险种不得设置绝对免赔,合理确定起赔点(不得高于20%),不得违规封顶,及时足额支付赔款。

七、附则

第十条 以上农业保险在实施过程中如与上级文件相违背,以上级文件为准。宣州区户籍人员租赁、流转驻宣州区单位土地和水面从事特色农产品生产并符合农业等部门流转手续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 宣州区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农业保险试点承保机构情况进行年度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适时调整试点保险机构及承保标的。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宣州区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有效期自202111日至20231231日。原宣区财农险(202050号文件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