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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宣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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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691067764l/202109-00011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安徽宣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宣州区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9-06 发布日期: 2021-09-06
索引号: 11341703691067764l/202109-00011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安徽宣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宣州区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9-06
发布日期: 2021-09-06
宣州区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
发布时间:2021-09-06 10:41 来源:安徽宣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规范做好我区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各单位依据行政职责主动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各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并对涉及本单位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或上级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各单位应当建立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新闻媒体等渠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及时修正。

  第七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徽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我区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宣州区人民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澄清时,须经宣州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以宣州区人民政府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澄清时,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单位职责或工作内容的,澄清时,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澄清时,须经宣州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以单位名义进行澄清的,澄清时,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澄清时,须经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批准;对于特别重大的可能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澄清时,须统一经宣州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