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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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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MB84765W/202205-00014 组配分类: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发布机构: 宣州区医保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区医保局权责清单(其他权力分表)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5-11 发布日期: 2022-05-11
索引号: 11341703MB84765W/202205-00014
组配分类: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发布机构: 宣州区医保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区医保局权责清单(其他权力分表)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5-11
发布日期: 2022-05-11
区医保局权责清单(其他权力分表)
发布时间:2022-05-11 11:20 来源:宣州区医保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8

其他权力

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其失信行为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2.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第十七条:建立医疗保障信用体系,推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第十条: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定点医药机构信息报告制度。建立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医保信用记录、信用评价制度和积分管理制度。创新定点医药机构综合绩效考评机制,将信用评价结果、综合绩效考评结果与预算管理、检查稽核、定点协议管理等相关联。加强和规范医疗保障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1.制度建立责任: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
2.
纳入共享平台责任: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应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3.
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确保规范执行;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未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的;
2.
未将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应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3.
事后未开展后续监督管理的;                                       4.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其他权力

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核定

1.《价格法》第19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2.
《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划入省医疗保障局。
3.
《安徽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中明确有该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建议人向有关部门申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职权定价则无受理阶段。
2.
审核阶段责任:承办处工作人员和负责人应当审核申报材料,开展市场调查,收集有关数据,根据需要开展成本监审、组织价格听证或专家论证,拟定定价方案;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需要制定价格、需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或不需要制定价格的决定(不需要制定价格的,应在审议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建议人);
4.
送达阶段责任:需要制定价格的由承办处室起草制定价格的决定(文件),报局领导签发后,制定价格卷宗,并通过报刊、价格网站等媒体对外公示,有建议人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建议人;
5.
事后监督责任:制定价格决定实施期满1年,承办处室开展价格执行情况调查;涉及人民群众重大利益的,开展事后评估;
6.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或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的;
2.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而予以受理,造成经济损失的;
3.
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4.
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
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商品和服务价格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其他权力

医疗救助对象审核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2.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3号)规定:乡镇(街道)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居)委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3.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2025)规定:依托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设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窗口,统一受理救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