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辈版
宣州区医保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宣州区医保局> 政策解读> 上级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41703MB84765W/202108-00014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宣州区医保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政策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8-10 发布日期: 2021-08-10
《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8-10 15:46 来源:宣州区医保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皖政办〔201914号)要求,根据《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管理暂行办法》规定,20211月份起,省医保局组织实施统一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病种、认定标准工作。34日,在座谈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及认定标准初稿。319日,在征求16市医保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324日,组织医保、临床医学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形成涵盖63个病种的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认定标准,并草拟《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病种目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病种目录》)。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病种范围。根据国家规范合并、调整原47个病种,新增15个病种,调整后共计63个病种,统一设置病种认定标准。其中调整原有病种为:删除“心脏起搏器植入术后(抗排异治疗)”,将部分型号起搏器植入术后并入“心功能不全”;合并“精神障碍(重性)”和“精神障碍(非重性)”为“精神障碍”;“淋巴瘤”“骨髓瘤”“恶性肿瘤”并入“恶性肿瘤”;“溃疡性结肠炎和克罗恩病”拆分为“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慢性活动性肝炎”拆分为“慢性乙型肝炎”“慢性丙型肝炎”;“弥漫性结缔组织病”拆分为“多发性肌炎”“皮肌炎”“干燥综合征”“结节性多动脉炎”;病种名称规范为:“脑出血及脑梗死(恢复期)”变更为“脑卒中”,“肌萎缩”变更为“肌萎缩侧索硬化症”,“硬皮病”变更为“系统性硬化症”,“慢性肾炎”变更为“慢性肾脏病”,“艾滋病机会感染”变更为“艾滋病”。新增15个病种为: “特发性肺纤维化”“肺动脉高压”“肢端肥大症”“多发性硬化”“黄斑性眼病”“青光眼”“重度特应性皮炎”“尼曼匹克病”“骨髓增生性疾病”“非病毒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病)”“阿尔兹海默病(老年痴呆)”“ANCA相关血管炎”“生长激素缺乏症”“先天性免疫蛋白缺乏症”“普拉德-威利综合征”。(合理确定保障待遇。各统筹地区结合当地实际及基金承受能力,设置相应病种的保障待遇。(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四)优化医保经办服务。

三、创新举措

(一)统一病种及其认定标准。《病种目录》中,根据各市实际及临床医学专家意见,统一了63个基本医保门诊慢特病病种及其认定标准、编码,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慢特病管理均执行统一尺度。

(二)统一新旧政策衔接路径。《病种目录》规定,各地原有的国家已赋病种编码的门诊慢特病病种,可设置3年过渡期,过渡期内继续按原规定享受保障待遇,但不再认定增加新的人员。同时,各统筹地区依据病种认定标准,细化慢特病待遇享受期和复审周期。

(三)统一精简认定办理流程。《病种目录》要求,进一步精简优化门诊慢特病申请材料、经办流程、认定周期。对有手术记录的恶性肿瘤、血管支架术后、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透析治疗等诊断明确、符合认定标准的病种及时受理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