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辈版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区政府>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政策文件
索引号: 113417030032497338/202105-00055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宣州区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通知
名称: 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宣州区人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通知 文号: 宣区政办秘〔2021〕20号
生成日期: 2021-05-25 发布日期: 2021-05-25
索引号: 113417030032497338/202105-00055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宣州区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通知
名称: 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宣州区人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通知
文号: 宣区政办秘〔2021〕20号
生成日期: 2021-05-25
发布日期: 2021-05-25
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宣州区人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25 08:54 来源:宣州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随着社会公众对政府工作知情、参与、监督意识不断增强,全区信息公开申请数量不断增长。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单位还存在重视不够、把关不严、程序不清等问题,特别是近日,“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受到网上各界广泛关注。各单位要从“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事件”中吸取经验教训,严格把关,切实纠正突出问题,降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数量。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三项制度

(一)建立依申请公开报备制度。在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前,需向区政务公开办提供申请书和答复书进行备案。

(二)坚持每月统计报表。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依申请公开情况统计表(附件1)报区政务公开办。本月内未受理信息公开申请的单位无需上报。

    (三)全区通报督办。区政务公开办将及时汇总整理各单位上报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对答复内容不规范、答复时效不及时的单位进行全区通报。

二、落实两项要求

(一)专研条例,规范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是否公开等进行了界限,明确了公开的程序和主体,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基础依据。同时,安徽省政府转发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文书模板》,对20种实体性答复及7种程序性答复文本进行了规范,是申请答复的重要参考。各单位信息公开人员要《条例》《文书模板》学深弄懂,确保每一项答复都合法合规、符合程序。

(二)专人负责,严格把关。依申请公开工作时效性、程序性强,各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做好受理、办理、答复、归档等各个环节的工作。避免因答复内容出现问题而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坚决避免超期答复或未答复等问题发生。

三、处理好以下几个具体问题

(一)完善保密审查和协调会商机制。要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规范审查程序,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审查责任。遇到情况复杂或者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申请,应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会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是否有效、信息是否应该公开、公开后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确保不因政府信息公开而发生失密、泄密事件。

(二)推进网上申请公开。区政府网站开通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栏目,已经实现申请表格下载和在线申请提交及办理情况的显示、统计。在区政府网站上提出的公开申请,各单位要及时受理,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确保依申请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三)准确把握政府信息的适用范畴。《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因此,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依据《条例》精神,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四)明确“一事一申请”原则。在遇到一个申请要求公开分属多个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的信息类别和项目繁多时,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同时,对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拆分过细的情况,即申请人就一个具体事项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需要对现有的信息进行拆分处理才能答复,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对所提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

(五)妥善处理研究课题类申请。对于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大范围提供课题研究所需资料、数据的申请,因其不同于《条例》规定一般意义上的申请,且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设置依申请公开的立法本意,行政机关可要求申请人对其申请方式作出调整。对于课题研究所需政府信息,若已经主动公开的,可告知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部门统计年鉴、相关公开出版物和档案馆、图书馆信息查阅点等渠道自行查阅。通过主动公开渠道确实难以获取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可按照“一事一申请”的方式,向相关行政机关分别提出申请。研究课题类申请范围广、针对性强,在处理此类申请时,要加强调查,认真研究,慎重稳妥处理,确保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尽量公开,能部分公开的部分公开,不能公开的要耐心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六)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力度。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是《条例》规定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两种基本方式,二者相辅相成。全面、及时、准确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可以大大减少依申请公开数量。各单位都应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力度,增强主动性、权威性和实效性。凡是《条例》规定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事项,都应及时、全面、主动公开。

(七)做好依申请公开收费的有关准备工作。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办理依申请公开有关收费手续等问题,确保依申请公开顺利进行。


附件:1.依申请公开情况统计表

      2.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文书模板

                              202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