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辈版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区政府> 行政权力运行>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
索引号: 11341703399171142Q/202106-00037 组配分类: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
发布机构: 宣州区市场监督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区市场监管局2021年6月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一)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6-08 发布日期: 2021-06-08
索引号: 11341703399171142Q/202106-00037
组配分类: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
发布机构: 宣州区市场监督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区市场监管局2021年6月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一)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6-08
发布日期: 2021-06-08
区市场监管局2021年6月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一)
发布时间:2021-06-08 16:44 来源:宣州区市场监督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执行情况 当前状态 公示期限 地方编码 公开状态 信息项名称 处罚名称
宣城市老磨坊豆制品厂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802075600414U 孙家钛 宣区市监罚字〔2021〕70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4元;
3、罚款人民币5000元 。
0.500000 0.020400 2021-6-2 2099-12-31 2022-6-2 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3399171142Q 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3399171142Q 1 一年 341802 公开 行政处罚 宣城市老磨坊豆制品厂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水阳所(徐斌) 6、3
宣城市宣州区新田万家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802MA2N5GRX4J 祝义平 宣区市监罚字〔2021〕90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第二款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条 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 罚款 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0.500000 2021-6-4 2099-12-31 2022-6-4 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3399171142Q 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3399171142Q 1 一年 341802 公开 行政处罚 宣城市宣州区新田万家超市(祝义平)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案 周王所(邓页刚) 6、4
宣城市宣州区洪桥大药房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802MA2T6WFTX0 汪飞  宣区市监罚字〔2021〕30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第二款 经营的药品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未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3、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硝苯地平控释片(2盒)、止咳宝片(5盒)、阿卡波糖片(10盒)、肠炎宁片(3盒)。
1.000000 0.054000 2021-06-07 2099-12-31 2022-6-6 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3399171142Q 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3399171142Q 1 一年 341802 公开 行政处罚 宣城市宣州区洪桥大药房经营的药品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双桥所(刘歆) 6、9
宣城市尚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802MA2UBJ632J 尚建龙 宣区市监罚字[2021]2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了经营过期食品行为。
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构成了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罚款 1、警告;
2、没收6袋家家有®排骨肉味鲜固态调味料;
3、罚款人民币5000元。
0.500000 0.001500 2021-6-2 2099-12-31 2022-6-2 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3399171142Q 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3399171142Q 已执行 1 一年 341802 公开 行政处罚 宣城市尚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限食品案 敬亭山所(王琳) 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