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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6294/202105-00025 组配分类: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
发布机构: 文昌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其他
名称: 宣州区农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5-25 发布日期: 2021-05-25
索引号: 113417030032496294/202105-00025
组配分类: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
发布机构: 文昌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其他
名称: 宣州区农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5-25
发布日期: 2021-05-25
宣州区农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办法
发布时间:2021-05-25 16:47 来源:文昌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州区农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推进全区农村水利现代化,充分发挥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灌溉、排涝、降渍等方面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安徽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安徽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宣州区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村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主管理的农村灌排泵站、沟渠、河道、塘坝、涵闸、生产桥等各类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  根据受益对象和影响范围,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负担,财政适当补助”的原则,遵循“自主管理、自愿组合、政府扶持、民主公开”的思路,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

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损坏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使用者、管理者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公共安全负责。

第五条  乡镇街道的职能部门是辖区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和监督,组织开展技术指导以及年度考核工作,协调解决水事纠纷和矛盾,履行水行政执法监督等职能。水管员(库管员)负责各自行政区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理的技术指导和服务,配合乡镇、街道办事处职能部门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好管理范围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乡镇街道的职能部门是本级行政区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包括行政村(社区)、专业合作社、抗旱排涝专业组织、村级水管员等在内的基层水利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探索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理模式。

第二章  管理主体、职责与内容

第七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明晰工程产权,工程产权人是工程的管理主体。在工程产权暂未界定时,乡镇、街道办事处职能部门根据受益范围先行明确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管护主体。

(一)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主体为农户;

(二)受益户较为单一且受益区域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主体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三)受益户较多且受益区域在村(社区)级管辖范围内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主体为村(社区);

(四)受益户较多且受益区域跨越村级管辖范围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主体为乡镇、街道办事处职能部门。

第八条  乡镇街道的职能部门作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主体的具体职责为:

(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宣传、贯彻执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确保工程设施完好,保证农田灌溉和防洪、排涝、降渍的需要;

(二)履行行政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管护主体职责。落实本行政区内跨越村级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管护责任人,并督促所在村(社区)履行村级管护主体责任;

(三)建立行政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台帐,掌握管护主体、责任人员、运行现状和保养维修等情况;

(四)制定村级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理考评及奖惩办法,组织实施考评,兑现奖惩;

(五)制定本级维修管护资金筹集、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确保筹措落实、监督检查、执行到位;

(六)审核村(社区)组织申报的维修工程项目,统一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维修养护项目;

(七)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水事纠纷,发现并及时制止破坏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行为,协助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水事违法案件。

第九条  村委会(社区)作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管护主体的具体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村规民约,提高村民爱护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意识,鼓励制止、检举损害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行为;

(二)履行村(社区)集体所有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管护主体职责。落实本级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管护责任人,并督促区域内农户、专业合作组织等管护主体履行管护主体责任;

(三)建立村(社区)级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台帐,登记工程权属、管护主体、责任人员、运行现状和维修保养等情况;

(四)制定村(社区)级管护责任人的管护考评及奖惩办法,并组织实施,兑现奖惩;

(五)筹集村(社区)级管护资金;

(六)对农户或专业合作组织申报的上级补助的维修项目,进行初步审查;

(七)制止损害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行为,并及时上报乡镇、街道办事处。

第十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管护主体的具体职责为:

(一)处理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和费用收支平衡等事项;

(二)制定具体的工程运行管护制度,落实具体管护人员、管护措施和管护人员报酬,并明确其责任和义务;

(三)对管护范围内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开展日常管护、维修保养;

(四)落实管护资金,筹措工程运行经费;

(五)制止破坏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行为,并报告上一级管理机构;

(六)按规定填报工程运行状况、巡查检查、维修保养、财务收支记录,建立工程维修及运行管护档案。

第十一条  在明确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主体基础上,也可采取托管、承包、租赁给专业队(户)等多种方式运作,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和退出条件,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管理规定,服从防洪抗旱指挥调度,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保证工程安全,发挥工程正常功能效益。

第十二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标准:

(一)小型灌排泵站工程:启闭设备、机泵设备、动力设备、电气设备及附属设施定期检修,保证设备完好、运转安全正常;

(二)水闸工程:闸门启闭设备、止水设施以及配套设施定期检修,保证设备完好、运转安全正常。建筑物周围无侧渗、管涌,过水断面无阻水淤积;

(三)灌排渠系工程:保持沟渠及河道、塘坝过水断面无坍坡、无淤积,坡面无农作物种植,保持沟渠畅通,管涵、支斗门、渡槽、生产桥、跌水、倒虹吸、涵洞等配套建筑物完好无损,运行安全正常;

(四)小型塘坝工程:保持坝埂坡顶平整、坡面整齐、无缺损、无乔灌木和高杆杂草,塘坝灌溉涵洞、溢洪道无损坏,溢洪沟坡底平整、顺畅,溢洪沟断面达到泄洪标准,运行安全可靠。

第十三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按以下标准划定管理范围:泵站建筑物边缘线外20米,明渠渠顶边线外10米,水闸、穿堤建筑物边缘线外10米。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性质不变。

第十四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受法律保护,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堆放阻碍蓄水、输水的物体;

(二)建设妨碍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三)侵占、损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

(四)危害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坑、打桩、埋坟、放牧和损坏护坡、绿化植被等活动;

(五)影响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灌溉排水水质的活动;

(六)擅自利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从事经营活动;

(七)平毁和擅自拆除、变卖、转让、出租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八)从事其他影响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的活动。

第十五条  从事小型农田水利以外的其他工程建设,确实无法避免占用原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或者影响原有农田水利工程稳定安全的,应由建设单位按照原功能、原规模、原标准,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与工程设计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造成其他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  管理经费

第十六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养护经费以村(社区)和受益户自筹为主,乡(镇、街道办事处)级财政适当奖补。

第十七条  建立财政经费奖补机制,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按相关要求统筹考虑安排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奖励补助资金,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并协助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争取上级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和受益户自筹管护资金可从以下渠道筹集,设专户管理。

(一) 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每年在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中列支;

(二)村(社区)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理;

(三)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租赁、承包经营等收入中提取;

(四)采取“一事一议”等形式投资投劳;

(五)收取受益户工程运行费用。

第十九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经费专款专用,用于支付管理运行人员工资、生产运行费用、设施日常养护和维修费用。

第二十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建设程序:由管护主体每年提出书面申请,经村(社区)初步核查,水利站复核汇总并会同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审定下达修复计划,管护主体组织实施,工程完工后经水利站验收合格,拨付专项补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经费使用情况,由管护主体在各项目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二十二条  实行分级考核制度。每年按照公平公正的考核标准开展考核评比,由水利站组织及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进行考核评定;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对各村(社区)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工作进行考核评定。

第二十三条 实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经费奖励补助标准、维修项目立项与考评结果挂钩制度。按照考核评定结果以奖代补;水利站按照制定的奖励标准下达管护奖励补助经费。

第二十四条 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管护不善、问题严重且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减少或取消年度管护补助经费。

第二十五条  阻挠、殴打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人员,蓄意制造水利纠纷,强制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人员改变工程设施控制运行方案,抗拒执行抗旱排涝命令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对肇事人员,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刑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养护过程中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单位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村(社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